沥青混合料购销合同
【篇一:沥青混合料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沥青混合料购销合同
甲方: (买方) 乙方: (卖方)
为规范沥青混合料销售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经济责任,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运行。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长期沥青混合料销售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规格型号、出厂单价
二、运输及项目地点
1.甲方负责自行组织沥青混合料运输,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2.项目地点: 三、质量及验收标准
1.甲方提供沥青砼配合比等质量控制要求,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
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等效。
1.甲方未指定配合比及配合比以外的指标时,参照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中关于沥青混合料的相关要求。 2.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对原材料有质量异议的,甲方需在产品拌合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对产品成品的质量有异议,需在产品出厂前提出,沥青混合料出厂即视为产品经甲方检验合格。 四、供料条件
1.暂定开始时间为:2014年 6 月 14 日,供料结束日期为2014年 6 月 15 日。
2.甲方提前两天书面通知乙方,付款进度符合本合同约定。 3.乙方应在原材料、生产设备、人员等各方面做好准备。 4.在保证甲方供应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自行安排其他出料任务。 五、特别条款
甲方若需要乙方在没有其他生产安排下,单独为甲方小批量生产沥青混合料(300吨/次以下),甲方应支付2000元/次的设备升温费。
六、结算与付款 1.结算
(1)乙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2)结算数量以混合料在乙方磅房过磅计量并由甲方委派相关现场人员在过磅单上签字,甲乙双方以共同签字的过磅单为结算依据。 2.付款方式
(1)供料货款按照1000吨/批次结算,结算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该批次货款.
(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连续2天不能供货,视为供料完毕。甲方应在乙方最后一次供料日起3日内付清所有货款。
为便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有效沟通和配合,相关负责人见下表:
七、违约责任
1.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本合同价预算总额10%支付对方违约金。
2.如甲方不能根据合同要求支付货款,乙方有权拒绝供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结算完成后甲方逾期付款,每天按应付款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疾病、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及延误的供货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所有人员伤亡和设备等财务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2)按买方通知已出厂的沥青混合料,其损失由买方承担。 (3)延误的供货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并由责任方承担。 九、解决争议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未果按下列途径进行解决: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如经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效,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事项
1.供货期间价格调整需双方协商确认后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所有应付款付清
之日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2014电话: 年月 日 签订地点:
【篇二:沥青混凝土购销合同】
购 销 合 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沥青混凝土面层成品料的供应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混合料名称、规格、数量及拌和好的混合料价格(该价格固定不变、包含加工费、柴油、燃料费、运杂费、材料款、税金等,混合料所需的改性沥青由乙方提供)
1、改性沥青混合料中面层ac-20 到场价:改性沥青混合料上面层ac-13 到场价: 2、沥青混凝土面层成品料的级配要求以业主要求的配合比为准,其他技术指标满足相应规范要求,具体用料数量以实际施工及业主要求工程量所需数量为准。 3、日供成品料数量按甲方的需要提供。
4、成品料到施工现场后,经业主检验合格后确认,如有异议,应在甲方检验后立即提出。 二、质量要求
1、沥青混合料必须符合技术规范、业主与项目部的级配要求。 2、混合料应拌和均匀,无花白料。
3、沥青混凝土面层粗集料规格与质量技术要求: 沥青混合料所需的石灰岩碎石、玄武岩必须符合业主的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项目部的质量和级配要求,并经甲方验收认可。所供石料应石质坚硬,洁净,无杂质,不含风化、近似于立方体颗粒,具备一定的规格与级配。
沥青混凝土中面层细集料质量技术要求
各种沥青混合料出厂技术指标要求。
三、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乙方负责组织自卸汽车运输方式供料(每车载重大于20吨)。
交货地点:乙方负责组织自拌和站运料至甲方施工现场,并按甲方指定方法卸料。 四、计量
沥青混合料重量以乙方磅秤数量和拌和站的电脑记录为准,如双方对数量有异议,可到第三方磅秤进行公正。由此引发的费用由计重误差大的乙方承担。 五、结算与付款
结算日期:乙方凭甲方签认过的有效过磅单结算联(过磅单必须按日并分规格整理)与甲方委托人员核对后,办理上批次的工程款结算。 付款日期:业主相应工程款到位后三日内。 六、工期要求
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七、其他约定事项
1、在生产期间,甲方因客观原因不能施工,甲方提前以电话形式通知乙方。正常生产期内,甲方应以电话方式(不排除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合理组织生产供料。 2、乙方应帮助甲方组织车辆运输的有关工作。
3、如甲方因施工生产需要对生产配合比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4、沥青混合料供应期间,由于供料进度、标的物质量、不按极配要求供料等原因,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性要求和通知等,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八、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保质保量的供应甲方,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将自行终止。 1、乙方供应沥青混合料达不到质量规范要求。
2、不按甲方约定数量供应(如沥青混合料供应过多等),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3、甲方施工任务结束。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篇三:沥青混合料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沥青混合料购销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为规范沥青混合料销售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经济责任,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运行。甲乙双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 f40-2004)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长期沥青混合料销售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甲方负责自行组织沥青混合料运输,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2、 项目地点:
三、 质量及验收标准
1、 甲方提供沥青砼配合比等质量控制要求,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
件并与本合同等效。
2、 甲方未指定配合比及配合比以外的指标时,参照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
施工技术规范中关于沥青混合料的相关要求。
3、 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对原材料有质量异议的,甲方需在产品拌合前以书面
形式向乙方提出;对产品成品的质量有异议,需在产品出厂前提出,沥青混合料出厂即视为产品经甲方检验合格。
四、 供料条件
1、暂定开始时间未:2016年月2016年月 日。
2、甲方提前两天书面通知乙方,付款进度符合本合同约定。
3、乙方应在原材料、生产设备、人员等各方面做好准备。
4、在保证甲方供应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自行安排其他出料任务。
五、特别条款
甲方若需要乙方在没有其他生产安排下,单独未甲方小批量生产沥青混合料(300吨/次以下),甲方应支付2000元/次的设备升温费。
六、 结算与付款
1、 结算
(1) 乙方制定账户: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2) 结算数量以混合料在乙方磅房过磅计量并由甲方委派相关现场人员在过
磅单上签字,甲乙双方以共同签字的过磅单为结算依据。
2、付款方式
(1)、供料货款按照1000吨/批次结算,结算完成后1各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该批次货款。
(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连续2天不能供货,视为供料完毕。甲方应在乙方最后一次供料日起3日内付清所有货款。
1、 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本合同价预算总额10%支付对方违约金。
2、 如甲方不能根据合同要求支付货款,乙方有权拒绝供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结算完成后甲方逾期付款,每天按应付款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疾病、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及延误的供货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所有人员伤亡和设备等财务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2)、按买方通知已出厂的沥青混合料,其损失由买方承担。
(3)、延误的供货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旅行方的相应责任,并由责任方承担。
九、解决争议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未果按下列途径进行解决:
1、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如经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效,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 其他事项
1、 供货期间价格调整需双方协商解决后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均居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
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所有应付款付清之日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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