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客户方):
乙方(媒体方):
鉴于:
1、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户外广告媒体拥有租借及再租借权,并保证该权力至少在甲方之租用期限内合法有效;
2、乙方具有户外广告建设、制作和安装的经营资格和施工能力;
3、甲、乙双方已相互提供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同意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不同的明确规定,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此协议"系指本协议正文文本和正文文本中明确指向的所有附件。
2、"户外广告/广告"系指户外广告媒体、户外广告内容、户外广告画面等诸要素或某些要素之组合的统称。
3、"户外广告媒体/户外广告牌/广告牌"系指符合如下条件的户外广告路牌:
广告形式
广告位置
广告内容
广告媒体面积
广告媒体数量
4、"户外广告画面"系指宝丽布喷绘画面。
5、"协议有效期"系指根据本协议正文第三条确定的期限。
6、“不可抗力”系指本协议生效后出现的、本协议各方所不能预测、无法预防或即使预防也不能避免的情况。
第二条 协议范围
本协议的范围为有关甲方经营乙方的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事宜,包括户外广告的审批手续、户外广告媒体的设计和建设、户外广告画面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户外广告的发布、维护和监测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在本协议正文及其附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代理的户外广告第一次发布之日起的 年后终止。
第四条 价款及其支付
4.1、媒体租金为RMB 元/月(广告单平米单价 元/月),合同租金总额为:RMB 元(大写 元整)
4.2、第4.1所述媒体租金费用包含:
4.2.1、广告位租金及一切广告审批发布费
4.2.2、构架制作及维修费用(包括每年一次替构架扫防锈油)
4.2.3、广告牌照明用进口飞利浦射灯( 瓦/盏) 盏及电费。
4.2.4、照明所需电费、增容及一切有关电器装置及维修费用(包括人工及材料费用)
4.2.5、射灯广告牌每年免费安装/更换画面 次(包括第一次上画)
4.2.6、更换损坏之灯泡及灯具保障广告位的照明正常。
4.2.7、每年 清洁画面,使广告牌保持完整清洁,美观发布
4.2.8、于广告发布后五天内提交完成报告(包括日、夜、远、近照片)
4.2.9、每月於 号前提交监察报告一次(包括日、夜、远、近照片)
4.2.10、政府税收及一切有关杂费
4.2.11、乙方负责有关广告媒体构架之安全性及购买广告媒体有关保险。
4.3、付款时间表如下:
4.3.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开具媒体租金35%的发票,甲方在收到该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款项;
4.3.2、乙方依设计稿(附件1)将广告画面制作、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开具媒体租金45%的发票,甲方在收到该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款项;
4.3.3、合同履行至第12个月时,乙方开具媒体租金20%的发票,甲方在收到该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款项;
4.4、由乙方指定甲方汇款的开户行;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报批
5.1、户外审批手续由乙方办理;
5.2、甲方应根据需要向乙方交付报批所需文件,并保证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报批需要;
5.3、广告画面内容应于安装或更换前交乙方查阅,同意后由乙方交所有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必须于收到甲方广告画面内容后两天内进行报批,并于合理时间内完成报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政府当局批准的证明文件。如因乙方提供无效之证明文件而引致上画受拖延或禁止,则乙方必须承担一切因而引起之经济损失及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约及索取赔偿。
5.3、甲方拥有随时提出更换画面的权利,惟甲方必须将画面初稿送乙方,乙方需呈交所有有关部门审批。若因任何原故,甲方不获准更换画面,而乙又未能提出合理解释及证明文件,则甲方有权终止合约,终止合约一事将在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壹个月后生效。
第六条 构架制作
6.1、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要求及标准之媒体构架图,并得甲方同意后,始能动工制作构架。结构图必须清楚标示广告媒体基础之要求、物料类型尺寸及焊接或连接点之标准及要求;并须将广告媒体所在建筑物部份之结构图及特殊情况详细列明。
6.2、工程设计图完成并经国家认可设计单位审核后,乙方应负责提交该设计图与有关政府单位、业主、原广告代理及该物业工程设计负责部门,并促使于14天内全部通过,如有时间上之延误,则甲方有权不缴付所延误时间之所有租金。
6.3、乙方必须于起租日期前14天完成构架制作,以便进行安装画面工程,若逾期而未能完工,所延误之时间,将会顺延起租日期。如因乙方而引起工程延期超过壹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约,并可向乙方索取赔偿因工程延误及解除合约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此外,甲方有优先权于解除合约后六个月内与乙方以相同条款租用本合约所指定的广告媒体位置。
第七条 户外广告画面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细则
7.1、设计
7.1.1、乙方按照甲方的创意进行设计;
7.1.2、画面尺寸: 米 米 面= 平方米;乙方必须以书面向甲方提供准确之构架尺寸及所需画面物料尺寸和见光尺寸,以上资料须在签定广告合约时或之前由乙方送抵甲方。如日后发现乙方所提供的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乙方必须按原来提供之尺寸改造媒体构架以配合,乙方亦可选择赔偿甲方重新制作画面(按甲方的制作要求)的费用。此外,若因上述原因而导致不能如期上画亮灯,乙方亦须承担其他一切因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及责任。
7.1.3、该路牌的材料为:(以宝丽布外打灯为例)整体广告架结构为钢架结构,设计抗风能力为九级;画面为欧特龙宝丽布,电脑喷绘精度9dpi,50米距离效果清晰,设计保质期1年,不褪色、不破损;
7.1.4、该路牌的设计及效果图见附件;
7.1.5、该路牌广告为电脑喷绘加射灯;白天展示为电脑喷绘,夜晚为电脑喷绘外加照明(射灯);
7.2、制作
7.2.1、乙方可自行按设计要求进行制作,也可委托他人进行制作;
7.2.2、在合同期内乙方每年负责提供免费制作画面贰次。
7.3、验收与发布
7.3.1、乙方在广告牌制作完毕后向甲方发出验收通知,甲方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之日起10日内,对已制作完成的广告牌进行验收,若甲方未能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验收,则视同验收合格。
7.3.2、照明时间:
冬季:17:30——23:00
夏季:18:30——23:00
广告发布的计次工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
8.1、广告发布是指此户外广告按本协议约定的正常发布,即广告牌符合本协议第其七条中的规定,即为广告正常发布。合约期内,乙方需保证甲方租用之广告媒体在每天指定亮灯时间内准时获得供电及亮灯。如有不亮灯或亮灯不足情况,则乙方需按没有亮灯或亮灯不足的总天数全数在广告发布期满后免费补还或在下一期媒体费中按比例扣除受影响租期之租金。如甲方选择在合约期满后免费补还受影响之租期,而乙方未能作出相应之安排,乙方必须于合约期满后立即将受影响租期内之租金按比例退还甲方或客户。
8.2、乙方同意甲方要求,于合同期内(签署当日前已竖立之广告媒体除外)不得承接建设于甲方广告媒体同一地点正面、上方、下方二十米范围内位置的任何广告。又或有其他物体或建筑物于广告正前方长期竖立阻挡该广告任何部份,则甲方有权提早终止合约,终止合约一事将在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后立即生效。乙方并必须于合约终止后立即按比例退还已付而未发布之媒体费予甲方或客户。此外,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赔偿画面制作费用。
8.4、未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移广告媒体的位置,若于合约期内,乙方擅自改动广告媒体位置,甲方有权提早终止合约,终止合约一事将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後立即生效。乙方并需立即按比例退还已付而未发布之媒体费予甲方或客户。
8.5、甲方拥有在合同期内每年更换广告画之权利,画面由乙方提供,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须预先向乙方提出,而乙方向有关部门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每年安装广告画面次数多于 次,甲方同意乙方将收取合理安装费用。
8.6、广告媒体构架或广告画,如有任何损坏或要求修改等,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在本合约期内,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拆除改建、加建或遮挡甲方广告的任何部份。
8.7、广告有效发布时间为 年,自广告发布验收合格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至 年后结束。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维护
9.1、乙方负责对广告牌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广告媒体的完好和正常发布。
9.2、若遇广告不能正常发布,乙方应在48小时内排除障碍,并将修复情况通报甲方。发生故障及进行维修的天数,应在发布期中顺延。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广告的监测
10.1、甲方有权监测广告发布情况。
10.2、乙方应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上个月广告每日发布情况的报告,报告应附有广告正常发布的白天和夜晚的照片各一张,若发生过不正常发布的情形,应加上不正常发布的照片。
第十一条 协议完整性
11.1、协议正文及其明确指向的附件构成双方关于合作主题的完整意思表达。
11.2、前款规定并不妨碍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在本协议框架和原则上就细节问题签订进一步的细则。
11.3、在此之前双方之间发生的所有有关本次合作的口头的和书面的表述均不再有效。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和续展
12.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作补充和修改。
12.2、如果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本协议某一或若干条款在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的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均不因此受任何影响或减损,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双方应尽最大努力,签订合法有效的确认书或附件以实现原协议该条款的目标。
12.3、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的权利;甲方欲行使此优先权,须在本协议终止之日3个月前向乙方书面提出。
第十三条 发布中断
13.1、如广告媒体因法律法规更改而拆除,乙方应从该日起按比例归还甲方或客户已付而未发布之广告媒体租金。
13.2、广告媒体除因法律法规更改外,若因任何其它外来因素(乙方需提交有效之证明文件)、压力等而必需拆除或暂停发布,乙方需从该日起按比例归还甲方或客户已付而未发布之广告媒体租金。
13.3、倘若在合约期内, 乙方须暂时停止展出广告媒体 (例如:广告媒体所处建筑物或道路的任何部份须进行维修或因国家任何活动或任何其他原因需暂时搬走或遮盖广告媒体),乙方必须提出充分及合理的理由,并将有关之证明文件于广告暂停发布之日起三天内送交甲方。此外,乙方须延长合约期限以赔偿广告媒体展出受到妨碍的时间, 而甲方无须为延期缴交费用。乙方并须于事发后三天内通知甲方有关广告媒体於何时停止展出及将在何时恢复展出。又若乙方未能在合约期满后延长发布期以补还受影响之租期,乙方必须立即将受影响租期内的租金按比例退还甲方或客户。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14.2、双方当事人若欲根据前款免责,乙方必须提出充分及合理的理由,并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1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关的证明。
14.3、若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在知情后立即协商以寻找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4.4、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广告不能继续发布,或不能发布时间延续至1个月以上,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将甲方预付的费用按发布时间的比例退回甲方,计算方法为:未发布期间广告发布费用=未发布天数 媒体租金÷365。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乙方下列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15.1.1、乙方在"鉴于"条款中关于户外广告媒体的权属、乙方的资格和能力的陈述
15.1.2、乙方未按约履行本协议约定 的义务,造成广告不能发布或逾期发达一个月以上的;
15.2、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或者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5.3、若甲方根据本条规定选择终止协议,乙方应该根据该广告牌广告发布期间的有效期剩余时间,按比例地退还甲方为此支付的费用(计算方法为:未发布期间广告发布费用=未发布天数 媒体租金÷365)以及该笔费用的利息;
15.4、本条所称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5.4.1、双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甲方可以预期得到但由于乙方违约而没有得到的合理利润。每年的此种利润不得低于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实现的平均年利润额。
15.5、甲方下列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15.5.1、甲方未按约履行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
15.6、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或者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5.7、由于一方违约而使对方负有义务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支出,应由违约方代为支付。
15.8、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情况下违约,无论是否造成对方损失,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所造成的损失不足以补充损失方的损失,受损一方有权向对方追索赔偿金。
15.9、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尽管有违约责任之承担,双方仍应本着相互谅解的态度进行友好协商,以做好善后事宜。
十六条 争议解决
16.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16.2、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如果在协商开始后十四日内争议不能以这种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其他
17.1、乙方同意广告媒体发布之内容的全部版权及任何其他权利(包括广告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品牌名称、商标和由甲方提供与广告媒体发布一切有关的资料),无论何时均是(并将永远是)甲方(或有关知识产权授权人)的独家专有财产,乙方不得获取该财产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17.2、本合约无论出于任何原因而终止,乙方需自行承担费用将广告画面拆除,其他保密材料及其所有副本归还给甲方。
17.3、在合约期满或提早终止时,乙方须自行承担费用于十四(14)天内拆卸移走广告画面,而甲方无须再承担本合约期满后之任何媒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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