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汽车以租代购合同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车辆以租代购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一条 以租代购安排
1、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在租赁期限内提供指定租赁车辆供乙方使用。
租赁期限内,租赁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乙方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用。
2、租赁期限界满且租赁费用付清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租赁车辆所有权(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条 租赁车辆
1、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自主选择,提供以下车辆:
车辆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车牌号
出车日期
是否新车
合计车辆数量:共 辆。(以下称租赁车辆)
2、除非另有说明,车辆的交付以及归还地点均为位于 的甲方经营地点。
第三条 租赁费用明细
1、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的租赁费用明细与支付方式如下:
项目
说明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月租金
人民币 元;
按月支付。
月管理费
人民币 元;
按月支付。
服务费(一次性费用)
人民币 元;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承租总费用
人民币(大写) (¥ 元)
(租赁期限内的“租金+管理费+服务费”总和,但不含保证金)
保证金
人民币 元;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2、付款说明:按月支付的费用,乙方应于每月 前支付上月费用;首月费用,应于租赁期限开始前至少提前一周支付;非整月的,则按天折算。
3、保证金的退还: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保证金,但有权从中扣除乙方应承担或支付的任何费用、款项、赔偿、违约金等。
4、租赁期间,乙方负责车辆的保管,下列情形下,即使租赁车辆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仍应正常支付租赁费用:
(1)租赁车辆被盗或被抢、遗失等;
(2)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3)非因租赁车辆的质量问题导致的车辆维修、保养等。
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车辆费用承担
费用项目
费用承担方
备注
车辆保险费用
乙方承担
燃油、过路过桥、停车等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费用
乙方承担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
乙方承担
如乙方交还车辆时车辆需要维修的,甲方有权选择自行维修,并要求乙方支付费用,或选择拒绝接受乙方交还。
乙方使用车辆期间的事故赔偿及相关责任
乙方承担
乙方使用车辆期间的违章处理、罚款等
乙方承担
乙方应负责处理违章、罚分事宜;如因乙方未处理导致甲方处理的,甲方有权按每分200元以及罚款金额的150%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租赁期满后车辆过户登记费用
甲方承担
符合约定条件时,由甲方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乙方配合。
注: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时,如甲方实际承担或向第三方支付,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 租赁车辆所有权及转移
1、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及其车牌号的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车辆仍登记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2、在不影响租赁车辆日常使用的前提下,甲方有权继续保存租赁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相关资料。如租赁车辆手续需要,甲方应配合提供。
3、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甲方不得将租赁车辆向其它第三方出售或转让。
4、乙方依法对该租赁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5、租赁期限届满,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甲方应负责将车辆过户到乙方名下,乙方取得租赁车辆的完全的所有权:
(1)乙方按约定支付了全部的租赁费用;
(2)乙方无其它违约情形导致甲方解除合同或行使履行抗辩权的;
(3)本合同未因其它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
第六条 提前还款处理
1、乙方提前还款的,应至少提前10天通知甲方,确认提前还款的具体日期(提前还款日)以及相关安排。
2、乙方应根据确认的提前还款安排,完成以下手续:
(1)在提前还款日之前支付剩余全部租金。但是,乙方无需再支付剩余的管理费。
(2)如有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未结清,则应在提前还款日前结清。
3、乙方完成上述手续后的10日内,甲方应负责将车辆过户到乙方名下,乙方取得租赁车辆的完全的所有权。
如乙方未完成提前还款的全部手续,视为“未提前还款”,甲方有权拒绝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乙方应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并支付租赁费用。
第七条 提前退租安排
1、乙方提前退租的,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甲方,确认提前退租的具体日期(提前退租日)以及相关安排。
2、乙方应根据确认的提前退租安排,完成以下手续:
(1)在提前退租日之前,提前至少15天,付清应由乙方承担的租赁费用及其它费用。
(2)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支付提前退租手续费。提前退租手续费=租赁期限未履行部分(以提前退租日为准)对应的全部租金(不含管理费和其它费用)* %。
(3)提前退租日之前,提前至少3天,将租赁车辆交还给甲方。
3、乙方完成上述手续后,视为本合同于提前退租日解除,乙方无需再支付提前退租日后的租赁费用,亦无权再要求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甲方继续保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并收回车辆使用权。
乙方未完全完成上述手续的,甲方有权相应推迟提前退租日,乙方应继续支付实际提前退租日之前的租赁费用及其它费用。
第八条 租赁车辆保险
1、租赁期间,乙方应为租赁车辆购买下列保险:
险种
额度
备注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
100万
车辆损失险
全车盗抢险
乙方应确保租赁期间租赁车辆的上述保险不间断。
2、车辆保险单中应注明,出险时甲方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车辆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在车辆租赁关系到期前,车辆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首次保险手续如由甲方办理,则乙方应将保险费用(以发票为准)在租赁期限开始前支付给甲方。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或承担租赁费用、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2、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及资信情况,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真实性、合法性调查;如调查核实因乙方所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系虚假或部分虚假取得甲方信任从而租赁车辆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3、乙方应车辆说明书要求进行车辆保养,以免影响车辆之保修权利,甲方有权对租赁车辆的保养记录进行查询,并要求乙方按正常保养要求进行保养。
4、甲方有权查询租赁车辆的违章记录,并要求乙方及时处理租赁车辆的违章。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的资料及资信情况,经甲方调查核实并符合汽车租赁条件,乙方在缴纳汽车租赁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后,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2、乙方有提供真实资信资料的义务。
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且不因租赁车辆发生被盗、被抢等意外事件而例外。
4、租赁期间,乙方应以不低于一般人对待自己所拥有的车辆的注意程度使用车辆,并按照车辆的正常操作说明进行操作。乙方不得使用车辆从事违法用途。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车辆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转让。
7、租赁车辆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8、乙方应按期进行租赁车辆年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受损或灭失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助办理保险理赔。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无法理赔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导致甲方损失或向第三方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违反保险条款或其它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导致甲方损失或向第三方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乙方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对他人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以及对他人财产损毁产的赔偿费用等,在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合同进行赔偿后,不足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
若出现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租赁车辆贬值达三分之一以上的,乙方不能退租,应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或按提前还款处理。
10、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辆的设备及部件、车身结构等。
11、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在租赁车辆厂家指定的4S店或甲方指定的维修点对租赁车辆按甲、乙双方确认的保养守则所包含的保养内容进行定点维修和保养。
1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租赁汽车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燃油费、机油费、过路过桥费、保养费、维护费、停车费、违法用车的罚款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乙方不得擅自拆卸安装租赁车辆上的GPS定位器,未经甲方同意拆除或故意使GPS定位器失效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遵守和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逾期付款(包括未支付或承担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同时租赁期限顺延。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交还车辆但未交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月租金/30)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全部正常租赁费用。
5、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或承担费用而未支付、未承担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
6、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提供虚假或部分虚假资料及资信情况取得甲方信任从而租赁车辆的;
(2)乙方逾期支付任何费用,或逾期承担应承担的任何费用,逾期超过15日的;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它义务,经甲方催告后在10天内仍未履行义务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严重违约情形。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归还租赁车辆;
(2)解除合同之日前的租赁费用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应立即结清支付;
(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租赁期限未履行部分的全部租金*30%;
(4)收回的租赁车辆如需维修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5)承担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代理费、见证费、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保全费、财产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车辆交通违章罚款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7、甲方提供的车辆有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换车或解除本合同。具体参照国家关于车辆三包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甲方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第十一条 特别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费用承担等作了特别提示,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人/本单位同意作为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乙方履行《汽车以租代购合同》提供保证。
保证人(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营业执照代码或身份证号:
保证人联系方式:
保证人联系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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