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竞价采购合同(4篇)

时间:22-09-03 网友

粮食竞价采购合同

甲方(购方): 乙方(销方):

甲方受 粮食局委托与乙方签订购买合同。甲、乙双方按 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此合同。

一、产品名称:粳稻谷(东北产)

二、生产年限: 年产,新粳稻谷

三、质量标准:国标( )三等以上(含三等)

四、储存指标:执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粳稻谷"宜存"指标及新陈判定的要求,脂肪酸值按照宜储存的要求为≤ /100g。

五、数量: 万吨整。(注:供货数量不得超过本合同数量的±50吨。)

六、价格: 元/吨(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含包装)。

注:在 年 月 日前发出的稻谷,结算价格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每市斤提高 元,发货日期以铁路发票为准。

七、总金额(大写):

八、包装、运输及稻谷质量的具体要求:

(一)稻谷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物的规定。

(二)执行铁道部《关于解决铁路粮食运输散落问题的通知》,确保在装卸及运输环节中不散不漏。

(三)稻谷质量的具体要求

1、稻谷底价以出糙率≥77%为基础价,出糙率每增加1%(含1%),价格提高 元/市斤。出糙率最高结算标准为81%。国标三等以下(不含三等)拒收。

2、谷外糙米按照国标要求为≤2%;

3、水分按照国标要求为≤14.5%;

4、脂肪酸值按照宜储存的要求为≤25.0mgKOH/100g,大于25.0mgKOH/100g的稻谷拒收;

5、黄粒米按照国标要求为≤1%;

6、整精米率按照国标要求为≥60.0%;

7、杂质按照国标要求为≤1%;

8、稻谷必须是 年产新粳稻。

九、交货时间:乙方供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内(含1万吨)的,乙方须在 年 月底前完成粮食发运任务,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上的,乙方发运截止时间为 年 月底。以铁路大票发运时间为准。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入库任务,则被视为违约,甲方据此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违约数量以每吨 元的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十、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及清退

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前按合同数量向 按每吨 元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全部履行后,在最后一份《 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开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通知 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十一、验收办法:由甲方委托 市粮油食品检验所验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甲方不予接收。结算数量以 市粮食局储备处开具的入库单为准。超过本合同规定数量的部分甲方不予接收,由乙方自行处理。

十二、货款结算:甲方凭 市粮食局开具的《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数量进行据实结算。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购货发票。

十三、甲方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

十四、违约责任: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 申请贷款。贷款到位后,经银行核实库存后的7个工作日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的除外)向乙方支付足额货款。乙方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视为违约,按照违约数量以每吨 元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根据情况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发运的稻谷发现新陈混装或以陈 的情况,除拒收稻谷外,全部保证金不予返还。

十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粮食局 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测试中心共同进行仲裁检验;商务处理由 市粮食局储备处协商解决。

十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 )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所属地区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即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编码: 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粮食竞价采购合同(二)

甲方(购方):

乙方(销方):

甲方受 粮食局委托与乙方签订购买合同。甲、乙双方按 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此合同。

一、产品名称:粳稻谷(东北产)

二、生产年限: 年产,新粳稻谷

三、质量标准:国标(GB1350-1999)三等以上(含三等)

四、储存指标:执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粳稻谷"宜存"指标及新陈判定的要求,脂肪酸值按照宜储存的要求为≤25、0mgKOH/100g。

五、数量: 万吨整。(注:供货数量不得超过本合同数量的±50吨。)

六、价格: 元/吨(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含包装)。

注:在 年 月 日前发出的稻谷,结算价格在格的基础上每市斤提高 元,发货日期以铁路发票为准。

七、总金额(大写):

八、包装、运输及稻谷质量的具体要求:

(一)稻谷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物的规定。

(二)执行铁道部《关于解决铁路粮食运输散落问题的通知》,确保在装卸及运输环节中不散不漏。

(三)稻谷质量的具体要求

1、稻谷底价以出糙率≥77%为基础价,出糙率每增加1%(含1%),价格提高 元/市斤。出糙率最高结算标准为81%。国标三等以下(不含三等)拒收。

2、谷外糙米按照国标要求为≤2%;

3、水分按照国标要求为≤14.5%;

4、脂肪酸值按照宜储存的要求为≤25.0mgKOH/100g,大于25.0mgKOH/100g的稻谷拒收;

5、黄粒米按照国标要求为≤1%;

6、整精米率按照国标要求为≥60.0%;

7、杂质按照国标要求为≤1%;

8、稻谷必须是 年产新粳稻。

九、交货时间:乙方供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内(含1万吨)的,乙方须在 年 月底前完成粮食发运任务,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上的,乙方发运截止时间为 年 月底。以铁路大票发运时间为准。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入库任务,则被视为违约,甲方据此可本合同,并按照违约数量以每吨 元的标准扣除履约金。

十、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及清退

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前按合同数量向 按每吨 元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全部履行后,在最后一份《 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开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通知 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十一、验收办法:由甲方委托 市粮油食品检验所验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甲方不予接收。结算数量以 市粮食局储备处开具的入库单为准。超过本合同规定数量的部分甲方不予接收,由乙方自行处理。

十二、货款结算:甲方凭 市粮食局开具的《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数量进行据实结算。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购货发票。

十三、甲方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

十四、违约责任: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农*行申请贷款。贷款到位后,经银行核实库存后的7个工作日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的除外)向乙方支付足额货款。乙方未按本合同履行,视为违约,按照违约数量以每吨 元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根据情况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发运的稻谷发现新陈混装或以陈充新的情况,除拒收稻谷外,全部保证金不予返还。

十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粮食局 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测试中心共同进行仲裁检验;商务处理由 市粮食局储备处协商解决。

十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 )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所属地区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即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粮食竞价采购合同(三)

甲方(购方):

乙方(销方):

甲方受 粮食局委托与乙方签订购买合同。甲、乙双方按 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此合同。

一、产品名称:粳稻谷(东北产)

二、生产年限: 年产,新粳稻谷

三、质量标准:国标(GB1350-1999)三等以上(含三等)

四、储存指标:执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粳稻谷"宜存"指标及新陈判定的要求,脂肪酸值按照宜储存的要求为≤25、0mgKOH/100g。

五、数量: 万吨整。(注:供货数量不得超过本合同数量的±50吨。)

六、价格: 元/吨(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含包装)。

注:在 年 月 日前发出的稻谷,结算价格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每市斤提高 元,发货日期以铁路发票为准。

七、总金额(大写):

八、包装、运输及稻谷质量的具体要求:(一)稻谷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物的规定。(二)执行铁道部《关于解决铁路粮食运输散落问题的通知》,确保在装卸及运输环节中不散不漏。(三)稻谷质量的具体要求1、稻谷底价以出糙率≥77%为基础价,出糙率每增加1%(含1%),价格提高 元/市斤。出糙率最高结算标准为81%。国标三等以下(不含三等)拒收。2、谷外糙米按照国标要求为≤2%;3、水分按照国标要求为≤14.5%;4、脂肪酸值按照宜储存的要求为≤25.0mgKOH/100g,大于25.0mgKOH/100g的稻谷拒收;5、黄粒米按照国标要求为≤1%;6、整精米率按照国标要求为≥60.0%;7、杂质按照国标要求为≤1%;8、稻谷必须是 年产新粳稻。

九、交货时间:乙方供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内(含1万吨)的,乙方须在 年 月底前完成粮食发运任务,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上的,乙方发运截止时间为 年 月底。以铁路大票发运时间为准。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入库任务,则被视为违约,甲方据此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违约数量以每吨 元的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十、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及清退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前按合同数量向 按每吨 元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全部履行后,在最后一份《 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开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通知 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十一、验收办法:由甲方委托 市粮油食品检验所验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甲方不予接收。结算数量以 市粮食局储备处开具的入库单为准。超过本合同规定数量的部分甲方不予接收,由乙方自行处理。

十二、货款结算:甲方凭 市粮食局开具的《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数量进行据实结算。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购货发票。

十三、甲方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

十四、违约责任: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农发行申请贷款。贷款到位后,经银行核实库存后的7个工作日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的除外)向乙方支付足额货款。乙方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视为违约,按照违约数量以每吨 元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根据情况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发运的稻谷发现新陈混装或以陈充新的情况,除拒收稻谷外,全部保证金不予返还。

十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粮食局 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测试中心共同进行仲裁检验;商务处理由 市粮食局储备处协商解决。

十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 )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 所属地区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即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粮食竞价采购合同(四)

粮食竞价购销合同

甲方(购方):

乙方(销方):

甲方受 粮食局委托与乙方签订购买合同。甲、乙双方按 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此合同。

一、产品名称:粳稻谷(东北产)

二、生产年限: 年产,新粳稻谷

三、质量标准:国标(gb1350-199

9)三等以上(含三等)

四、储存指标:执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粳稻谷宜存指标及新陈判定的要求,脂肪酸值按照宜储存的要求为2

5、0g100g。

五、数量: 万吨整。(注:供货数量不得超过本合同数量的50吨。)

六、价格: 元吨(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含包装)。

注:在 年 月 日前发出的稻谷,结算价格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每市斤提高 元,发货日期以铁路发票为准。

七、总金额(大写):

八、包装、运输及稻谷质量的具体要求:

(一)稻谷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物的规定。

(二)执行铁道部《关于解决铁路粮食运输散落问题的通知》,确保在装卸及运输环节中不散不漏。

(三)稻谷质量的具体要求

1、稻谷底价以出糙率a;ge;77%为基础价,出糙率每增加1%(含1%),价格提高 元市斤。出糙率最高结算标准为81%。国标三等以下(不含三等)拒收。

2、谷外糙米按照国标要求为2%;

3、水分按照国标要求为14.5%;

4、脂肪酸值按照宜储存的要求为25.0g100g,大于25.0g100g的稻谷拒收;

5、黄粒米按照国标要求为1%;

6、整精米率按照国标要求为a;ge;60.0%;

7、杂质按照国标要求为1%;

8、稻谷必须是 年产新粳稻。

九、交货时间:乙方供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内(含1万吨)的,乙方须在 年 月底前完成粮食发运任务,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上的,乙方发运截止时间为 年 月底。以铁路大票发运时间为准。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入库任务,则被视为违约,甲方据此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违约数量以每吨 元的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十、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及清退

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前按合同数量向 按每吨 元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全部履行后,在最后一份《 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开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通知 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一、验收办法:由甲方委托 市粮油食品检验所验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甲方不予接收。结算数量以 市粮食局储备处开具的入库单为准。超过本合同规定数量的部分甲方不予接收,由乙方自行处理。

二、货款结算:甲方凭 市粮食局开具的《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数量进行据实结算。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购货发票。

三、甲方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

四、违约责任: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 申请贷款。贷款到位后,经银行核实库存后的7个工作日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的除外)向乙方支付足额货款。乙方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视为违约,按照违约数量以每吨 元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根据情况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发运的稻谷发现新陈混装或以陈 的情况,除拒收稻谷外,全部保证金不予返还。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粮食局 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测试中心共同进行仲裁检验;商务处理由 市粮食局储备处协商解决。

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 )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所属地区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即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编码: 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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