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石粉采购技术协议

时间:23-01-30 网友

xxxxx“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2×35 万千瓦)项目

石灰石粉采购技术协议

买方:xxxxxx

卖方:xxxxxx

二零一八年九月

签字页

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日期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日期


1. 总则

1.1本技术协议适用于XXXXXXXXX“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2×35万千瓦)

石灰石粉采购,石灰石粉质量必须满足我公司脱硫系统的要求。

1.2 本采购范围为石灰石粉,技术协议提出的要求为最基本要求

1.3 本技术协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协议和最新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卖方保证提供符合规范书要求和现行中国或国际通用标准的优质产品。本技术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应低于最新中国国家标准。如果本技术协议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卖方及时书面通知买方进行解决。

1.4 卖方如对本技术协议有偏差意见,无论多少或多微小,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买方可认为卖方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本技术协议的要求。

1.5 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与本协议所引用的标准若发生矛盾时,按最新的标准执行,且卖方应在投标书中提出,由买方确认。

1.6 卖方提供每批石灰石粉时必须提供的生产厂商检验合格证,生产厂商的检验合格证和我公司检验有冲突时,卖方还应出具由第三方(电科院等权威机构)检验的石灰石粉检测报告,第三方检验费用由卖方负责。

1.7 卖方应承诺在设备参数变化 5% 范围内,不涉及价格变化。

1.8 在合同签定后,买方有权因规范、标准、规程发生变化而提出一些补充要求。卖方应满足并遵守这些要求且不另外增加费用。

2. 工程概况

2.1 工程简介

XXXXXXXXX“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2×35万千瓦),本期工程建设2×350MW机组,#1机组计划于2018年4月投产,#2机组计划于2018年12月投产。厂址紧邻韶赣高速公路及其引线,并靠近国道新G323线,公路交通极为便利;距离xxx火车站仅1.4km,电厂铁路专用线为2.5km,主进厂道路长度200米与高速公路引道相连,次进厂道路长度2 km与xxx市火车站前道路相连接。厂址临近xxx源头,xxx是北江的上游,水量小且水浅,不能满足运输需求,故本工程不考虑水路运输,即采用铁路运输与公路运输。

2.2环境条件

本工程位于广东省东北部的xxx市境内。xxx位于亚欧大陆东南缘,处在北回归线北侧,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具有四季分明,冬短夏长,秋季过渡快的特点。冬半年受大陆冷性高压控制,气温较低,寒冷少雨,多霜冻、冰冻天气出现,历年平均最低气温皆在1月,盛行东北风,具有大陆性气候特征。夏半年受副热带海洋天气系统影响,盛行西南风,加上xxx地处赭土盆地,具有气温较高,热量充足,雨量颇丰的偏海洋性气候特点。由于市境内地形复杂,地势高低差异,山地气温比平原要低4℃左右,雨量约多10%。

多年气象资料统计如下:

项 目

特征值

出现时间

多年平均气温(℃)

19.8

极端最高气温(℃)

40.4

2003年8月4日

极端最低气温(℃)

-6.2

1955年1月12日

多年平均降雨量(mm)

1523.3

历年最大日雨量(mm)

152.7

1991年9月7日

历年一小时最大雨量(mm)

68.1

2006年9月5日

历年十分钟最大雨量(mm)

28.0

1985年9月23日

多年平均相对湿度(%)

77

历年最小相对湿度(%)

5

1999年12月22日

多年平均气压(hPa)

998.9

多年平均风速(m/s)

1.8

实测十分钟最大风速(m/s)

14.7

1978年6月20日 WSW

1980年5月14日 NNW

实测瞬时最大风速(m/s)

24.6

2003年9月2日 E

多年平均蒸发量(mm)

1674.2

历年最大蒸发量(mm)

1994.0

1971年

多年平均大风天数(d)

2.8

多年平均雾天数(d)

5.7

多年平均霜天数(d)

13.6

多年平均雨天数(d)

200.9

多年平均雷暴日数(d)

74.5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厂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区,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抗震措施按7度设防。

建筑场地类别为II类。

2.3 设计和运行条件

2.3.1 本工程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炉后石灰石粉湿法脱硫。设置一套石灰石粉-石膏湿法脱硫装置(简称FGD),全烟气脱硫,在30%-100%BMCR工况下,燃用设计煤种及校核煤种,FGD入口二氧化硫浓度按3000 mg/Nm3(标态,干基,6% O2)设计,脱硫装置出口SO2浓度不大于35 mg/Nm3(标态,干基,6% O2)。

2.3.2 我公司设置有脱硫废水处理、废水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新扩建企业一级排放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使出水水质达到GB/T18918-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中道路冲洗和绿化的用水水质要求。

3. 标准及规范

本技术协议所列招标范围为XXXXXXXXX项目中所有系统涉及的石灰石粉。

卖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符合本技术协议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有关技术标准如下(不限于此,请卖方补全,同时采用最新版本的相应标准):

DL/T 943-2015 《烟气湿法脱硫用石灰石粉反应速率的测定》

上述标准和规定仅提出了基本的技术要求。如果卖方提出了更经济合理的标准,同时又能使卖方提供的石灰石粉性能达到本标书的要求,并确保安全﹑稳定﹑连续运行,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卖方可以不全部使用上述标准和规定。


4. 技术规范

4.1 我公司脱硫系统基本介绍

我公司建设两座吸收塔,配置一炉一塔,吸收塔高度39.2m。

保证在30%~100%设计工况(锅炉BMCR、燃用设计及校核煤种下的烟气条件),FGD入口二氧化硫浓度按3000 mg/Nm3(标态,干基,6% O2)设计,FGD装置在验收试验期间连续运行7天,炉后SO2脱硫效率≥98.9%,并同时满足烟囱出口SO2排放浓度﹤35mg/Nm3,实际运行中,电袋除尘器出口粉尘浓度会有所波动,可能浓度会达到15-20mg/Nm3,湿法脱硫系统要求粉尘吸尘率不低于75%(含雾滴中石膏含量),湿法脱硫装置出口粉尘浓度不大于5.0mg/Nm3(包括雾滴中石膏含量,标态,干基,6% O2)。在任何工况下,除雾器出口烟气携带的液滴(≥20 m)含量应低于15mg/Nm3(干基,标态,6%O2),并且保证在任何工况下吸收塔出口烟尘含量≤5mg/Nm3(干基,标态,6%O2,包括雾滴中石膏含量)。

由引风机来的全部烟气经WGGH烟气冷却器,温度降至90℃后进入吸收塔,在吸收塔吸收区内,烟气中的SO2被雾化的吸收剂浆液吸收生成CaSO3,并在吸收塔浆液池中被鼓入的氧化空气氧化生成CaSO4.2H2O(石膏)。脱硫后的烟气在除雾器内除去烟气中携带的液滴后,烟气经WGGH再热器将烟气加热至80℃以上排入烟囱。

脱硫剂采用外购石灰石粉,由粉罐车运来的石灰石粉卸入石灰石粉仓内,两台机组共设置两台石灰石粉仓和两台石灰石粉浆液箱(单个石灰石粉仓容量满足单台机组三天石灰石粉耗量,单个石灰石粉浆液箱满足单台机组10h使用量设计)。7天连续运行期间石灰石粉平均耗量不超过5.88t/h(单台机组)。

粉仓内石灰石粉由手动插板门—电动旋转给料机—电动闸板门送入石灰石粉浆液箱,同时加入工艺水或滤液水经过搅拌后密度合格的石灰石粉浆液由石灰石粉浆液泵送入吸收塔参与脱硫反应。

吸收塔浆液池中产生的石膏晶体由石膏排出泵送入石膏旋流器进行一级脱水,石膏旋流器溢流浆液流入溢流水箱,溢流水箱内的浆液大部分由溢流水泵输送至吸收塔,少部分由废旋给料泵输送至废水旋流器,废水旋流器底流去溢流水箱,溢流去废水处理系统。石膏旋流器浆液含固量为50~60%的底流浆液流入真空皮带脱水机进行二级脱水,脱水后的产物为含水量小于10%的石膏,设计产量为每台机组24.2t/h,由石膏皮带机送入石膏库,由汽车外运。气液分离器底流分离出来的液体流入滤液水箱。滤液水箱内的浆液经滤液水泵输送至溢流水箱或石灰石粉浆液箱。

工艺水以工业水为主(工业水由地表水或城市中水经过混凝澄清处理之后的水),以循环水排污水为辅(循环水补充水为经深度处理后的城市再生水)。

工艺水水质分析表

氯离子Cl-

mg/L

74.62

溶解性固体RG

mg/L

1025.5

悬浮性固体XG

mg/L

79.1

本工程吸收剂为成品石灰石粉,采用汽车运输到厂。细度要求:325目过筛率≥90%,含水率≤1%。

石灰石粉成分分析要求

项目名称

符号

单位

数值

氧化钙

CaO

%

≥50.5

氧化镁

MgO

%

≤2

石灰石粉细度

-

325目(筛余量小于10%)

石灰石活性

min

≤50

吸收塔出口的污染物排放极限

项 目

单 位

数据(设计煤种)

数据(校核煤种)

备 注

SO2

mg/Nm3

<35

<35

标态,干基,6%O2

烟尘

mg/Nm3

<5

<5

Cl as HCl

mg/Nm3

<5

<5

F as HF

mg/Nm3

<3

<3

保证了HCl和HF的脱除率不低于99%。


4.2技术要求

4.2.1 脱硫用石灰石粉的技术要求

4.2.1.1 石灰石粉应无毒,不得对使用方造成次生环境问题或其它水污染事件,不得对人员造成伤害。

4.2.1.2卖方的石灰石粉必须满足我公司脱硫工艺系统需要。

4.2.1.3 卖方必须提供石灰石粉的使用说明书,提供职业安全防护等说明,需经过质监部门的质量检验和职业安全卫生部门的鉴定。

4.2.1.4 石灰石粉宏观验收标准:目视无杂物,如泥巴等;手摸不应有粒状感觉等;

4.2.1.5筛余量R(325目筛子)< 10%(或通过率≥90%)

4.2.1.6石灰石成分要求

项目名称

符号

单位

数值

氧化钙

CaO

%

≥50.5

氧化镁

MgO

%

≤2

石灰石粉细度

-

≥325(筛余量小于10%)

三氧化二铝

Al2O3

%

≤0.8

二氧化硅

SiO2

%

≤2.0

石灰石活性

min

≤50

含水率

%

≤1

氧化铁

Fe2O3

%

≤0.25

4.2.1.7 无块状物、铁屑、纤维丝等,无泥沙,纸壳铁屑、木材纤维等异物。

5. 采购需求及供货范围

5.1 一般要求

5.1.1 本附件规定了石灰石粉的供货范围,卖方保证提供石灰石粉为在保质期内的、合格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石灰石粉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

5.1.4卖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合格情况、数量、产地、生

产厂家等内容,数量以实际买方验收合格数量为主。

5.1.5卖方免费对买方的运行及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要求提供书面培训文

件、计划、进度和技术资料,卖方并提供详细的操作手册。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化学品申报、安全使用、管理手册。

5.1.6 卖方提供的每批石灰石粉必须有出厂质量检验分析报告和检验合格证,注明出厂日期、数量、名称等。运输应符合安全要求,以免运输过程被污染,运输和装、卸过程中造成石灰石粉泄漏及损失由卖方负责

5.1.8 卖方负责向买方提供石灰石粉的主要成份、分析方法及验收标准。

5.1.9 买方负责对卖方提供的石灰石粉进行数量和质量的检验,对不合格的石灰石粉,有权要求卖方退货及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5.1.10买方负责对卖方的使用石灰石粉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考核。

5.1.11 卖方应在买方技术人员的指导及监督下取样,并将取得样品送至xxxxxxxx有限公司化验班指定样品存放点。

5.2 供货范围

5.2.1包括包装、运输、卸车等,报价包含包装、运输、卸货等一切费用。运输采用罐车,必须具备将石灰石粉输送至25m高度的能力。

5.2.2 送货至买方指定位置:xxxxxxxxx有限公司石灰石粉储存点。

5.2.3 卖方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并接受买方安全各项考核制度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

5.2.4卖方人员的劳动保护及安全用具等由卖方负责。

5.2.5卖方应提供所供产品主要有效成分的分析标准及方法,每次入库前必须

验收合格。

5.3供货数量(实际数量以买方生产需求为准)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石灰石粉

石灰石粉

40000

根据生产需求配送

5.4 供货清单(由卖方填写)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

石灰石粉

石灰石粉

40000

韶关

5.5 专用工具(由卖方填写)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6. 技术资料

6.1 一般要求

6.1.1 卖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外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翻译成中文后随同原文一并提交买方,图纸资料以中文为准,图纸资料除提供书面文件外还须提供相对应的pdf格式光盘形式电子文件。管道及管件外型图及系统图等除提供不可编辑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外,还须提供可编辑的为AutoCAD2004格式DWG文件,文本文件为不可编辑的pdf格式和可编辑的Word/Excel格式文件。

6.1.2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纸介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纸质资料与电子版资料的一致性。配合用的中间版资料可以采用电子版文件,终版资料文件必须包括纸质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缺任一介质资料,均视为没有完整提供全部资料。

6.1.3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6.1.4 卖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脱硫运行进度要求。

6.1.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投标阶段,监造检验、调试试运、性能试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等三个方面。卖方须满足以上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6.1.6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是石灰石粉使用过程中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卖方应及时免费提供。

6.1.7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为15套,提供3套电子版。

6.1.8卖方在接到预中标通知两日内提供正式文件资料,最终文件注明订货合同号并有明显的最终版标记。提供文件的份数为15份,还应提供电子文件。

6.2 技术文件

6.2.1 投标时卖方应提供的文件

(1)石灰石粉生产厂家的质量认证材料、工厂概况和业绩表。

(2)外协和外购的重要生产资料的生产许可证。

(3)为说明投标书而必须的图纸和其它文件。

(4)已投运产品曾发生过的问题、解决办法及效果,本次拟采取那些完善措施?

(5)石灰石粉产品(包括主要外原材料)生产许可证。

6.2.2 合同(含技术协议)签订后应提供的文件

6.2.2.1 卖方应在图纸的适当位置表示出供货分界线。

6.2.2.2 检查与试验报告

6.2.2.3 供货清单。

6.2.2.4 产品合格证。

6.2.2.5 招投标双方一致通过的“变更”文件及证明。

6.2.2.6 卖方应及时提供适用于脱硫运行用石灰石粉专用的技术资料。最终资料提交后不得任意修改,石灰石粉到货后到所提资料有不符所造成的一切返工和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6.2.2.7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深度应满足买方进行阶段设计的要求。这些资料应准确,不能任意修改。

7.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7.1 检验与试验

7.1.1 工厂检验

7.1.1.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卖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提供的石灰石粉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7.1.1.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的进厂,石灰石粉的加工、试验至出厂试验。

7.1.1.3 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本技术规范提高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卖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买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卖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7.1.1.4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7.1.1.5对卖方配合检验的要求

a) 提前10天将石灰石粉检验项目及时间通知买方,检验项目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b)买方代表有权通过卖方有关部门查(借)阅合同与石灰石粉有关的标准、资料、工艺及检验记录(包括之间检验记录),如买方认为有必要复印,卖方应提卖方方便。

c)买方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石灰石粉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买方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石灰石粉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知道,卖方均应主动及时向买方提供石灰石粉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7.2 性能验收试验

7.2.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石灰石粉的所有性能时否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7.2.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买方现场。

7.2.3性能试验的时间:具体试验时间由买方商卖方确定。

7.2.4 性能验收试验由买方主持,卖方参加。试验大纲由买方提供,与卖方讨论后确定。如试验在现场进行,卖方要按7.2.7款要求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等由卖方提供。

7.2.5 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参照国标中的要求。

7.2.6 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以上两项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7.2.7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卖方提供,参加方配合。卖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7.2.8 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

本附件7.2.7和卖方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已在合同总价内。其它费用,如试验在现场进行,由买方承担;在卖方工厂进行,则已包含与合同总价之中。

7.2.9 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以买方为主编写,卖方参加,共同签章确认结论。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调。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并进行确认签盖章。

8.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8.1. 卖方应应提供满足石灰石粉使用的说明书等全部技术文件,提供资料套数按买方要求提供。

8.2 卖方应配合进行小型试验,并提供报告书。

8.3 卖方应在设备到货后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协助调试安装工作,以保证所提供的石灰石粉能够顺利投用且适用我公司设备。

8.4 如买方要求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技术培训,培训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

8.5 在调试和验收期间及石灰石粉保质期内,由于卖方的责任造成石灰石粉损失或变质,卖方应免费进行调换。由于运输、到货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做好服务工作。

8.6 卖方应提供给买方能证明石灰石粉制造生产质量的全部测试、试验报告,提供份数由买方决定。

8.7 卖方服务人员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它包括诸如服务人员的工资及各种补助、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医疗费、各种保险费、各种税费,等等。

8.8 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应与现场要求相一致,以满足现场调试和试运行的要求。买方不再因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加班和节假日而另付费用。

8.9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更换现场服务人员。同时,卖方须及时更换买方认为不合格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

8.10 下述现场服务表中的天数均为现场服务人员人天数。

现场服务

序号

技术服务内容

总的计划人天数

派出人员构成

备注

职称

人数

1

石灰石粉技术方面

2

工程师

1

8.11 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服务人天数将不计入卖方现场总服务人天数中:

8.11.1 由于卖方原因不能履行服务人员职责和不具备服务人员条件资质的现场服务人员人天员数;

8.11.2 卖方为解决在调试、试运等阶段的自身技术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而增加的现场服务人天数;

8.11.3 因其他卖方原因而增加的现场服务人员。

8.12 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具有下列资质:

8.12.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8.12.2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8.12.3 了解合同管道及管件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8.12.4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8.13 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8.13.1 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石灰石粉的检验,石灰石粉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8.13.2 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有权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卖方现场人员要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卖方委托买方进行处理,卖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8.13.4 卖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8.13.5 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应事先与买方协商。

8.13.6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求由招、投标双方商定。

8.14 对脱硫石灰石粉进行分析,提供分析报告,不提供石灰石粉分析报告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9. 交货进度

9.1 石灰石粉交货进度应满足买方对生产的要求。石灰石粉的交货进度要求见下表。

序号

名称

交货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其它

9.2 交货时间为合同签字日起至交货(该批货到齐)到商务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和本协议规定石灰石储存地点。

(1)专用工具的交货随石灰石粉的交货时提供。不得混装在一起。专用工具应单独包装。

(2)合同签订后,卖方应在2周内,向买方提供一个详尽的生产计划,包括原材料采购、石灰石粉的制造、厂内测试以及运输等项的详情,以确定每部分工作及其进度,卖方自制生产计划进度表,并列出详细条目。

10. 买方提出的技术差异表

买方要将供应的石灰石粉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要单独列表。

买方文件

买方文件

条目

简要内容

条目

简要内容

11. 买方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和附图12、罚则

12.1买方提供的石灰石粉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给买方造成损失的由卖方按买方损失的10倍进行赔偿。

12.2买方未按规定时间给买方提供足量、合格的尿素造成的损失,由卖方必须等价赔偿给买方。

12.3 卖方在收到买方石灰石粉需求通知之后应5小时内答复,石灰石粉必须在三天内到达买方指定的存放地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或三天内未到货,买方有权对卖方进行经济处罚并且卖方必须接受。经济处罚数目由买方确定之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石灰石粉采购技术协议》相关文档:

石灰石购销合同(精选3篇)09-28

石灰石销售合同09-28

石灰石购销合同标准协议书范本(4篇)09-28

石灰石购销合同09-28

粉末石灰石采购议标招投标书范本01-30

石灰石合同范本01-30

石灰石采购合同范本(3篇)01-30

石灰石粉采购技术协议01-30

石灰石承包合同01-30

石灰石粉采购技术协议03-1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