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场地的租赁合同
运动场地的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物业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位臵:
3、项目内容:
二、租赁期限、用途
1、本合同项下的物业租赁时间为3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物业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2、租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物业仅供乙方作为经营球类运动场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以及变更使用用途。
3、本项目隶属东莞市松山湖公用事业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建设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物业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为筹备期,筹备期无需缴纳租金,从年月日起,乙方须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该物业租金。若甲方原因导致运动场无法开业,试业期、交租日期均以顺延。
2、运动场租金: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每年)。
3、从年月日起,乙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向甲方支付当季度租金,即人民币元/季度(小写:¥元/季度)。如遇假期可以顺延至假期结束之日起的第三日。
4、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以银行汇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物业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__元)。乙方逾期或不足额交付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后,乙方无违约的,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__元)。
四、租赁期间其他费用
乙方经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水、电、通讯等各项税费、办公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物业的建筑与使用
1、甲方不能修建任何建筑物,包括杂物房;杂物用房可租赁松湖广场铺位解决。
2、相关营业执照及土建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牌照手续。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一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导致另一方蒙受损失的,受损失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项下物业或所提供物业不符合双方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本合同项下物业。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项下物业的租赁用途。
(4)乙方利用承租物业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5)乙方逾期未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不改正。
(6)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
(7)乙方违法经营,且严重影响松山湖声誉的。
(8)乙方自签约之日起须立即正常营运(正常营运的定义为:商户每天都要开门经营,且每月歇业时间不得超过4天,并保证每天17:00—21:00时间段必须开门营业,遇特殊天气及春节期间除外),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的租赁押金。
(9)乙方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经我司同意,方可执行。
(10)乙方在经营场所内不得制造噪音。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本合同。
七、物业的交付及收回
1、甲方应于合同约定时间以前交付本合同项下的物业,按照运动场现状进行交付。
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将本合同项下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交还甲方并保持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除正常折旧之外),不得留存任何物品。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的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臵,处臵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责任条款
1、甲方违反约定,行使了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1)项行为,致使乙方无法经营需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返还保证金给乙方,并适当补偿乙方装修和添臵设备的费用。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物业的,甲方应返还当季度已缴纳的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3、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2)至(7)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义务,收回本合同项下的物业。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并应缴纳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4、合同签定后至租赁期开始前,若乙方退租,甲方将没收保证金不退还乙方。
5、租赁期间,乙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或租金的,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上述费用总额或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6、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不得要求返还保证金,且应全额支付退租当月租金、水电费等一切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7、租赁期间,租赁物业设臵乙方的广告牌由乙方负责投资及管理维修。如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在园区完成工商税务消防等相关手续,对本项目的经营场所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体户。在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体户成立后,乙方的权力义务全部转由该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体户承担,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四个月内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本合同。
9、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十天内交还本合同项下的物业。乙方逾期归还,甲方有权限期乙方交还物业。乙方逾期不做处理,视为侵权,每日扣罚人民币壹仟元/天(小写:¥1000.00元/天),同时甲方可自行收回物业。乙方如有遗留物品,视为遗弃,甲方可自行处理并不做任何赔偿或补偿增加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或园区规划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物业,致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上出现的金额同时用大小写表示,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十二、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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