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承揽合同
![法规 承揽合同][1]
第一章 总则
【编号】:民法典(下称“本法”)第一百零二十三条
【名称】:承揽合同
【定义】:承揽合同是指由两个以上当事人就承揽人给予的货物履行一项义务的行为之间的约定,这些当事人在该合同中达成一致,形成一项可实施的行为。
【适用范围】:承揽合同的约定适用于商业活动 中的承揽行为,但不包括就货物的代销、借卖或委托经营等。
【效力】:对于没有详细约定的承揽合同,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友好协商不成,务必遵循本法第一百零二十三条,即以国家法律准则解释解决。
【分类及定义】
一、物质型
物质型承揽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约定,由承揽人提供货物向承受人提供的一种合同形式。
二、劳务型
劳务型承揽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就交付劳务活动之间的约定,该劳务活动由承揽人完成,并给予合理报酬 由承受人支付。
三、咨询型
第二章 确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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