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按照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开发区先锋石溪村沥青搅拌站部分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面积:甲方位于开发区先锋桥石溪村沥青搅拌站部分场地,面积 亩,另加办公室一间,由甲、乙双方现场确认。
二、租赁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租金支付:年租金为三万元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付清。
四、如因国家需要,地方政策调整,乙方必须在国家及地方规定时间内搬迁。
五、乙方自行负责平整场地,并将甲方的材料转移至甲方指定的位置堆放。
六、乙方在租赁场地期间,甲方聘请的门卫费用由乙方支付,即每月支付工资元。
七、乙方在租赁场地期间,自行负责协调与当地村社、居民关系维护场地秩序。
在租赁期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水、电、清洁及相关部门要求缴纳一切费用和税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和缴纳。其水、电由乙方自行安装线路和经按要求检验合格的计量表。
乙方在租赁期内乙方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自行负责生产经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法律、经济责任。租赁期间自行保管自有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设施和产成品,如出现遗失、被盗、损毁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乙方在租用期间,自觉维护公共区域内和与周边村民田地的秩序和卫生,不得影响周边村民。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周边村民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周边村民带来的损失。
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从事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只能按租赁时协商的租用性质进行生产经营(生产砂石小件)。不准擅自转让,转借和进行非法活动,损坏甲方利益,要转让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并不退还租金。
八、租赁期满后,若乙方需续租,必须在一个月前通知甲方,按市场价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乙方使用,协商签订续租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搅拌站场地租赁合同(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凤县廊桥工程租赁搅拌站一事,经双方充分协调达成以下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搅拌站设备名称:兴立牌JS500型混凝土搅拌机两台;自动配料机两台;水泥输送机两台。
二、租金:从设备出库后 个工作日起算租金,租金 元/日。
三、设备押金:乙方在合同签订后设备出库前一个工作日交押金 万元。
四、甲方责任:
1、提供正常使用设备、产品说明书、安装基础图。
2、负责指导乙方安装、调试。
3、在机械调试正常后交与乙方使用,以后故障乙方自理。
五、乙方责任:
1、每月 日前交付上个月租金。
2、按使用说明书正常检修、保养、使用;机械零件维修费用自理。
3、在使用过程中违章操作造成的机械损坏及安全事故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设备归还时,乙方应保证设备完好。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生效,设备归还租金付清自动解除。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搅拌站场地租赁合同(三)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双方共同友好互利互惠的原则下达成以下条款便于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为甲方提供搅拌生产线,装载机、地泵等机械设备和生产员工,员工工资由甲方每月先行垫付。甲方供租赁租金(捌万柒仟肆佰零壹)元
2、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必须一次性支付所欠乙方的余款。
3、甲方提供生产场地、水、电和场地的一切费用,生产过程中,混凝土原材料有甲方自行解决。乙方负责设备搅拌站、装载机、地泵、天泵。
4、乙方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甲方出具的配合比进行规范生产,确保产品合格,若砼产品到达工地由于施工不当(如:振捣不到位,加生水,不规范砼浇注原因造成的一切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
5、生产过程中乙方提供的搅拌站、装载机、地泵等机械的维修及油款乙方负责,此款由甲方先垫付。
6、在生产途中,站、泵,装载机因机械突发事故,(包括堵管)无法避免的,乙方极积协调,尽快恢复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在生产过程中,甲方应配备 名普工配合乙方生产,场地卫生,服从乙方的安排。
8、生产过程中乙方必须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措施对员工进行规范管理,如员工在生产中操作不当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9、凡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都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有关法律进行裁决。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所作出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如有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搅拌站场地租赁合同(四)买方:(简称甲方)
卖方:(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商砼,订立本合同。
双方条款约束:
1.供货时间:供货时间按甲方文字通知按时供货,发货地点,按甲方指定施工现场,甲方负责乙方车辆送货道路的畅通。
2.验收标准以甲方收到的方量、质量,签字为准,甲方可以随时过泵抽查,如有疑问当场或三日之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合格。
3.经双方协商同意执行价格及付款方式,如到期不能按时付款,超期按当时银行利息加收。延期 天并承担违约金额日 %的违约金。
4.以上价格均不含税票,如需开具发票另加 %的国家税金。
5.泵送收费标准:按每方加收泵送费 元/方。但一次泵送量不足 方的,按 方收取费用。
本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从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搅拌站场地租赁合同(五)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陕西三原大庆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工程劳务用工承包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共同恪守。
第一条 总则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平方米(包括厂区围墙,厂房建筑,生活区,办公区,搅拌站基础建筑,水泥墙、水泥地面等)。
四、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元人民币(包括厂区围墙 米, 元/米;厂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元/平方米;生活区 平方米, 元/平方米;办公区 平方米, 元/平方米;水泥墙、水泥地面等 平方米, 元/平方米;搅拌站基础建筑计 万元)。另附:陕西三原大庆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流动资金及实用设备统计表。
五、工程期限:本合同全部工程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注: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二、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三、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绿化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接通;应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份;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地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三条 物资供应
一、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三)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使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二、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甲方应负责商品检验。在施工现场加工的非标准设备,甲方可委托有条件的乙方加工。
三、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四、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五、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工程款结算
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四)项办理;
1.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确定包干造价,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包工预算定额或人工费包于办法结算;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日内按工程造价总数元的百分之一次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工程进行期间,甲方应审查乙方提供的完成工作量统计月(季)报表,并据此拨给工程进度款。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可预留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基本建设投资拨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款改贷款之后,贷款办法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竣工验收、结算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日,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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