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聘用合同律师版(3篇)

时间:23-01-01 网友
律师聘用合同律师版

聘请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受聘方:

住所:

电话:

手机: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聘请事项及期限

第一条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聘请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私人律师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三条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 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 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律师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 rmb元/年,半年为 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五条本协议第三条第(1)_(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五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 %的优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聘请方的义务

1、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向受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私人律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2、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在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需要私人律师现场办理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复印费等)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

3、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4、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八条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2、如聘请方不及时支付私人律师办案相关费用,受聘律师有权暂停法律事务的办理,因此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受聘方的义务

1、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2、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 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 小时内;如需私人律师现场办公, 市内一般在三小时到达;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赔偿。

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 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约定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 (签字) 受聘方: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律师聘用合同律师版(二)

甲方(聘请方):

住址:

负责人:

乙方(受聘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聘用期满,双方未订立新合同前,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地点

甲方聘请乙方从事律师工作,工作地点:南宁市园湖南路 号。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

根据律师业务工作特点,乙方实行不定时、不定期工作制度,并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

双方约定,乙方劳动报酬实行承包制,具体办法如下:

1、甲方分配给乙方办理的案件(含法律顾问),按已结案业务收入的45%提取给乙方作为报酬;

2、除甲方分配之外的乙方办理的案件,均按65%提取给乙方作为报酬。

乙方所得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可以代扣代缴。乙方因办理业务被投诉的,甲方有权暂不发放该案酬金并待查清后再作处理。

乙方要求采取其他承包形式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所需费用从乙方承包所得报酬中扣除;

2、乙方因其他原因要求自行缴纳劳动保险的,应在每年审前向甲方提供缴纳劳动保险的书面依据;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其他均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应按司法部及自治区司法厅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2、乙方除应遵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工作的行政规章和相关规定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规章制度并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遵守之;

3、乙方的年审注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专职律师全年没有收入或总收入为壹万元以下的,另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壹仟伍佰元整;全年总收入为壹万零壹元至贰万元的,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壹仟元整;全年总收入为贰万零壹元以上但低于三万元的,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伍佰元整;全年总收入高于三万元及以上的,不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并于注册当年结清,否则甲方可不予乙方年审注册。

4、因乙方报酬实行承包制,故无论发生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甲方均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

5、乙方是兼职律师或退休后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适用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

6、乙方的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该通讯地址邮寄送达有关文件的,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律师聘用合同律师版(三)

聘用方: 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一条合同依据:

.(说明:根据《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 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下列工作:

.(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无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请行政辅助人员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无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辅助人员工作证的情况下继续为聘用方工作,则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说明: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如约定试用期,则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受聘方的工作内容:

.(说明:具体内容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六条受聘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报酬支付与计算方式为:

.(说明:须具体写出支付与计算方式。如按月、年领取固定工资;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式领取报酬;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工资加奖金;等等年餐、电话费等。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为受聘人员设立下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

.(说明: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必设外,其它保险种由律师事务所自定。其中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不设立保险条款。考虑到申请办理各类证件的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特别规定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第八条受聘人员调离律师事务所时保险的处理办法: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九条受聘人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条受聘人在合同规定的报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条款:

.(说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增设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方式: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但应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 生效。

聘用方(盖章) 律师事务所受聘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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