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围墙工程
承
包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施 工 合 同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发包方现将骨料项目码头围墙(砖砌)工程交给承包方施工。为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工期等均达到发包方及有关标准的要求,明确双方在承包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码头围墙(砖砌)工程
工程地点:码头
工程内容:发包方指定区域内的砖砌围墙工程(含新砌围墙基础、墙体、内外抹灰、伸缩缝、压顶、压顶线条抹灰、柱垛抹灰)。
二、工程范围:粉磨站围墙砖砌部分(粉磨站总包合同中未包含)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围墙高度为2.2米,综合单价按478元/M(包含在施工过程中与村民产生纠纷的协调等费用)结算,工程总价为围墙延长米*综合单价。
四、合同工期:
2013年3月1日开工,2013年5月20日竣工,合同工期80日历天。
五、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六、合同价款(含税)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单位
综合单价(元)
工程量
备注
1
砖砌围墙
M
478
基础+砖墙+抹灰+压顶+做收缩缝
2
土方开挖
M3
13
3
土方回填
M3
10
注:以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为依据;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完成量计算;施工中甲方要求新增加的项目费用。
七、付款及结算方式
施工过程由承包方先行垫资施工,工程进度款按80%支付,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部工程发票,采用银行承兑方式进行支付,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若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付清余款。
八、安全责任
1、承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后,要对所属施工人员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并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工作。
2、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否则不得进入现场。
3、不得擅自离开施工区域,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发包方的生产区域。
4、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气管、水管等。施工现场若需用水、电、气,必须告知发包方,由发包方统一协调解决。
5、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每日上班前的安全交底。
6、如因承包方所属人员盲目、野蛮施工及违章操作所发生安全事故,违法乱纪并造成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均由承包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与发包方无关。若由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均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九、其它事项
1、承包方必须委托专人对工程负责,并负责与发包方的现场联系和沟通。
2、承包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所有的条款和发包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包方在进场时必须向发包方递交进场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保证进场人员全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和外来人口治安管理责任要求。
4、承包方施工人员的食宿均由承包方自理,其费用均含在合同单价中。
5、发包方给承包方承担的工程总量由发包方根据其现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生产情况确定。
6、承包方若没有按期完成发包方指定的工作量,发包方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终止合同,承包方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退场。
7、承包方现场的施工材料不得乱堆乱放,区域施工完成后,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不得影响发包方的文明生产,否则发生一次将处罚人民币1000元,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8、承包方要对发包方因操作程序及特殊原因造成的推迟付款给予理解。
9、承包方要及时上报施工结算资料,并在工程完工后15日内提交竣工资料。
十、协议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适用于本工程,以双方签字生效,结算完毕,质保期满,账款结清自然终止。
2、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中期工程退包或罢工闹事,影响发包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甲方有权按完成合格工作量的70%结算,并取消承包资格,终止合同,承包方必须无条件退场。
3、本合同的单价为固定单价,施工期内不管发生什么变化,单价均不做调整。
4、承包方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引起的亏损后果自负,如双方发生不可调解的纠纷,双方约定在工程所属地人民法院诉讼。
5、施工过程发生后续的补充内容或现场签证单作为本协议的内容之一。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肆份,乙方二份。
发包方: 承包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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