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长沙县购房合同

时间:22-09-12 网友

长沙县购房合同

【篇一:长沙购房合同】

长 沙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7120888292301)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湖南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430104000063773机构代码证:湘建房(长)字第86号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中建梅溪嘉苑918号

联系电话: 0731-********

法定代表人:鲁检毅委托人: 姬新辉

买受人:余继松

证件类型号码: 身份证432502************联系电话: 18573180678 联系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政府 共有人:易春香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430221198602165021 联系电话: 13973363276 联系地址: 长沙市南二环雅塘村

共有情况: 共同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中建梅溪湖中心 ,规划用途为商住。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梅溪湖中段 编号为 长国用(2012)第023002号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800000 m2,使用权起始日期为2012年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2082年,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长先导房售许字【xx15】 第0132号,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2016年12月30日 。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钢混 ,建筑层数 44 层,其中地上 43 层,地下 1 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 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中建梅溪湖中心 第7 [幢] 17 [层] 1702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住宅。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

筑面积 140 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25 m2,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15 m2,(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屋高为 3 米。有 二 个阳台,其中 / 阳台为封闭式, /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有关的抵押情况为:第1种。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注销登记。

第四条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招商银行长沙分行 ,预售款监管帐户名称为 湖南中信建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账号 3681601100100165278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7500 元/m2,总房价 壹佰零伍万 元(¥ 1050000.00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m2,总房价/元(¥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2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总房款(含定金) / 元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 350000.00 元,余款(小写) 700000.00 元以按揭方式支付。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元,余款(大写) 元向省直或市直公积金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出卖人转交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0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货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处理。

第九第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3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1、室内层高差异的确认以长沙市建筑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测量部门的测量为准。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6年 12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能按期付款及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0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如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合家欢人使用,按下列第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篇二:长沙购房合同文本】

篇一:长沙购房合同长 沙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7120888292301)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湖南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430104000063773机构代码证:湘建房(长)字第86号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中建梅溪嘉苑918号

联系电话: 0731-85699700

法定代表人:鲁检毅委托人: 姬新辉

买受人:余继松

证件类型号码: 身份证432502************联系电话: 18573180678 联系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政府 共有人:易春香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430221198602165021 联系电话: 13973363276 联系地址: 长沙市南二环雅塘村

共有情况: 共同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中建梅溪湖中心 ,规划用途为商住。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梅溪湖中段 编号为 长国用(2012)第023002号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800000 m2,使用权起始日期为2012年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2082年,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长先导房售许字【xx15】 第0132号,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2016年12月30日 。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钢混 ,建筑层数 44 层,其中地上 43 层,地下 1 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 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中建梅溪湖中心 第7 [幢] 17 [层] 1702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住宅。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140 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25 m2,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15 m2,(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屋高为 3 米。有 二 个阳台,其中 / 阳台为封闭式, /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有关的抵押情况为:第1种。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注销登记。

第四条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招商银行长沙分行 ,预售款监管帐户名称为 湖南中信建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账号 3681601100100165278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7500 元/m2,总房价 壹佰零伍万 元(¥ 1050000.00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m2,总房价/元(¥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2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总房款(含定金) / 元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 350000.00 元,余款(小写) 700000.00 元以按揭方式支付。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元,余款(大写) 元向省直或市直公积金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出卖人转交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0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货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处理。

第九第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3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1、室内层高差异的确认以长沙市建筑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测量部门的测量为准。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6年 12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能按期付款及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0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如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合家欢人使用,按下列第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篇二: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长 沙 县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特别提示:

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请注意以下提示:

1、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签订合同前,请购房人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示范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当先在《长沙县商品房销售系统》中进行网上签约并打印出纸质的买卖合同文本,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买受人至少应持有一份买卖合同原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受托人: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规划用途为 。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使用权起始日期为,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批准机关为长沙县住房保障局。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栋证号为 。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 第 [幢] [单元][层]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该商品房 (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阳台为封闭式, 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 已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 元(¥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元(¥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元(¥ )于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元(¥ ),剩余房款元(¥)向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

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元(¥ ),剩余

房款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日内及时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 支付。剩余房款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交付时间及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

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3、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供水: 年 月 日 达到接通条件;

2、供电: 年 月 日 达到接通条件;

3、燃气: 年 月 日 达到接通条件;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篇三: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

长 沙 县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201201671401)

特别提示:

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请注意以下提示:

1、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

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签订合同前,请购房人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当先在《长沙县商品房销售系统》中进行网上签约并打印出纸质的买卖合同文本,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买受人至少应持有一份买卖合同原件。

2、查询房屋登记情况: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可以按以下方式查询所购

买的房屋是否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查询方式为:通过登录www.csxfdc.com,在该网站的查询业务中查询,买受人也可持本人的身份证和购房合同到长沙县房屋登记机构查询。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湖南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430000000001071 机构代码证: 73052321-7 注册地址: 长沙经开区天华路2号联系电话: 0731-********

买受人: 廖国祥

联系电话:189********

联系地址:长沙县星沙商业步行街9号栋3楼共有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共有情况: /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4328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 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天华中路122号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为 星大花园(又名星大峰汇) ,规划用途为 商业,住宅 。

出卖人以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天华中路122号编号为

长国用2012第1278号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715.20 ㎡,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012年2月15日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2080年12月1日 ,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2050年12月1日。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长县房售许字 (2012)第0167号 ,批准机关为长沙县住房保障局。该建设工程竣工日期为 2013年6月30日。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栋证号为/。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框剪结构 ,建筑层数34

层,其中地上31层,地下 3 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 星大花园(又名星大峰汇) 第 1 [幢] /[单元] 14 [层] 1401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住宅 。

该商品房1 (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109.85㎡,其中套内建

筑面积 84.95㎡,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24.90 ㎡(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2.90米。有 /个阳台,其中 / 阳台为封闭式, / 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

已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四条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预售

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湖南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星大花园项目部,账号 80081050023477440012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6961.19 元/㎡,总房

价柒拾陆万肆仟陆佰捌拾柒元整 元(¥ 764687.00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 元/㎡,总房价 / 元(¥ /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元)。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一次付款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 人民币肆拾陆万肆仟陆佰捌拾柒元(¥ 464687.00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元(¥ 300000 元)于2014年8月31日前 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 合同签定当日 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 / 元(¥ / 元),剩余房款 / 元(¥ / 元)向 /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3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 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 元(¥ / 元),剩余房款 /元(¥ / 元)向 /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 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

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7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 30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于解除合同后60 日内及时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

以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 / 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

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30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 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 / 支付。剩余房款 /。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 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八条交付时间及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2014 年10 月 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

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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