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20090604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淄博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面积(m2)
单价(元/m2)
金额
使用部位
备注
1
防火门L92J606
FM1021
樘
9
2.1
520.00
9828.00
MFM-1021-C1甲
2
防火门L92J607
FM1221
樘
4
2.52
520.00
5241.60
MFM-1221-C3甲
3
防火门L92J608
FM1521
樘
7
3.15
520.00
11466.00
MFM-1521-C3甲
4
防火门L92J609
FM0918
樘
108
1.62
480.00
83980.80
MFM-0918-A3丙
5
防火门L92J610
FM1021
樘
62
2.1
520.00
67704.00
MFM-1021-B2甲
6
防火门L92J611
FM0818
樘
24
1.44
480.00
16588.80
MFM-0818-A3丙
7
防火门L92J612
FM1221
樘
40
2.52
520.00
52416.00
MFM-1221-B3甲
8
防火门L92J613
FJM1830
樘
1
40000.00
40000.00
铝合金电动卷帘门(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断条件,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卷帘门单价按樘计算
9
防火门L92J614
FJM3030
樘
1
5200.00
5200.00
10
防火门L92J615
FJM5530
樘
2
8500.00
8500.00
11
防火门L92J617
FJM1018
樘
1
1.8
520.00
936.00
MFM-1018-C3甲
12
防火门L92J618
FJM1218
樘
2
2.16
480.00
2073.60
MFM-1218-A3丙
合计
303934.80
总计(人民币)
¥303934.80元(大写:叁拾万叁仟玖佰叁拾肆元捌角)
注:合同期内,单价保持不变。
第二条 质量标准:严格执行GB12955-2008防火门及GB14102-2005防火卷帘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卷帘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此合同价格为成活价包括安装费、五金配件、防火油漆、消防检验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所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无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原材料检测检验报告、合格证原件、消防局备案证书。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的全部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交(提)货时间、方式、地点:交货地点为济南经八路高层住宅工地东楼。交货时间:以乙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交货方式:双方按合同、国家质量标准及图纸进行验收。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到经八路高层2号院工地东楼,甲方承担运输途中一切费用和卸车费用,在运输及材料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宜均由甲方承担。
第一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工地后由乙方工地负责人和工程监理进行验收,发现到货与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材质、数量、质量不符,应在7日内提出异议。
第一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均由甲方负责。
第一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按实供数量结算,防火门门框到达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的30%,门扇到达验收合格后付至价款的60%,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付至85%,工程安装完毕经消防局检测中心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款的95%,余款5%为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2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结清。以正式发票结算。
第一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无
第一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待质保期满,双方货款结清后,10日内合同自动失效。
第一十五条 违约责任:
1.工业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应负责产品的调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2‰ 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不能按时交货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乙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如乙方需要而甲方不能交货,则甲方应付给乙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2‰ 的违约金。乙方工程结束若有部分剩余产品,按本合同价退货,退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3.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甲方应偿付乙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2‰ 的违约金。
4.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或双方不能达成新的协议,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甲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甲方应按延期交货价款的 2‰ 作为违约金付给乙方。
5.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施行,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须向对方偿付因解除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
6.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收货或供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7.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8.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得转让。如一方转让,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因此而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依法向 济南 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乙方肆份,甲方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如甲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安全质量问题,甲方应负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2)甲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及职业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甲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出现环境污染问题及职业健康问题,甲方应负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出卖人(章):淄博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买受人(章):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地点: 济南市经八路2号院高层住宅工地
签订时间: 2009年 6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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