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协议书

时间:22-12-01 网友
资产转让协议书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称“中国”)_订立:

转让方: (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为:

受让方: (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为:

鉴于:

〔•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法持有

(定义见下文)的全部资产;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合法从事其目前正 在从事的业务;

3•乙方有意向甲方购买 的全部资产,甲方亦有意向乙方转让上述

资产;

4・ 国有资产管理局已经于 年 月 日出具批复,同

意甲方将_的资产转让给予乙方,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5-国有资产管理局已经于 年 月 日作出批复,对

于 的资产评估报告(定义见下文)予以确认,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

件二;

6- 广电局于于 年 月 日作出批复,批准甲方将

的资产向乙方转让,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7•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写作和配合,促进甲乙双方之间资 产转让的顺利完成。

就 的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再次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

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 : ,其资产详情列载于本协议附件

之资产评估报告。

2•转让资产:即 。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甲方应该将转

让资产向乙方转让。

3•转让生效日:本协议第五条所述之转让生效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或若截止 年 月 日上述生效条件仍未能完全达成,依据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另 一日期。

4.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5-资产评估报告:列载于本协议付件一的以 年 月 日为评估基

准日的转让资产的估值报告,由 编写,并经

国有资产管理局承认。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转让生效日(不含转让生效日) 之间的期间。

第二条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依据本协议规定 条件将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字甲方受让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即成为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

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 任何权利及利益,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 规定者除外。甲方将确保在转让生效日后的 日内完成有关的合同(包括

本协议附件四及附件五所列的各项合同、保单)变更、房屋、车辆权属证明的

变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有权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期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条转让资产

甲乙双方同意,在评估基准日,本协议所述的并将于转让生效日向乙方转让的 全部资产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甲乙双方确认,在转让生效日, 甲方将上述全部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1.设备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所有用于生产的设备动产,包括但不限于: 工具、设备、办公室的陈设及有关装置、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和复印机,以 及其他的办公司设备和运输工具。

2.不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机房、播送台站及其他设施。

3.文件盒资料与转让资产有关的或附属于转让资产的全部业务记录、财务及会 计记录、营运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手册等文件和资料, 无论是以文子形式或以电脑软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记录的。

4 .合同权益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由甲方在转让生效之日前所签订并存在的任何合 同、协议、契约及其修正、修改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列载本协议附件四的有 关 、

、 设备购买、租赁、定做、运输及建筑安

装的主要合同、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的所有合同、协议契约、 承诺函、保证函、信用证、提单、货单、各种票据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评估结果以及

对该评估结果的确认,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

万元整(大写)。

2.乙方应当在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的转让生效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将 本协议前款规定的转让价格总数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生效条件

1.本协议所述转让资产的转让在下述条件获得完全满足时生效:

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另一日期作为转让生效日或解除本协议,上述条件完

全达成的日期即为转让生效日。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 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已经签署即对 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并不会构成甲方违反任何 其他合同、其本身的公司章程及成立文件以及任何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2.甲方对转让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 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 权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乙方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 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产权, 并不会收到任何扣押、抵押和负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3.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转让生效日,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转让 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极可能单独或综 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理程序。

4.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影响转让资产的合法性或甲方对其所有权的合法性的所 有文件、许可、批准、同意、授予,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者,甲方 均已取得,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转让资产中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 均已由甲方投保,且该等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单在本协议签署日直至转让 生效日仍然有效。甲方保证在转让生效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 为,是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

6.截至转让生效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 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甲方在转让生效日之前对转让资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 交任何税费,并且并不存在任何为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转让生效日前对 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8.甲方没有关于有关转让资产的、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 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9.与转让生效日,转让资产中的房屋、机器工具及其他设备均处于良好的运作 及操作状态,并经定期及适当保养及维修。

10.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转让生效日前的转让资产有 关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 秘密。

11.在转让生效日后,甲方本身不会(而甲方亦将促使其所有附属公司不会) 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 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有关企业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 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2.在相关期间按照以往的正常方式对转让资产进行使用及保养及经营管理 13.即使在转让生效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第七条乙方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 一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拥有 其正在拥 有的资产,并合法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

2 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并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 议的一切合法授权。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 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八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应予适用的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或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有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同意,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 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将进一步的协商,并 在转让生效日前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而守约方有权决定是 够继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

2 本协议签署后,当发生针对转让资产或乙方,但起因于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 占有、使用转让资产的行为,而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 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是转让资产或乙方免 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同意做出 赔偿。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判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 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的管 辖。

第十三条 协议权利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以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各 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但是,甲乙双方在此互相同 意对方指定其各自的有关的附属企业负责本协议的具体履行。甲乙各方在本协 议中的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及承担的全部义务,同时视为由其指定的附属企业所

享有及承担。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 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 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乙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 对方,并在15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 行或需延迟履行版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 本协议。

第十五条附件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每份正

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附件

一、 资产评估报告

二、 关于资产转让的政府批复

三、 证明转让资产合法性的文件(政府批复等)

四、 合同清单

五、 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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