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路基及给排水

时间:22-11-30 网友

劳务分包合同——路基及给排水

合同编号:

周口市沙颍河水系城区段综合治理(一期工程)建设项目2标段路基及给排水工程项目

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签约地点: 郑州市城东路108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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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甲方):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颖

住 所:郑州市城东路108号

乙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甲方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乙方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甲方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1、分包工程名称:周口市沙颍河水系城区段综合治理(一期工程)建设项目2标段路基及给排水工程。

2、分包工程地点:沿沙颍河城区段西起中原路,东至东外环路。

3、分包工程范围:包括颖河路道路、下穿立交引道、匝道的路基、给水、雨水、污水工程。

4、分包工程内容:详见后附工程量清单。

5、分包方式:采用以下第 ② 方式分包,单价形式采取综合单价包干。 ①包平米单价;②包实物量单价;③其它

二、分包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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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单价:详见后附工程量清单。

合同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元(暂定),最终以根据本合同约定办理的结算值为准。

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开工,具体以甲方书面开工令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210 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预料到的政府行为影响因素等均包含在总日历工作天数内)。

本工程约定里程碑节点工期如下: 1. 2015 年 11 月 15 日 完成至 管线铺设完工 部位; 2. 2015 年 12 月 10 日 完成至 路基土方开挖回填完工 部位; 3. 2016 年 2 月 20 日 完成至水泥石灰稳定土基层铺设完工部位; 4. 2016 年 4 月 22 日 完成至人行道施工完工部位;

其中,第 2、4 项为重要工期节点,第 1、3 项为一般工期节点.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并要求达到 市级优质工程 质量奖项的评定标准。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件及附件

3.本合同通用条件

4.工程量清单及计算规则

5.工程计价单及说明或预算书

6.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甲方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9.甲方与建设单位(项目总包方)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授权人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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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共同向总包方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郑州市城东路108号

本合同自经双方加盖企业法人合同专用章(或行政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方执 柒 份,乙方执 壹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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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工程概况

3.工作内容

4.合同工期

5.质量标准

6.甲方权利及义务

7.乙方权利及义务

8.技术资料

9.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10.材料及设备管理

11.检验、验收及完工

12.工程保修

13.合同价格

14.合同价款的支付

15.变更

16.索赔

17.合同价款结算

18.违约

19.合同的解除

20.担保及保险

21.争议

22.不可抗力

2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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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词语定义

1.1 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整体工程开发单位,即项目业主。

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整体工程的监理单位。

1.3 工程承包人(甲方):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劳务分包人(乙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 总包合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6 整体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

1.8实际开工日期: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9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

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甲方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甲方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11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并依本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

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

1.14项目经理:指甲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并唯一具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最终确认权,但任何签认用工、洽商变更均须符合本合同规定,否则甲方仍有权不予认可。

1.15乙方现场代表:指乙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6项目部:甲方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

1.17过程计量:指根据本合同具体规定,由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已完工程量。过程计量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18最终结算:指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乙方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1.19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

1.20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

1.21低层住宅(洋房及别墅):一层至三层。

1.22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

1.23竣工结算: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2. 工程概况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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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内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并应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4. 合同工期

4.1 开工

4.1.1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乙方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4.2 阶段工期

4.2.1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甲方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乙方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之外,甲方无义务对乙方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4.2.2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但甲方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乙方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

4.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4.3.2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甲方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乙方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4.3.3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4.4 违约责任

4.4.1 在施工期间,若甲方认为乙方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安排赶工措施,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2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能力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减少乙方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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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扣除金额为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5 质量标准

5.1 质量标准及奖项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质量奖项的验评标准。

5.2 返工、修理及整改

5.2.1 无论乙方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甲方或监理发现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派驻甲方代表可要求乙方返工,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并非乙方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2.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乙方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乙方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5.3 违约责任

5.3.1 若甲方通知乙方后24小时内,乙方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乙方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甲方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件约定期限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甲方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甲方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通知乙方和征得乙方同意,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3.2 因乙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乙方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甲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18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 甲方权利及义务

6.1 派驻甲方代表

6.1.1 甲方项目经理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2 除甲方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甲方产生任何约束力。

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

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乙方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乙方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乙方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

6.3.1若甲方需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则甲方仅负责在其整体工程工期计划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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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或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乙方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甲方延长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时间。

6.3.2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甲方不承诺专为乙方提供任何设备及周转架料,乙方也不得因甲方不能完全满足乙方关于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6.3.3甲方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提供进场材料临时堆放地点。

6.3.4甲方还应负责向乙方提供除本款第1项所述的施工所需工作面。若因甲方提供工作面不及时导致乙方施工进度受到影响,乙方可按本合同第4.3.2条约定办理工期顺延,但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费用补偿。

6.4 支付工程款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6.5 其他

6.5.1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

(1)测量定位。

(2)沉降观测。

(3)检查和验收。

(4)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5.2 第6.5.1条所述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选择适用,若未选择则视为甲方无须承担。

7 乙方权利及义务

7.1 派驻乙方代表及管理人员

7.1.1 乙方现场代表全权负责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代表乙方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甲方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乙方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1.2 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若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本合同要求,则乙方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乙方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7.1.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批准后更换。如乙方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甲方满意,将被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2 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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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乙方需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甲方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甲方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乙方怠于报送该计划,甲方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乙方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乙方具备约束力。

7.2.3 若乙方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甲方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乙方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零工或工日价格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7.2.4 乙方连续三十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19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5 乙方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7.2.6 乙方应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甲方指定堆放地点。

7.2.7 乙方应按照甲方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甲方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7.2.8 乙方工作应满足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

7.2.9 乙方应严格依照本合同及甲方指令施工,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乙方发布指令,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3 成品保护

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乙方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乙方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设备、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工作。若此类建筑、设备、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坏,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保护义务,否则因修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5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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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乙方应解决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费用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5.2乙方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约定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复印件(包括备案资料)交甲方备案。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乙方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甲方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乙方或得到乙方同意。

7.5.3 乙方应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服从及当地区县相关部门对农民劳务实名制的规章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乙方每月要把

“乙方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原件(盖分包单位章)及所有“工资支付结算单据”的复印件送甲方备案。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乙方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甲方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时,甲方无须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要求乙方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5.4 乙方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前,须向甲方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甲方递交相应的复印件。每月3日还须提供上月的乙方盖章确认的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若不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应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甲方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乙方补足相应资料。

7.5.5 乙方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则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若因乙方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6 免除甲方责任

乙方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乙方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乙方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甲方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自愿按专用条件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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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等。

7.7.禁止转包

乙方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根据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索取赔偿,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甲方损失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

7.8 其他

8 技术资料

8.1 图纸

甲方按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及数量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乙方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8.2 技术交底

施工前,乙方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施工过程中,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

8.3 施工方案

8.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送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甲方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若乙方未按时报送,则甲方自行编制并通知乙方后产生合同约束力,乙方应遵照执行。

8.3.2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施工方案,乙方应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不得以施工方案变更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8.4 完工验收资料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十天,向甲方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资料,包括: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的原始技术资料。

(2)提供办理工程完工图的数据与资料。

(3)乙方提供资料数据并配合甲方做好完工验收各项资料,资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4)其他。

8.5 违约责任

乙方应随施工进度,按甲方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施工资料至甲方,如有关资料上报不及时或不完整,甲方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直至乙方按要求交齐相关资料。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1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取得甲方审批同意,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配备足额、专职的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乙方应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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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义务,否则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应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9.3 安全生产

9.3.1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其已按规定实施了防(保)护措施,否则所有有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3.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3.3 若甲方授权人员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明知或应当知道,甲方授权人员的要求或甲方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9.4 安全设备及要求

9.4.1 甲乙双方依专用条件约定为乙方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配备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应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未按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

9.4.2 乙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按照甲方管理制度处理;因施工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9.4.3 乙方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如有发生此类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9.4.4 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5 噪声及扬尘

9.5.1 工程实施全过程,要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如有社会投诉或因为粉尘污染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5.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乙方不能平息事件,则由甲方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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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排污

乙方因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污水等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指定地点堆、排放,如有违反,按甲方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9.7 防火、防电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电源、电线的摆放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吸烟,避免明火。如需明火施工,需提前到甲方处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要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若乙方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一切火灾事故,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政府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8 体检

乙方进场施工人员须有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否则,因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9 其他

若专用条件或甲方现场管理制度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乙方应遵照执行。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1 乙方采购或自备的辅材及中小型机具

10.1.1,材料、设备进场的时间及程序

乙方应及时组织符合本合同约定、施工生产需要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需要的材料进场,乙方应遵守甲方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材料的相关制度。原材料购买前七天及时向甲方提供样品,并按经甲方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

10.1.2 提供材料的产品资料

乙方应随进场材料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否则,甲方将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10.1.3 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10.1.3.1 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结果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移交给甲方。 10.1.3.2 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 10.1.3.3 不论乙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甲方检验,均不减轻乙方的责任,甲方也不对其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10.1.4违约责任

10.1.4.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施工。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擅自降低材料标准而违约,乙方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要求改正的,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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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2 因材质不配套或材料进场不及时等特殊情况,甲方可自行采购乙方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发生的费用按甲方的采购价(依甲方采购合同确定)从乙方工程当期付款中扣除。

10.1.4.3 乙方自携或采购供应的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及生活用具,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卫生、工地文明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

10.1.4.4乙方的自备工具、机械进场时应先向甲方进行登记备案,已进场的设备、工具,未经甲方项目部指定人员书面批准,不得运出场外。

10.2 甲方供应材料

10.2.1 计划

10.2.1.1 乙方若需使用甲方供应材料(具体材料规格及数量见专用条件约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给甲方,该计划应包括材料的需求数量。甲方按专用条件约定审核确认后,该需求计划生效。除设计变更外,甲方仅按该需求计划的材料种类及数量提供,但该计划并不作为乙方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设计变更所需甲供材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

10.2.1.2 乙方在材料使用前十五天报送详细的需求报告,以确保甲方及时供货给乙方使用。因乙方计划或报告提供不及时导致甲供材不及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10.2.2 使用

10.2.2.1 在施工过程中,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到场后即由乙方专职材料人员负责验收,承担保管、保养、维护等责任。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10.2.2.2 甲方对现场使用的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有优先的占有控制、管理权,如发现乙方浪费材料、损坏设备,乙方应按照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支付违约金。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乙方负责及时清理运至指定地点,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10.2.2.3 施工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均为甲方所有。若乙方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超过甲方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或由甲方供应,按甲方采购价(依甲方采购合同确定)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0.2.2.4 乙方严禁擅自使用甲方物资,同时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甲方申报,待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除返还原值外,还应承担专用条件约定的罚款。

10.2.2.5 所有应由甲方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即使由乙方采购供应被用于工程,但若未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和认可的,一概不计入乙方的工程价款或其它属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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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内。

10.3 甲方供应设备

10.3.1 甲供设备种类、数量及提供时间见专用条件约定。

10.3.2 乙方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甲供设备退还给甲方,并办理退还手续。退还时其回收率不得低于专用条件约定的回收率,因乙方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或低于该回收率的,由乙方负责按此类周转机具/材料的原值赔偿不足部分,或由甲方在应付乙方工程价款中扣除甲方提供的现场照明灯具、灯泡(管)在施工过程中更换时应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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