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协议
按照本协议约定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提供代理销售服务,不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本金和收益安全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不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资产管理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亦不负责有关争议的解决。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本协议项下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资格,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并管理资产管理计划;
2.乙方具有资产管理计划代理业务资格,有能力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代理服务,包括代理销售和代理推广;
3.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代理销售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管理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代理销售和相关服务。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 “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一)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资产管理计划:指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依据相关监管规定设立并管理,并由乙方提供代理服务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含基金公司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和名称由甲乙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人。
(二)对于本释义中未涉及到的专有名词的解释,以相应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代理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代理服务事项包括:
(一)代理账户类业务
代理账户类业务指乙方代理接受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的开户/销户申请,变更信息资料申请,接受投资人信息资料查询。
1.甲方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业务的组织,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的注册登记,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对乙方接收的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并将确认信息及时传给乙方。
2.乙方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包括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的开户、销户、登记、信息变更和接受投资者查询,并保管以上业务所产生的资料。
(二)代理销售业务
乙方代理销售业务指接收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的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根据甲方指令办理投资和收益款项划付。
1.甲方负责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组织,制定相关业务规则,负责对账单的发放。甲方负责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申请予以确认,将确认信息及时传与乙方,组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等过程中的资金清算。
2、乙方负责接收投资人参与、退出等业务的申请,负责代理推广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的印制与管理,负责由以上业务所产生资料的保管等。
甲乙双方须遵守附件《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管理规则》和《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处理及清算的流程》所规定的要求,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的划转和数据的传递。
(三)投资者服务
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的查询;业务查询和咨询;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有关法律资料和宣传资料等。
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下述服务:
(1)印制并提供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宣传资料,为乙方提供产品、业务培训及开展本协议项下服务所需要的业务支持;
(2)向乙方提供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交易及余额数据,向乙方提供业务咨询与数据核对;
(3)于每个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规定时间之前通知乙方最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下述服务:
(1)向投资者提供交易确认通知单和账户对账服务,为投资者提供账户、计划份额数量及净值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2)向甲方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情况报告;
(3)定期将业务中出现的差错及处理情况以报告的形式提交甲方,对于重大的差错及时通报甲方;
3.投资者服务的沟通
甲乙双方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服务的管理工作,同时,双方应建立投资者服务的沟通、疑难问题的解答以及投资者投诉处理的有效渠道。
4.甲乙双方应按照附件《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服务规则》所确定的标准共同配合做好对投资者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负责组织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委托其他合法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和交易规则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2.了解乙方代理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信息及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和服务产生影响的相关重大事项;
3.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代理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和相关服务的,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决定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的参与和退出申请,但须向乙方和投资者说明理由;
5.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就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材料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
3.要求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承诺,投资者以其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其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用筹集的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投资者未作承诺,或未提供资金募集证明文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并有权拒绝将其的参与申请发送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4.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对投资者身份及其资金来源承担实质性审核义务;
5.及时、准确、充分地向乙方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法律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宣传资料等,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信息披露符合监管要求,因法律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不准确或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造成乙方或投资者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服务管理,负责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如果甲方委托其他合法的注册登记机构进行业务处理,则须对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
7.按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协议的约定受理参与申请、退出申请、收益分配等业务,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和应分配的收益;
8.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支持、配合乙方的销售和服务培训工作;
9.在相关法律文件的显要位置明确提示投资者:“银行作为代理销售/推广机构不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本金和收益安全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不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损失、责任,亦不负责有关争议的解决。”
10.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服务报酬和费用;
11.按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账户交易及余额数据,与乙方进行数据核对;
12.因甲方人为失误或技术故障等过错,造成投资者交易数据无法及时确认和下传,甲方应发布公告说明原因,由此给乙方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对公司及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可能影响代理销售和服务的事项,及时通知乙方;
14.负责申请并维护通讯线路,保证双方间通讯线路的通畅和过户登记处理系统的稳定,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
15.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业务、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产生的书面资料及交易数据;
16.保证给予乙方的代理推广条件不劣于甲方给予同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代理销售服务机构的代理销售服务条件;
17.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如出现产品累计净值持续低于1元、与同类型产品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等业绩表现欠佳的情形,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分析报告;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据本协议约定获得代理服务报酬和费用;
2.获得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资料、甲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存在的或潜在的对乙方履行本协议下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有关信息),及甲方的业务支持;
3.有权根据市场变化、销售及服务情况、投资者反馈信息等向甲方就代理销售服务等业务提出要求;
4.有权向投资者反映市场变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变化等信息;
5.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业务要求;
6.甲方或其代理机构的促销计划或费率调整导致乙方正常代理销售活动受到影响或造成乙方损失的,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
7.有权对甲乙双方的资产管理计划合作关系进行评价,针对不符合市场需求、投资运作业绩较差等不适宜继续代理销售的资产管理计划,仅开展资产管理计划退出业务,终止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等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根据甲方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代销产品的城市及营业网点,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人员、设备及设施;
2.保证系统接口的通畅,以及代理销售技术系统的稳定,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通知甲方;
3.建立健全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了解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等情况,向投资者客观介绍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
4.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和本协议的约定审核投资者提供的有关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料,对其完备性、表面真实性及表面合法性负责;
5.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提供产品的销售数据,及时将相关款项划往甲方或投资者的指定账户;
6.对于甲方委托的代理服务事项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须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名目再向投资者收取资产管理计划名义下的其他费用;
7.积极配合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遵照双方约定,做好新业务系统优化和调整工作;
8.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委托第三方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9.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及本协议的要求,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业务、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产生的书面资料及交易数据;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差错处理
(一)任何一方发生清算错误的,责任方应立即电话通知对方,并将情况及退款说明在下午15:30前盖章扫描发送至对方,退款方收到说明后将款项按责任方提供的划款路径和金额退回;责任方超过当日15:30发送说明的,退款方于下一个工作日处理。
(二)双方应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及时、完整、准确,对于数据传输中出现的差错、延误等,双方应本着为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快积极配合,磋商解决。
第六条 投诉处理
双方应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甲方负责处理投资者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运作情况的投诉,乙方负责处理投资者对其代理销售和服务方面的投诉。
第七条 费用和报酬
(一)有关资产管理计划的宣传材料的印制费用由甲方承担;代理销售服务的有关业务凭证(包括账户类交易,以及参与、退出等业务的申请表等)由乙方设计和印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每年末将乙方计算的当年业务凭证费用支付给乙方)。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费用由各自承担。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代理销售服务,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和报酬,具体由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约定。对于可能导致代理销售服务费用和报酬发生变化的资产管理计划费率调整,应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第八条 反洗钱条款
(一)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甲乙双方在管理与销售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甲乙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识别,妥善保存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的身份资料信息和交易记录。
(三)在开展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中,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对方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进行调查。
(四)甲乙双方应按照反洗钱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反洗钱业务的宣传,组织员工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九条 责任免除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代理销售和推广服务,不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本金和收益安全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不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资产管理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亦不负责有关争议的解决。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责任及义务,以及因资产管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造成投资人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保密条款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或事前取得对方授权外,甲、乙双方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了解和知悉的对方资料和信息、投资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亦不得将其用于与本协议目的无关的或不利于本协议目的之其他用途,不得利用之从事与提供方利益相冲突的行为。
(二)如因法律法规规定,一方需向第三方披露信息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范围和内容进行披露。除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情况保密外,披露方应及时告知另一方信息披露情况,并尽可能获得第三方对所披露信息保密的保证。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或解除,本保密义务条款对甲乙双方始终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一方违约,对方除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外,并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性质严重,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或者可能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的,对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如果双方均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的违约行为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承担了赔偿责任,赔偿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三)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向对方传输的数据存在错误、遗漏、延误等情形所引发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如因此造成对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对方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并获得全部补偿。
(四)在资金交收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或另一方直接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划转或支付费用或报酬,应就迟延支付金额按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 第 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二)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和变更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当事人各持二份,用于向有关机构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协议终止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丧失资产管理人资格或由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接管其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权;
2.乙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散失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资格或由其他代理人接管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
3.任何一方有重大违规行为,危及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4.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5.一方严重违约,对方依约单方解除本协议;
6.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二)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协议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也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乙方签订本协议不代表乙方向甲方作出代理其资产管理计划的承诺,乙方代理的甲方资产管理计划须满足乙方准入标准和代理业务要求,并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
附件1: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服务规则
附件2: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管理规则
附件3: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处理及清算的流程
附件4:银行与XX公司技术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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