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路灯采购合同
购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为加强共同合作,确保双方的经济利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名称:太阳能路灯1批。
2、产品采购明细详见清单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三条 乙方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当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商品标识便于识别标识样式、内容及产品编号按甲方的要求为准。
第四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及责任:
供方对产品质量的保证期限为 月,自购货方接收货物之日起计算。因为乙方的产品缺陷,不能保证质量的,乙方应当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产品问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相应配件费用及工时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提供货款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期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费用: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国家没有规定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全、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产品的包装由乙方自己解决,产品的包装费用,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乙方没有明确要求收回的,甲方有权不予保存。
第七条 产品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费用的承担。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合同履行地,运输费用由乙方的承担。
第八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以甲方月度订货传真件要求为准。
逾期交货或提前交货要事先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
第九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甲方应当在对标的物检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承对汇票、汇票等方式付款。
第十条 验收方法及验收费用的承担
产品的检测按国家标准进行,或按部颁标准执行;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的化工原料必须接受甲方指定的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所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两天内负责作出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依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如逾期偿付,则按欠付费用总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完成供货,每逾期一天,则乙方按货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以上款项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减;
3、如因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除无偿返工之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有效期限、未尽事宜、效力
1、 合同履行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2、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购货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
(公章) (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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