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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系统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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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系统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的设备变更管理,使运行、检修和相关管理人员及时掌握机组设备的变更情况,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预控措施,避免因设备变更而对机组的生产安全造成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设备系统、厂房设施、运行制度、维修程序、使用标准的永久、暂时变更管理。
第三条 专用术语
设备、设施变更:指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系统流程、运行方式、接线方法有任何一项与原状有所改变,包括升级至新型号,合并、更改、移动现有设施,添置任何新设施、设备以及更改原来的设备设计;生产场所重要通道的封堵;所有专用标志、警告牌、色环色带的改变;放射源发射方向的改变等。(包括:1、增加现有类型的设备;2、采用不同类型、不同工作原理或不同功率的设备替代已经存在的设备;3、增设新的管道、电缆或液压管道,或改变这些设施的路线;4、设施退役等)
第二章 组织与程序
第四条 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职责
对设备、系统的永久性变更进行审批,并判断是否是主要设备系统变更方案,是否需报上级公司电力生产部进行二级审核。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是设备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生产技术部经理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进行把关;监督变更执行流程,协调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生产技术部专业主管执行一级审查,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的可行性进行把关,负责对变更执行后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进行后评价。
第六条 变更发起人职责
(一)变更发起人由设备维护部专业主管或点检员担任。
(一)初步确定变更的必要性,对变更存在的风险进行初步评估。
(二)填写变更联系单,并编制变更方案。
(三)履行设备变更审批流程。
第七条 变更负责人职责
(一)变更负责人由设备维护部班组长担任。
(二)对变更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变更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
(三)根据变更工作对人员、技术的要求,指定适当的变更执行人。
(四)根据系统、设备的变更情况,并对相关的资料、图纸进行修订、整理。
第八条 变更执行人职责
(一)变更执行人由设备维护部设备专责人担任。
(二) 收集、掌握全部变更资料,了解设备变更的目的;
(三) 持变更申请单和变更方案向运行办理工作票。
(四) 按变更方案执行变更作业;
(五) 变更执行结束,将设备变更情况向值长进行技术交底,配合运行人员完成变更后的设备试运;
(六)变更执行结束,试运合格,向运行移交设备变更执行单;
(七)向变更发起人反馈变更执行情况,将设备变更资料汇总、存档。
第九条 运行专业主管职责
(一) 参与和本专业相关设备、系统变更的可行性论证,并从运行角度进行严格把关。
(二) 运行专业主管对于签字认可的变更单,应在设备变更开工前(新系统、设备或操作方式与变更前不一致),根据设备、系统变更对运行操作可能造成的影响,编制出有针对性的操作作业卡或补充操作规程,提前下发至值长,由值长组织运行人员进行学习,避免运行操作变更后的设备、系统时对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影响。
(三) 由运行专业主管负责,根据变更执行人提供的变更资料,及时对规程、系统图进行临时变更,并在每年的规程、系统图审查、修编中完成系统图和操作规程的修订。
第十条 值长职责
(一)对变更执行工作进行严格把关,许可有关设备变更的工作票时必须要求工作负责人有经审批的变更联系单。
(二)对收到的变更执行单必须在变更记录本上进行登记,统一管理。
(三)对新收到的变更单,值长应组织班员对设备的变更情况进行传阅或向班员交底,使班员及时了解设备、系统的变更情况。
(四) 对关系到运行操作规程改变、新设备投运或变更后对运行工况将造成影响的变更,值长有权要求运行专业主管提供操作指南和操作说明书,且必须组织班长成员进行学习。
第十一条 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了解设备、各级系统的变更情况、掌握相关的操作要求和规定。
第三章 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设备系统变更管理的基本步骤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生产人员根据现场生产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二) 变更发起人编写变更方案。
(三) 生产技术部组织对变更方案进行评审、风险评估,确认是否可以实施。
(四) 变更负责人组织进行变更准备工作,编制质量控制文件、组织成员学习变更方案、变更工作中的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进行准备,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等。
(五) 变更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变更方案,经过人员、材料、充分准备后组织实施变更。
(六) 变更结束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对变更后的系统、设备等进行验收。
(七) 变更负责人负责将变更报告送达与分发至相关部门归档。
(八) 变更负责人及运行主管负责对设备维护人员、运行人员进行变更后的交底及培训。
(九) 变更负责人及运行主管根据设备变更情况修改检修规程、运行规程、系统图、检修文件包、点检标准等相关文件。
(十) 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了解设备、各级系统的变更情况、掌握相关的操作要求和规定,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十一) 变更后的系统投入运行后,各相关部门应该及时通过收集数据、查验设备运行状况,来评估变更后的效果,并反馈给生产技术部专业主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生产人员均可以根据现场生产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设备变更必须严格执行“设备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各部门、专业必须建立设备变更管理台帐。
第十五条 变更发起人将变更草案提交部门专业主管,由专业主管组织部门内部评审,对方案进行预评审,修订和完善草案。经本部门经理批准后,将变更草案提交生产技术部专业主管,组织进行变更方案的技术、安健环和经济性分析评审。
第十六条 分析评审会议对变更方案充分讨论完善,确定变更负责人,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变更执行时间与执行方式等并形成会议纪要。属于大型变更的,应列入工程项目管理,必要时报邀请专家、技术监督单位等协助论证。
第十七条 性能相同设备本身的变更由副总工程师批准执行,系统性的变更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八条 变更过程执行项目管理的,应同时满足项目管理和变更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条 变更结束后,变更负责人应完成《设备(系统)变更报告》,详细描述变更前后设备系统的状态参数变化,系统变更正式生效的时间,注意事项,经过相应的审批后生效。
第二十条《设备(系统)变更报告》应送达发电运行部、设备维护部、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档案室等相关部门,以提供变更信息,便于作相应的变更后的规程修改、培训、存档、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调整与修改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设备(系统)变更报告》必须对设备变更前、后情况进行祥细对比技术说明,并画出变更前后图纸的变动部分(有变更图纸的应附变更图)。
第二十二条《设备(系统)变更报告》应在系统投入运行前至少48小时提交相关部门,涉及规程修改的变更,至少应提前10天提交。
第二十二条 经过永久性变更后的系统投入运行,各相关部门应该及时通过收集数据、查验设备运行状况,来评估变更后的效果,并反馈给变更负责人。变更负责人在系统投入运行一个可检验周期后(一般3个月),组织一次变更效果评审会,验证变更效果,并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方案,采取新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暂时性变更同样履行设备变更程序,在需求结束后,填写暂时性变更回复申请单,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运行人员恢复系统至正常状态。
第五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专业主管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经理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生产技术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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