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2009年 月 日
发包方(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乐平支行西门分理处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 赣东北大厦一楼
承包范围:装饰工程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除LOGO招牌标识、空调、液晶电视、电子显示屏、ATM机、监控、办公家具等设备外)。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施工内容:见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工期:本工程自 2009 年 月 日开工,于 2009年 月 日竣工。工期总日历天数: 35 天。
工程质量:市级优良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2条 甲方工作
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和作法说明4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如现场与图纸不符部分,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确认。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设备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协调工作。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进度款审批、拨付,隐蔽签证、现场签证,协调各方工作,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按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结算、拨付工程款项。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3条 乙方工作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及甲方在施工现场的所有物品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销毁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施工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有关部门书面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工程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一9l)、《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一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市级优良标准,如未达到市级优良标准,乙方应承担工程总造价1%的罚款。工程质量标准应由建筑质检部门评定。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一至二天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应予顺延;若返工后再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乙方索赔。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10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竣工后环保部门必须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验收的一项内容,环保不达标的不得通过验收和决算。
工程质量保修:
5.7.1因乙方材料、工艺引发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修理,因修理所需要的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3天内派人完成修理,并须由甲方验收合格。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费用由甲方在质保金内扣除。
5.7.2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涉及装饰及水电安装工程两年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期从甲方代表最终验收合格报告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5.7.3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售后服务,每违约一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价款方式: 经甲方签证认可的市场材料价差;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经甲方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装修主要材料按省分行统一确定的型号、材质和价格;钢材、水泥、砖等按当地、当期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价;装修图纸设计费由乙方承担。
工程结算依据:按照2004年《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及相关取费标准计算工程造价,并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价差调整,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如下约定支付工程款:
甲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第一期工程款;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工程决算并经审计后支付第二期工程款,即合同总金额的2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0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末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乙方应按施工图纸施工,如实编制竣工决算,乙方编制的竣工决算资料送交甲方审查后报省分行,由省分行负责组织内审和外部咨询公司审核。
工程款项应汇入乙方在农行开设的账户。
第7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先经甲方书面认可,确保质量,并附产品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型号、规格、价格均由甲方签证后方可施工。
凡由于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己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主要材料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第8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9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不合理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200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2000元。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500元,作为奖励。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程质量如果未按要求达到优良标准,乙方应承担工程总造价1%的罚款。
如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装修工程空气质量要经过权威部门检测并符合相关要求,否则乙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第10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管辖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 其它约定
本工程不得挂靠,不得转包,若私自转包和未经业主同意违法分包则中止合同,乙方退回甲方所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所付款项20%的赔偿。
第12条 附则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图纸及设计变更、工程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会议纪要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码: 邮码:330027
开户银行:农行南昌市省府
大院支行
户名: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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