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投资协议书
本合同由以下两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签署:
甲方: HY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北京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甲方目前拟投资成立北京LH投资有限公司(下称“LH公司”),取得开发建设HQ项目(下称“项目”)的预期投资收益。
为了加强双方合作,在落实乙方管理职责的同时给予乙方充分的激励,现甲、乙双方订立本投资协议,以供共同遵守:
一、 项目投资金额、比例及投资安排
1、 双方将以甲方名义共同向LH公司投入资金 万元。
2、 在前述项目投资中,甲方出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如果甲方实际投资金额超出上述约定金额的,双方的投资比例及投资收益分配比例仍按照本款约定比例计算。
3、 双方确认,前述甲、乙双方对LH公司的全部投资应进一步投资到YH公司中,并由YH公司全部用做HQ项目的开发建设资金。
二、 借款
1、 由于目前乙方自有资金不足,甲方同意借给乙方 万元,由乙方用作本协议第一条的投资款。双方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就此另行签署《借款合同》。
2、 双方确认,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将就其应履行的YH公司经营管理职责签署《经营责任书》。
三、 项目投资的收回及投资收益的取得
1、 双方向LH公司及YH公司的全部投资收益应独立核算,与甲方投资开发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互不影响。
2、 双方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应按照如下安排处理:
(1) 乙方投资本金,按照如下安排由乙方收回:
甲方董事会有权根据项目盈亏平衡点相应确定项目盈亏平衡销售比例;
(2) 双方投资收益,按照如下安排取得:
A. 项目房屋按期交付后 天内,双方进行项目收益预结算,并进行部分投资收益的提前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及金额由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另行议定;
B. 在进行前款所述收益预结算及分配时,应以双方的借款与收益分配款先行充抵。充抵后如有余额的,再行分配收益;
C. 双方在项目收益结算后 日内完成双方最终投资收益的计算,并进行未分配投资收益的分配。如预分配金额与最终实际分配金额有差异的,多退少补。
(3) 当项目最终进行投资收益结算时,如甲方借用的资金尚未归还的,则其未还的调用金额应与其有权分得的收益款进行等额充抵。
四、 协议的终止
1、 乙方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甲方、LH公司和YH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以其实际行动表明其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具体条件由甲方董事会认定),则本协议终止。
2、 若乙方由于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出现严重侵害前述公司利益、公司股东利益的违纪事件(违纪事件由甲方董事会认定),导致甲方董事会决定免去乙方的管理人员职务的,则本协议终止。
3、 若乙方存在同业竞争(同业竞争的含义由甲方董事会认定),担任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则本协议终止。
4、 如因乙方生病无法继续工作、乙方死亡等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履行的,则本协议终止。
五、 税费
前述投资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依法承担。
六、 保密
本协议所涉内容,双方均应严格保密。
七、 其他
1、 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
4、 本协议签署正本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由双方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收存。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字)
北京HY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应甲方的聘请,乙方指派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为甲方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下称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顾问组成员及聘期
乙方指派 、 、 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 律师担任组长。
法律顾问组的聘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止。本项目预计 年 月 日结束。
二、法律顾问组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范围
法律顾问组向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起草、修改本项目前期拆迁合同;
2.参与本项目工程招投标事务,审查招投标文件;
3.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设计合同;
4.参与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起草、修改;
5.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6.参与审查本项目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起草、修改工程分包合同;
7.审查、修改甲方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合同;
8.协助甲方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
9.协助甲方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
10. 参加甲方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协助甲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11. 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12. 代办本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公证事务,办理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13. 接受甲方委托,办理本项目其他专项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组的工作方式
1.甲、乙双方建立联系人制度,遇有需法律顾问办理的事务,由甲方填写《法律顾问组需办事项》,提前通知法律顾问到甲方处办理;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到甲方处办理时,乙方可临时指派其他律师代为办理。
2.在遇有需法律顾问集中办理的法律事务时,乙方指派专人到甲方处办公。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组的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联系人。
四、甲方为法律顾问组提供的工作条件
在法律顾问到甲方处办公时,甲方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法律顾问费的收取办法和结算方式
1.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6 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 元,本协议签订时支付 元, 年 月 日支付 元。
2.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1-10项服务时,不另行收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第11项服务时,乙方在国家计委、司法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 %另行收取代理费。
3.法律顾问为办理甲方事务在 市内所需的资料费、交通费、误餐补助费等项费用由乙方自理;赴 以外的地区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补助费等项费用,由甲方负担。
六、双方责任
1.法律顾问组应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因法律顾问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甲方应如实向法律顾问组叙述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法律顾问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本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
2.甲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更换法律顾问:
(1 )法律顾问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 )因法律顾问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乙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有意向法律顾问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的;
(2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的;
(3 )甲方累计3 个月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的。
八、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本合同时,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元。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项目结束时自行失效。本项目结束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产项目投资协议书2篇》相关文档:
小区车位租赁协议书范本(5篇)09-01
最新产品开发合作协议书四篇精选09-01
产品合作开发协议书09-01
产品开发合作协议书09-01
产品开发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版09-01
产品开发合作协议书09-01
新产品研发合作协议书范本(一)09-01
开发合作协议书09-01
产品开发协议书09-01
软件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