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合 同 模 版
甲方:
乙方:
Xxxx年xx月
注意事项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安全,请在使用本合同范本前仔细阅读下列注意事项:
1、本合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通用性示范文本;
2、如有必要,请根据具体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适当修改、调整本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
**银行网络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 ,乙方(**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络银行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网络银行业务:指乙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乙方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为甲方建立的专用网络向甲方提供的银行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乙方网络银行可分为网上银行(包括专业版和大众版及新版网上银行)、e钱庄等。
电子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网络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支付结算、购买理财产品等交易要求。
数字证书:指甲方向乙方申请的,用以在交易中识别甲方身份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电子签名文件。证书中存放甲方身份标识作为甲方提交电子交易指令的电子签名。乙方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为“USBKEY”。
密码:指由甲方自行设定或按照一定规则随机生成的,用于校验甲方身份的字符信息,分为静态密码和动态密码两种。静态密码是由甲方自行设定的密码,包括取款密码、查询密码、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动态密码为交易中乙方按照一定规则随机生成的用于识别甲方身份发送的交易验证码。
“指令”指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通过网络银行渠道向乙方发送的指示,包括支付指令、查询指令及其他指令。其中,支付指令指执行结果会引起甲方账户余额变化的指令,包括转账、支付等包含资金划拨内容的指示;查询指令指执行结果不会引起甲方账户余额及状态变化的相关信息的指令,包括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业务内容等相关信息的指示;其他指令指执行结果会引起甲方账户状态变化的指令,包括卡挂失、开立电子账户、开通网络银行、开通相关业务/功能等指示。
对应不同的渠道,“开通”/“关闭”具有以下含义:
开通网上银行指甲方可以注册用户身份登录个人网银进行交易;关闭网上银行指甲方不能以注册用户身份登录个人网银进行交易。
开通e钱庄指甲方可以注册用户身份登录e钱庄进行交易;关闭e钱庄指甲方不能以注册用户身份登录e钱庄进行交易。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或办理网络银行业务的,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要求乙方提供相关银行服务。
(二)甲方对乙方网络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服电话0731-96511、登录乙方官方网站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网络银行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和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甲方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乙方网络银行渠道自助办理网络银行业务的开通申请(如需)、维护(含关联或变更等)、注销等手续的,应本人亲自办理。办理时应提供相关资料,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或填写相关信息,并亲自确认(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为本人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无效或非本人资料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应通过乙方的官方网站或官方认可的渠道下载、安装、登录或使用乙方网络银行。因使用非乙方官方网站或官方认可的渠道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及甲方监护人应妥善保管其银行账号、登录名、密码、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及数字证书。因对上述个人信息保管不当或遗失数字证书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应注意遵守以下业务规则:
1、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自设密码,避免使用身份证、生日、电话、门牌、吉祥数字、重复或连续等易被他人破译的信息;应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密码被窃取。并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补丁等合理的措施,防止账户信息及个人信息被盗或泄漏,尽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环境使用相关网络银行服务。自设密码发生泄露或遗忘的,甲方应及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等手续或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申请挂失,并承担手续办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2、甲方使用移动数字证书(即“USBKEY”)完毕后,应及时拔出“USBKEY”,关闭专业版网银;不得将“USBKEY”提供给任何其他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遗失,应立即前往乙方营业网点申请作废证书,并重新办理移动数字证书申领手续。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损毁、遗失或用户密码遗忘的,甲方应及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重新办理证书申领手续,并承担手续办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有效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登录专业版网银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更新手续。
3、甲方使用转账汇款时,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收款人姓名、收款账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误填上述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甲方提交的手机号码错误或无效,手机关机、断电、欠费、没有信号,短信延迟、丢失等)造成交易无法正常完成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在使用网络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等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通过专业版网银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维护更新。由于甲方未及时向乙方申请维护更新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风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对于通过甲方银行账号、登录名、密码或数字证书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全部视为甲方发出,甲方应对所有通过其相关银行账号、密码或数字证书提交的电子交易指令承担责任。乙方执行电子交易指令后,甲方无权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交易指令。
6、甲方通过网络银行渠道办理的网络银行业务应遵守乙方的相关收费标准和其他业务规则。乙方对相关收费标准或业务规则进行变更的,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如果甲方对乙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或业务规则有异议的,应在通告施行前及时办理网络银行业务注销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变更后的收费标准和业务规则。
7、乙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调整和停止网络银行服务项目,并自行判断是否需甲方办理确认手续。甲方对此无异议,并配合完成。
8、甲方办理网络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服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
9、甲方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号码注销或变更与其在乙方网络银行渠道注销或变更不能互相替代。甲方如需办理相关网络银行业务的注销或变更,应依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予以办理。
(六)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网络银行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网络银行系统。
(七)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八)甲方因乙方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扣划相关不当得利涉及款项及/或暂停其网络银行服务。
(九)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应赔付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开通网络银行业务的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和调整网络银行业务的收费标准和业务规则,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方式予以公布,若甲方不执行乙方收费标准和业务规则,则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网络银行服务。
(三)乙方有权对其网络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调整和停止网络银行服务项目。如需甲方办理确认手续,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等方式进行通知。如甲方未及时办理确认手续的,视同甲方同意。如无需甲方确认,则甲方自动增加、调整或停止相关服务项目。对于增加、调整和停止网络银行服务项目是否需甲方办理确认手续,乙方有权自行判断确定。
(四)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的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要求不同,甲方应遵守。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交易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银行账号、登录名、密码或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网络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交易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任何原因导致的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不完整、存在乱码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存在其他被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任何非法目的。
6、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六)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网络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七)甲方利用乙方网络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络银行服务。
(八)甲方因乙方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不当得利涉及款项及/或暂停为甲方提供网络银行服务。
(九)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者涉嫌进行洗钱、套现等可疑交易的且甲方无法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或者拒绝提供证明材料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使用网络银行服务或中止对甲方提供网络银行相关服务。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且甲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交易指令,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络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依法处理甲方投诉。
(三)乙方负责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方式公布网络银行服务及相关业务的功能介绍、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乙方负责按双方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网络银行服务。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监管部门要求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一)如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或乙方业务规定操作,或由于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其所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未被执行、未被正确执行或被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乙方客服电话“0731-96511”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甲方通过乙方网络银行服务进行商品交易或其他消费所发生的纠纷与乙方无关,一切由于商品质量、送货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均由甲方及商户自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络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一)乙方提供的网络银行服务受甲方银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甲方银行账户挂失、止付、被冻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则网络银行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银行账号状态恢复正常时,相关网络银行服务自动恢复。
(二)甲方网络银行业务的注销手续(如需)办理完毕,本协议即终止。
(三)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对终止协议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协议前已完成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协议终止前已进行的交易不受影响。
第七条 协议生效条款及其他
(一)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签署或通过乙方网络银行渠道点击确认即生效。
(三)若甲方的银行卡开通网络银行业务相关功能后办理换卡手续,与原银行卡相关的网络银行服务自动转至新银行卡,本协议继续有效。
(四)本协议由乙方制定、修改。乙方如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将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协议进行公告。在公告期,甲方若因对协议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银行服务的,可办理网络银行业务的注销手续(如需)。公告期满甲方未注销网络银行业务的,视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受修改后协议的约束。
(五)协议中未尽事宜应按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和通行的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签名: 公章:
经办柜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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