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合同范文五篇

时间:22-11-09 网友
汽车维修合同范文五篇

汽车维修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甲方: (托修方)
  乙方: (承修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简称甲方)考虑到
  (以下简称乙方)所拥有的维修实力和服务水平,甲方自愿在乙方定点维修单位所有车辆。乙方考虑到甲方为固定客户,愿为甲方提供优惠服务。
  为规范双方行业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自愿、公平、公正、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日订立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优惠服务。
  二、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由甲方填制车辆送厂维修通知单,需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甲方通知单上须注明送修项目和司机姓名。乙方按照车辆送厂修理通知单上指定的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维修,若通知单上托修项目与车辆实际故障问题不相符,由乙方及时向甲方通报,
  经确认后乙方才能维修。
  三、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需要延后交车日期,由乙方提前通知甲方,增报维修项目由乙方向甲方通报,由甲方确认后,乙方才能维修。
  四、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于维修车辆的原材料使用问题,乙方向甲方提供解释说明,原则上必须使用原厂配件。
  五、乙方按照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维修质量,乙方验收车辆合格后,司机在销售单上签字认可,车辆方可出厂,
  六、乙方对甲方车辆在进厂前,要对车辆外观及随车附件进行检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通报,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车辆的碰损,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对其车辆维修部位在北京市维修行业规定的质保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予以免费维修,但若是因为司机本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部位损坏,乙方不予以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向甲方提供城区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提示服务,检查检测服务和及时抢修服务。
  九、乙方在与甲方结算维修费用时,由乙方想甲方提供维修项目工时费用和材料明细表作为核算依据,双方核对无误后定期结算,结清支付乙方。
  十、车辆维修保养地点:
  十一、关于车辆和牌证的管理:乙方应对甲方送修的车辆和车牌证加强管理,不得私自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因乙方造成影响和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上交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有生效。
  十四、合同日期: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合同期为一年。
  十五、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日年 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xx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汽车修理厂从事工作。
  二、合同期限
  聘方根据受聘人工作岗位的性质,采用第 种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二)无固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终止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
  (一)聘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因工作性质不同,可在此原则下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二)聘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受聘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受聘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
  (一)聘方根据受聘人的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 工资制:
  1、固定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
  2、底薪+提成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底薪)为人民币 元,并依业务考核制度,根据受聘人每月完成的业务额,发放业务考核工资。
  3、业务提成制。聘方对受聘人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业务提成。聘方以此作为受聘人每月薪酬发放薪资。
  (二)聘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聘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xx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五)受聘人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六)受聘人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xx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七)受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聘方必须为受聘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受聘人对聘方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聘方接xx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二)受聘人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聘方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享受 福利待遇。
  (四)聘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七、工作纪律
  受聘人在合同期内应努力做到:
  (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受聘人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聘方商业经营秘密,受聘人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对外扩散。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聘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四)按时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六)爱护聘方的财产。
  (七)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聘方可以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受聘人的能力,调整受聘人的工作岗位,以达到人和岗位合理配置与利用。调整后双方应就岗位调动事宜变更劳动合同。因合同其他因素的变化,经聘用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受聘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聘方规章制度的;
  3、受聘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受聘人未经聘方许可,违反第七条第二、三款工作纪律的;
  5、受聘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聘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聘方管理当局决定确需裁减人员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正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受聘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随时通知聘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聘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聘方依法宣告破产;
  2、聘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受聘人死亡。
  (七)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
  (八)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九)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九、违约责任
  (一)聘方的法律责任
  1、聘方克扣或者拖欠受聘人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受聘人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受聘人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聘方支付受聘人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
  3、聘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没有为受聘人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给受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受聘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应一次性发给受聘人经济补偿金:
  1)由聘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1、2、3、4项和第(五)款第2、3、4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解除聘用合同的,聘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受聘人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6、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项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受聘方的,支付受聘方一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受聘方的法律责任
  受聘人违反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对聘方造成损失的,受聘人应赔偿聘方下列损失:
  1、聘方招收录用受聘人所支付的费用;
  2、聘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十、争议处理
  聘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对原订立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聘用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汽车维修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
  维保方(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塔式起重机维修保养的责、权关系,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甲方的起重设备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要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的有效时间为甲方实际通知函交给乙方签章之日起开始执行,至起重设备拆卸前20天结束。
  二、协议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每月定期进行维修、检查。乙方在下列定期检查内容中发现问题须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实际维修的人工费、配件费及材料费等于由甲方另行支付,或由甲方及时自行更换配件。
  2、本合同乙方为先收维护、检查费后作业的原则。
  3、塔吊结构
  1、地脚螺栓、标准节螺栓连接是否松动、结构是否变形有无裂纹
  2、塔身垂直是否达到要求
  3、附着是否变形、焊缝是否裂开
  4、司机室、载人吊篮、平台栏杆是否可靠连接
  电器系统:
  1、电缆供电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电压为380v10%
  2、碳刷、接触器、继电器触点是否良好
  3、仪表、照明、报警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4、控制、保护元件、操作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5、制动系统灵敏是否可靠
  安全限位的保险装置:
  1、限制器断电范围是否满足100%额
  2、重量限位挡的断电范围是否满足100%
  3、回转限位器是否灵敏可靠
  4、变幅限位是否灵敏可靠
  5、起高限位是否灵敏可靠
  6、通讯系统是否有效
  绳轮钩系统:
  1、钢丝绳是否排列整齐,润滑是否良好,小车、吊钩钢丝绳是否变形、断丝、跳槽,在机械固定是否牢固,是否达到了4圈安全以上的要求
  2、各定、动滑轮、导向轮是否润滑灵活可靠
  3、吊钩保险是否可靠,轴承传动有无异响声传动系统
  1、各传动机构是否平稳、有无异常响声
  2、各滑动点是否润滑良好
  3、连轴装置、制动杠是否可靠
  三、费用(不含税金,税金另计)
  1、费用支付方式:先付费后作业原则
  2、元至施工电梯拆卸完毕。此费用不包含维修过程中的人工费和配件费。
  3、本合同有效期,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签章之日起开始执行,至起重设备拆卸前20天结束。
  4、紧固螺丝、加润滑油清理杂物等工作由甲方自行负责。
  5、甲方付款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开出有效收款票据。
  四、乙方责任:
  乙方应为派往施工现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派人做好维保并保证质量对维保工作负责。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
  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郑重声明:
  1、非乙方人员进行安装作业时,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与乙方无关。
  2、甲方必须保证委托乙方维修、检查的起重设备的所有部件,都是具有相关起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因起重设备部件质量问题发生的所有事故由甲方负责。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汽车维修合同 篇4

  托修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承修方 签订地点
  一、车辆型号
  车种牌照号发动机型号
  车型底盘号编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接车
  日期方式日期方式
  地点地点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 (其中工时费 )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天或行驶 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 。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 转帐银行汇款 期限 。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 。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挂: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挂: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 。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 、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 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 份。
  监制: 印制:
汽车维修合同 篇5

  托修方:
  承修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有效期限:
  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 有限公司 承修方: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承修方承担托修方营运客车维修,签订维修合同如下:
  一、维修的范围
  托修方的营运客车的二级维护作业。
  二、承修方权利义务
  (一)承修方应具备与维修项目相匹配的车辆维修资质和设施设备及维修人员,应按照国家标准,原厂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维修车辆。
  (二)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因承修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承修方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三)承修方对维修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时应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填写诊断检验单,并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该检验的各项性能指标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四)按托修方要求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五)当托修方车辆行驶中出现故障需急救时,应及时出现场
  实施急救所发生的费用由托修方自行承担。
  (六)承修方对汽车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所产生的检测费由托修方承担,经检验合格的,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进行返修至质量签发并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返修产生的全部损失(包含可得利益损失)和维修费用及检测费用全部由承修方承担。。
  (七)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交给托修方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托修方的同意的情况下,由承修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八)承修方对维修竣工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在托修方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凭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承修方负责包修,免返修工料费和工时费,在原维修类别期限内修竣交托修方。
  (九)按双方约定收取维修费,并向托修方提供相关部门制定的维修工时、维修费。
  (十)承修方应当爱护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在承修期间造成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损失的,赔偿托修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停运损失和因停运导致的其它损失。
  (十一)承修方在承修期间给托修方的人员或/和第三人或/和承修方的人员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修方自行承担。
  (十二)承修方应当保守托修方的商业秘密。
  (十三)承修方特别承诺:
  承修方深知承修的托修方的营运客车的质量,关系不特定乘客和驾驶人员的生命安全,承诺当本着对人的生命财产负责的理念和质量优先的原则来履行本合同。
  三、托修方权利义务
  (一)托修方向承修方交付维修车辆时,应自行保管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固定在汽车上的附件、设备按要求填写诊断检验单,承修方在竣工交车前对此负有保管责任。
  (二)托修方应向承修方提供承修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编号及车架编号,并按双方约定及时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
  (三)应向承修方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需修部位的类别、技术质量要求等)。
  (四)车辆经检验合格,托修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算维修费用并接车。
  (五)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托修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无论是托修方自备配件还是委托承修方购配件,配件费用均由托修方承担。
  (六)若承修方未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七)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托修方提供协助的,托修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八)承修方应按照不超过《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97版)以及成都市汽车二级维护工时定额最低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为结算价的95%,维修保质期按国家行业规定。
  (九)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下列收费不按本条前项的约定执行,而按下列约定标准执行:一级维护(6-9米)100元,(9-14米)120元;二级保养6-8米380元/台次、8-10米420元/台次、10-14米480元/台次,发动机大修普通四缸机1600元、六缸机2200元、发动机大修电喷四缸机2200元、六缸机2800元。小修按国家规定定额工时费8元/小时计算;维修保质期按国家行业规定。
  如维修行业执行的价格有变动时,双方另行共同商议,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承修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条件执行。
  (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结算维修费用。
  (十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所属车辆的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名单后,由乙方建立用户档案进行车辆详细维护跟踪管理。
  (十二)乙方凭甲方出据的派修单为甲方提供车辆各级维护、日常小修、现场施救、大修作业、事故定损维修等,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级维修业务。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派修单项目进行维修,维修项目确定后维修清单由甲方驾驶员或指定代表签字认可。乙方将严格按照派修单规定内容进行维修作业。在维修过程中如出现超出派修单报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提出维修项目及方

《汽车维修合同范文五篇》相关文档:

汽车维修承包合同范本3篇09-04

汽车维修合同范本09-04

汽车维修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书09-17

汽车维修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文5篇09-17

关于汽车维修合同6篇09-17

汽车维修合同范文7篇09-17

汽车维修合同范文7篇09-17

汽车维修个人工作总结1000字五篇09-26

汽车维修年度工作总结5篇09-26

汽车维修工作总结(精选7篇)09-2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