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协议书通用7篇

时间:22-11-09 网友
车辆租赁协议书通用7篇

汽车租赁合同 篇一

甲方(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车辆号牌: 车俩大架号:

乙方情愿以其全部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供应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公平、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及借款期限

1、乙方供应的抵押车辆的具体状况以其向甲方供应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2、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其次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治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担当。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供应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归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乙方担当。保险工程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致使甲方担当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缺乏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存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连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担当。乙方必需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削减,并承受甲方的监视、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供应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供应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削减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全部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状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商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商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供应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 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缺乏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缺乏局部向乙方连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转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根据以下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供应地址、传真不精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管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旧有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车辆租赁协议书 篇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车辆出租: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一个车队(共计15辆货车)出租给乙方做使用。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交付车辆,同时还应交付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已付保险凭证、随车工具、备胎一个。

二、租赁期限:自XX年5月28日至20xx年5月28日,共60个月。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数额为每年75万元,共计375万元。

乙方应于接车时向甲方支付前两年租金150万元,以后租金采纳先交后使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即应在上年的6月1日前付清下年的租金。

四、甲方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养路费交付等等各种行车手续;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担当,如因此耽搁乙方使用车辆,应依据实际误工时间按每天元向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2、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商定用途使用车辆。在乙方不按商定用途使用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商定时间和数额足额支付租金。在乙方不按商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时,应根据拖延履行局部租金的每日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拖延支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车辆交付乙方后,出租车辆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审等一切因使用车辆有关的税费等均由乙方向有关部门缴纳。如因缴纳不准时或未缴纳而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5、乙方应缴纳的保险费应当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交通强制险等险种,详细投保数额根据保险公司核定数额计算。

6、在出租期限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消失非甲方责任产生的其他风险,具有乙方担当全部责任,并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如需甲方出具手续,甲方予以帮助。在车辆发生损坏时,如保险缺乏以将车辆修复至可使用状态,乙方应担当补足责任。

7、出租期间,乙方不得将出租车辆予以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设定担保。如有,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数额5%的违约金。

8、乙方应当妥当爱护车辆,定期保养,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在租赁期满或根据本协议商定解除协议向甲方交还车辆时,应当使车辆符合使用后的状态,玻璃、随车工具等应完整有效。

9、出租期间,车辆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

10、如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卖车辆,甲方应当向购置人声明本协议的,本协议对购置方连续有效。乙方不主见优先购置权,但甲方应向乙方告知出卖事宜。

11、甲方应保证出租车辆不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形,如有以上情形或甲方对车辆的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影响乙方使用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数额5%的违约金,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五、租赁期满:

1、租赁期届满时,本协议终止,如乙方不再租赁,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按本协议商定的条件向甲方交还车辆。如乙方连续租赁,双方应协商重新订立协议。

2、租赁期届满,双方没有对连续租赁达成协议,乙方不向甲方交还车辆时,除根据本协议商定租金标准的120%赔偿甲方损失,如需仲裁解决时,乙方还应担当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费。

六、协议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以解除本协议。

2、如车辆在出租期限内到达报废年限或报废里程被强制报废时,本协议解除,乙方根据实际使用期限支付租金,双方互不担当违约责任。

在依据本协议单方解除协议时,解除协议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到达对方联系地址之日视为协议解除生效日。协议解除时,乙方不向甲方交还车辆时,除根据本协议商定租金标准的120%赔偿甲方损失,如需仲裁解决时,乙方还应担当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费。甲方不接收车辆时,乙方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存,提存时的车辆状况视为符合协议商定的交车状况。

七、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生效及其他商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身份证:

开户行:

账号:

住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证:

开户行:

账号:

住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汽车租赁合同 篇三

出租方:

地址:

承租方: 地址:

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

出租方同意将 [品牌、车型]型,色,生产年份,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的车辆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同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出租方供应的车辆,租期为年,合同起始日期以详细发车日为准。每月车辆租金为人民币元(含投保以下保险的费用元/月)

如出租方未能按时将上述车辆交承租方使用,则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供应一样级别的车辆用于承租方于新车选购期间的替代用车,否则承租方可按元/天相应免于担当延误期间的租金。

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 出租方应保证所供应车辆为全新、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供应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有效证件和缴费、完税证明,确保全部与本合同履行相关之税费已缴清,证件齐全有效,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准时通知出租方并负责办理更换并担当全部费用。

2、 免费供应或负责每行驶公里的常规保养、车辆年检(指由出租方负责办理出租车辆的年检并担当全部年检费用)和非人为造成故障的修理或保修,担当市行政区域内全年每天24小时租赁车辆抛锚救助和抢修的责任及费用。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使用不当指在机油烧干、水箱漏水等类似状况下仍旧连续使用)或没有按规定保养引起的故障,出租方将不供应免费效劳。

3、 帮助承租方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修理工作。

4、 除前述其次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车辆在修理期间,若承租方需要替代车,出租方将按元/天的标准供应。若是由于非人为因素或承租方无责交通事故引起的修理,出租方将免费供应同等级别的替代用车。

5、 出租方对车辆本身质量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损失不担当责任。

6、 出租方按双方商定每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7、 为便利承租方用车,出租方供应以下有偿上门效劳,详细工程和收费标准包括。

8、 出租方供应1套车辆钥匙共把,若承租方需要额外钥匙,需签订钥匙借用/加配承诺书,并支付相应费用。

三、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 交车验车时须认真检查各种随车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准时要求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遵守出租方的通知规定,在出市境时被有关部门查惩罚款,费用由承租方担当。

2、 应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觉特别状况应准时通知出租方。

3、 自行担当租期内租赁车辆的过路、过桥、停车和油费等费用。

4、 租赁期内按时参与每行驶公里的保养和每年年检(年检时间以出租方的书面通知为准),担当因延迟参与年检或保养而引起的一切罚金和法律责任。汽车供给商制定的保养公里数必需遵守,上下相差1000公里以内可以作为正常范围予以执行。若承租方不能按规定公里数参与保养,并超过前述的上下限公里数,承租方每超过1000公里需支付元额外费用。

5、 在租赁期内遗失车牌或其他由出租方供应的证件,由出租方负责补办,承租方将担当全部补办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 6. 租赁车辆时,应照实供应出租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承租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7、 车辆租赁期满后,应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原由出租方供应的各种证件(以本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为准)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辆的车况、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应处于正常状态(不包括车辆过度使用造成的磨损,如轮胎、刹车片等损耗件的磨损),车况确实认以本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为准;如有新的碰撞,擦痕等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修理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8、 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担当车辆还回以前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事故等缘由造成的罚款或费用等全部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9、 车辆仅限于承租方已告知出租方的持有中国有效驾证一年以上的人员驾驶(外籍人士因国际驾照转国内驾照除外),否则出租方不担当保险理赔责任。

10、 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11、 不得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觉有拆动现象,应支付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的超公里金额。

12、 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承租方违反本条,应赔偿出租方损失。

四、押金及费用支付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生效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完毕,若承租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不计息一次性退还押金。承租方若确已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抵扣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的款项,并不计息一次性退还余款(如有) 1. 月租车费用已包括:

(1) 在租赁期限内的车辆租费、保险费;

(2) 定期保养、年检的材料及人工费及年间机构可能收取的相关其他费用;

(3) 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有关税费。

2、 本合同按每个自然月为1个付款周期,先付租车费用后用车辆,月租车费用在每个

自然月的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每月10 日前由出租方开出相应租金发票交承租方。逾期支付,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逾期金额的1‰作为滞纳金。出租方逾期供应当期租金发票的,承租方得相应顺延下期租金支付。

3、 若由于承租方发生车辆违章和/或事故,造成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上升的,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一次性收取保险费上涨局部的费用。

4、 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租车本钱变化,出租方将就本钱变动局部与承租方协商租金调整。

五、行驶里程商定

1、 租赁期限内行使里程限额为公里/月,超公里按元/公里计费,超公里费在合同完毕时结算。

六、车辆保险商定

1、 出租方向承租方供应的本合同商定车辆已投保了以承租方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赔付车辆购车发票价格的80%)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和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额12万元人民币),不计免赔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每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有效期为本合同商定的租赁期。前述保险全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商定的月租金中。 2. 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方应马上通知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若有人员受伤应准时施救,车辆须在出租方指定的地点修理;承租方应一次性付清修理费、担当车辆加速折旧费(计算基准为该次事故车辆修理费总额扣除该次事故更换的配件费用后的余额的10%)和其他与事故相关的处理费用(如施救费、车损评估费、停车费、医药费等),并担当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

3、 出租方将帮助承租方处理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承租方须在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照实供应事故证明、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修理发票和修理清单等单据。涉及人员伤亡的,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单据。假如承租方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不向出租方提交全部必要单证,则视作为承租方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4、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承租方须帮助出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担当的费用。

5、 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损坏,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修理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6、 在承租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担当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费用结清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 由于承租方的缘由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免赔及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全部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担当。

8、 本合同所购置保险不包括:除以上加保的其它保险等险种。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追加保险险种,由承租方担当相关费用,出租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七、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1、 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 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在第四条项下的付款义务超过十日并在收到出租方书面催告后超过十日仍未付款,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 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外,承租过程中假如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

假如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局部总租金20%的违约金。

4、 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返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按元/天收取租金。

5、 合同马上到期时,如承租方有需要续签合同,请提前1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

现合同内容包括相关租金连续有效,直到新合同签署完毕,除非双方届时另有书面商定。

八、全部合同

附件《车辆交接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马上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汽车租赁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如下房屋租赁给乙方:

二、租赁要求经营内容:汽车修理

三、乙方在租赁房间期间,不得随便转变房屋构造,不得损坏房屋现有的设施,若因经营需要转变房屋构造的,必需先经甲方同意前方可转变,否则由乙方担当一切费用。不得经营违反国家及地方法规的任何活动,在经营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担当经营中且符合甲方租赁治理要求的经营内容,否则甲方随时可解除合同,其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自负。

四、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水、电、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治理费、办证费用、环保费、房屋修理费)及门面三包治理费用由乙方担当。

五、租金标准及付款方式:乙方租赁甲方第一款土地房屋年租金的标准为15000 元。签定合同之日付清租金。

六、租赁期限: 20xx年7月 5日至20xx年7月5日止,到期后乙方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给甲方。甲方不担当乙方租赁期间发生任何费用,续租时以乙方优先,乙方若需续租的必需在租赁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续租权利。

七、其它:

1、甲方供应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必要的水、电供给及房屋维护治理责任,乙方应予协作。

2、乙方必需听从甲方治理,遵守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保持干净的门面形象,以共同维护甲方工厂形象。若有违反、甲方可随时解除此合同。

3、乙方若不按时交纳甲方房租、水电费(水电费价格按公司每月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等费用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租赁资格,解除此合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随便将出租房屋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房屋。

5、乙方要遵守甲方门卫的安保治理,并支付双方协商后的”安保费用。

6、租赁期间, 若甲方因特别缘由需收回土地房屋时,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协作。

八、此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车辆租赁协议书 篇五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恳守信、友好协商的根底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供应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牢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车辆根本状况如下:

车辆品牌 车牌号 车辆类型 车身颜色 车辆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二、双方商定,车辆租赁费用为 元/月,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一次性支付。

三、协议期限为1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协议期内汽车全部权属于乙方,甲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和进展客运以外的货运行为或其它任何侵害甲方车辆全部权的行为。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协议商定交付所用的车辆;

(二)甲方应准时足额的交付车辆抵押金;

(三)甲方应按协议商定正常使用车辆。因使用保管不妥当造成车辆损失的,如轮胎单独损坏,车辆在淹及排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等,由甲方担当赔偿责任;

(四)甲方在租赁期间内协作乙方进展正常保养及年检的责任,按期进展保养,如遇年检。

(五)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大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由甲方担当,乙方供应相关单据发票,实报实销。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向甲方交付协议商定车辆;

(二)帮助甲方处理车辆保险事故及修理受损车辆;

(三)在以下任何一种状况发生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

(1)甲方利用甲方车辆进展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不按协议商定使用甲方车辆的;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供应的车辆转租他人的;

七、除符合本协议商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外,当事人变更解除协议必需签订书面协议。

八、协议期满,甲方续约的,应在协议期满前5日内办理续约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车辆租赁协议书 篇六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公司名称或者承租人姓名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全都,就车辆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租赁方式

1.1甲方向乙方供应本合同商定的车辆并交付给乙方使用;

1.2乙方根据本合同商定向甲方支付车辆租赁费用。

二、租赁物

2.1 甲方向为乙方供应车辆 台,相关车辆信息如下:

(1)车牌号: 车辆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2)车牌号: 车辆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3)车牌号: 车辆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2.2 甲方供应的上述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租赁物系由甲方购置、享有合法全部权的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2)甲方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完备;

(3)甲方保证已购置交强险及如下商业保险。商业险险种及保险金额分别为:

1、车辆损失险: 元;2、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3、第三者责任险 元;4、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如乙方认为上述保险种类及保险金额缺乏,可另行追加购置相关保险并担当相应费用,甲方予以协作。

三、租赁期限

3.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在交车地点将租赁车辆交付给乙方。

3.2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验收地点及方法

4.1 交车地点:

4.2 验收方法:检查相关手续(行车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验证及随车工具等)以及车辆的实际状况,出租方必需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手续齐全、状况良好 。乙方在交接单(详见附件一)签字后,视为车辆已交接及验收合格。

五、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

5.1 租赁费用构成如下:

5.2 结算方式。双方商定采纳以下第 种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先付款后使用)。乙方于每月前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月租金共计 元(大写: )。

(2)按季结算(先付款后使用)。乙方于每季度前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季度租金共计 元(大写: )。

5.3甲方指定的租金收款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4 特殊商定:以上租赁费用的仅限于每月不超过 公里的里程。如超过

公里,对于超过局部根据每公里 元追加支付租赁费用。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应当根据本合同之商定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及相关手续。

6.2 负责办理车辆的年审、交强险等国家规定的车辆本身必需具有的相关手续及行车证件,担当车辆交付前产生的税费及车审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6.3如在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当协作供应办理保险理赔相关手续。

6.4 发生下述任何一种状况时,甲方有权收回出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

(1)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的。

(3)逾期支付租赁费用达 日的。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7.1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享有对租赁车辆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不得以转让、转租、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全部权和租金收益权。

7.2 根据本合同之商定支付车辆租赁费用。

7.3租赁期间发生的油料费、停车费、路桥费以及因车辆违章产生的罚款、罚息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担当。

7.4 应对租赁车辆妥当保管、合理使用,如因乙方保管或驾驶不当(如交通事故等),造成车辆损坏及证件丧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价值损失、租金收益以及因处理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乙方负责赔偿第三人的一切损失;如法院判决由甲方担当第三人的损害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及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

八、押金条款

8.1 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 日内支付一次性租车押金 元。

8.2 押金用于乙方按合同商定应当支付或担当的租赁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8.3本协议解除或期满终止时,除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甲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租赁期限届满后 日内将押金归还给乙方。

九、违约责任

9.1 甲方供应的车辆如因甲方与第三人存在经济纠纷等缘由,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车辆,乙方应当在 日内另行向甲方供应同品牌、型号、数量的车辆;逾期供应的,乙方有权中止支付租金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9.2 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商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乙方应就延迟支付款项按每日千分之 向甲方支付拖延期间的违约金。

十、租赁期间修理保养费用的担当

1.1鉴于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车辆均为甲方从第三方(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购车辆,双方同意租赁期限内如消失质量问题或损坏(使用不当),发生在保修期间(两年或 万公里)的,乙方可直接向 售后效劳站主见修理、更换或自己担当,甲方予以协作。超过保修期的车辆正常、合理损耗,由甲方负责并担当费用;非正常损耗或乙方的缘由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并担当费用。

十一、争议的解决

11.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全都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2.2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 月 日

车辆交接单

(1)车牌号: 车辆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手续及物品:行车证及随车工具。

(2)车牌号: 车辆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手续及物品:行车证及随车工具。

(3)车牌号: 车辆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手续及物品:行车证及随车工具 。

甲方(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租赁协议书 篇七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车辆出租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车辆出租: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牌汽车,牌照号码:,租赁车辆型号:,牌照:,车辆发动机号,车辆大架号:,制造厂家:,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2日内向乙方交付车辆,同时还应交付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已付保险凭证、随车工具。

二、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数额为每月元,共元。乙方应于接车时向甲方支付第一度租金元,以后租金采纳先交后使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即应在上度合同到期前1个月付清下年度的租金。

2、支付租金同时乙方还应支付元租车押金,该押金在租期到期时,如乙方无违约及车辆损坏状况下予以退还。

四、甲方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交强险等各种行车手续;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担当,如因此耽搁乙方使用车辆,应依据实际向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应保证出租车辆不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形,如有以上情形或甲方对车辆的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影响乙方使用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数额10%的违约金,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3、如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卖车辆,甲方应当向购置人声明本协议的,本协议对购置方连续有效。乙方不主见优先购置权,但甲方应向乙方告知出卖事宜。

4、乙方在租赁期内应当妥当保管、标准使用租赁车辆,按车辆生产厂商的养护要求保养修理租赁车辆,履行缴纳国家或地方规定车辆规费的义务,并担当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车辆的保险费(最低商定险种及保额为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年审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清洁费、装潢费、修理保养费等全部费用。乙方须在甲方认可的修理厂进展修理保养,若因乙方未在甲方指定的修理厂进展修理保养,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可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修理厂做二次修理保养,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担当。因乙方未妥当保管、标准使用租赁车辆或未按养护要求保养修理车辆的,致使租赁车辆患病损失时,乙方对甲方担当赔偿责任。

5、车辆在乙方占有、使用期间中所产生的安全、经济、政策等相关风险(包括但是不限于车辆毁损、灭失、以及造成乙方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等风险),由乙方自行担当,由此导致甲方患病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追诉而患病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以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不得擅自拆解、报废车辆。

7、在乙方占有和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及所欠甲方债务未清偿完毕之前,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交通违法应准时承受惩罚,并担当由此产生的罚款、扣分、车辆无法过户等相关违法车辆不能过户等责任。如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由乙方指定内部人员或者外聘驾驶员驾驶,乙方应与该驾驶人员签订安全及违法责任书或协议,并具体记录该驾驶人员的驾车时间备查,催促该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并在规定时间内承受惩罚。如由此引起的车辆违法罚金、滞纳金、车辆停驶搁置以及年检搁置的租金及保险赔付损失,不管该驾驶人员是否承受惩罚或离职,均由乙方担当全部责任。

8、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商定时间和数额足额支付租金。在乙方不按商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时,应根据拖延履行局部租金的每日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拖延支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9、车辆交付乙方后,出租车辆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审等一切因使用车辆有关的税费等均由甲方向有关部门代为缴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因缴纳不准时或未缴纳而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各责任方负担。

10、在出租期限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消失非甲方责任产生的其他风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局部,由乙方担当全部责任,并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如需甲方出具手续,甲方予以帮助。在车辆发生损坏时,如保险赔偿金缺乏以将车辆修复至可使用状态,乙方应担当补足责任并承担车辆实际修理费30%的折旧费。

11、乙方应当妥当爱护车辆,定期保养,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在租赁期满或根据本协议商定解除协议向甲方交还车辆时,应当使车辆符合使用后的状态,玻璃、随车工具等应完整有效。

12、出租期间,车辆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租赁期满后连续使用或占用车辆,乙方应连续担当租赁车辆的保险费用,并交由甲方予以投保。乙方须按本合同商定的租金金额及支付周期向甲方支付租金。否则,一切风险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担当。

五、租赁期满:

1、租赁期届满时,本协议终止,如乙方不再租赁,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按本协议商定的条件向甲方交还车辆。如乙方连续租赁,双方应协商重新订立协议。

2、租赁期届满,双方没有对连续租赁达成协议,乙方不向甲方交还车辆时,除根据本协议商定租金标准的2倍赔偿甲方损失,如需诉讼解决时,乙方还应担当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费。

六、协议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以解除本协议。

2、如车辆在出租期限内到达报废年限或报废里程被强制报废时,本协议解除,乙方根据实际使用期限支付租金,双方互不担当违约责任。

在依据本协议单方解除协议时,解除协议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到达对方联系地址之日视为协议解除生效日。协议解除时,乙方不向甲方交还车辆时,除根据本协议商定租金标准的2倍赔偿甲方损失,如需诉讼解决时,乙方还应担当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费。甲方不接收车辆时,乙方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存,提存时的车辆状况视为符合协议商定的交车状况,并有甲方担当相关费用。

七、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生效及其他商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附:车辆交接单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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