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协议书3篇
加工协议书 篇1中国 省 市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或地区)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提供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由甲方在 省 市加工(或装配)成品达成协议,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
甲方: 省 市 公司
法定
法定代表: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国(或地区) 公司
法定
法定代表:
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二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一)提供加工(或装配)生产厂房 平方米;
(二)招聘工人 名;
(三)提供厂内加工生产所需要的水、电及设备,费用由甲方支付;
(四)按照本协议规定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交付成品;
(五)协助乙方办理驻厂人员暂住户口、入出境申报手续;
(六)协助乙方办理加工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和加工成品的出口手续;
(七)乙方要求甲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一)为甲方进口 套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先进的机器设备(详见附表一),其价格应经双方协商认可,所需费用由乙方垫支,甲方则从乙方支付的工缴费内逐月偿还乙方垫支的本息,偿还期为 年。
(二)为使加工生产正常化,由乙方无偿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验工具等。这部分器材,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只在协议期限内由甲方保管使用,损坏和丢失由甲方负责修理或赔偿,但正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协议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理。
(三)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数量、 规格、质量及时间要求,提供加工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辅料(或辅件)。
(四)甲方要求乙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加工(或装配)的项目、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注:根据实际情况逐项逐个列出) 。
在协议期内,乙方如需改变加工项目,增加或减少加工(或装配)的数量,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立补充协议,才能进行生产。
第四条 原材料(零配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注: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写明) 。
第五条 来料(或来件)时间和交接手续
乙方每月必须分 次(即每月的 日、 日以前)把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运到生产场地,并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对乙方送来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等必须派专人负责验收和保管。经验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或包装物料,或数量不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换或补足。
第六条 原材料损耗率
乙方提供的料、件损耗率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注:根据各种料、件的不同情况,逐类规定) 。
第七条 交付产品的时间和交接手续
甲方每月分 次(即每月的 日、 日和 日)在甲方厂区或仓库向乙方移交加工成品。并按下列方法办理交接手续:
(一)双方必须派专人参加;
(二)交接的产品必须是在包装前经过双方检验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
(三)双方代表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产品质量
(一)产品质量,以乙方提供的并经双方商议确定的样品为标准;
(二)加工生产应在双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以工艺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乙方必须派出常驻技术人员,对生产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产品质量;
(三)产品质量检查应有双方的技术人员参加;
(四)技术要求较高,人工无法检查的产品,应以机械测试检查为准;
(五)不合格的产品,若纯属甲方加工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责返修;若是原材料本身质量问题
或是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则乙方应负担返修费用。
第九条 工缴费
来料加工的工缴费应包括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厂区的水电费、国家税收、固定资金折旧费、各项管理费和合理利润等。收费办法为:
(一)试产期(包括对职工培训)为 天,采取计时工缴费,工人每人每天(八小时)工缴费为 港元;
(二)试产期满,采取按件计算方式收取工缴费。甲乙双方根据加工的品种、规格、款式或工艺繁简不同进行定价,并在每批加工协议中订明,以港元支付。
第十条 结汇方式
结汇应以乙方已签收的合格产品数额为依据,采取d/p即期结汇或 方式结汇。产品交付一次结汇一次,每月总结一次。
乙方逾期支付工缴费,应按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加付延期利息,如连续 天不支付,甲方有权停止交付产品。
第十一条 运输
乙方提供的加工机械设备、原材料、包装物料等,以及甲方加工的成品提供的运输工具和付出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保险
甲方的`厂房、设备等,乙方的加工物料、设备和加工成品等,由甲、乙双方分别向 市保险公司投保,所需费用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 税收
双方均应遵守中国的有关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自应该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违约罚款和损失赔偿
(一)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规格、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进料,并及时结汇,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停产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成品数量、规格、质量和时间要求向乙方交货,如违背协议的规定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协议一方不能履行时,事故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设备安装与技术培训
由乙方代购或借用的设备,乙方应派出技术人员协助安装,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乙方技术人员的工资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提供生活的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 仲裁
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将争议事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自中国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或延长协议期限,均应提前 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方能生效。提前终止的还应按协议规定做好财产、债权和债务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呈报审批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认可,可进行修改或补充。
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加工协议书 篇2方: 签订地点:
乙方: 日期:
甲方为乙方提供加工业务,双方在平等互利前提下,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订单有关事项如下:
(一)品名、规格、单价:序号
(二)加工数量:每次订单量不少于 ,不少于 。
(三)加工量与订货量可能有一定偏差,+/- 片据实结算。
二、包装方式:根据乙方要求确定。
三、付款方式:每次订货前预付50%订金,余款于提货前付清。
四、运输方式:运费需方承担。
五、质量验收:除以供方所提供的资料外,按 指标作准。质量问题可在发货当日起15天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执行过程中出现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
电话:
传真:
代表:
(盖章)
乙方:
电话:
传真:
代表:
(盖章)
签字日期:
加工协议书 篇3甲方:河口宏运进出口有限公司
乙方:曲靖市鸿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协商互惠互利,在河口坝沙小河口加工厂加工铁矿。
1、甲方帮乙方加工1吨铁矿付加工费柒拾元。
2、加工费包括到厂铁矿,上车、下车、加工、电费、工时费、环保费、机械维修费等,如甲方出现不安全的事故都由甲方负责。
3、乙方给甲方加工费以进厂数为结算加工费。
4、甲方要保证乙方进厂数加工回收率90%以上,按乙方供红钢的要求,铁含量在60%以上。
5、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后付加工费给甲方。
6、每月加工费底数不变,如乙方数供得上,每月要保证7000吨至10000吨以上加工。
7、如有变化双方协商解决。
8、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河口宏运进出口有限公司 乙方:曲靖市鸿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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