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合同4篇
甲方: 银行
乙方: 学校
为了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可对在读学生发放无担保(信用)贷款。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1.甲方向乙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2.甲方为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为: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乙方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本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3.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代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四年。
4.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5.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担保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乙方。
6.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等资料。
7.甲方经审批同意贷后,按学年及时将学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按月(除2、8月外)将生活费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储蓄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8.甲方负责追索借款人违约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以乙方为单位,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9.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10.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11.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需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12.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手续。
13.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店铺或移居、退学、开除、作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14.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15.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16.要求学校对贷款学生档案、毕业成绩、毕业分配去向、联系方式进行微机化管理,并根据银行需要随时提供有关信息。
三、违约责任
17.甲方违反本协议第7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18.乙方违反本协议第9、11、1 3、14、15条,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事宜
19.本协议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末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行长:(签章) 校长:(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辽农信助学借( )第 号 借款人(甲方): (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贷款人(乙方): (经办农村信用社)
担保人(丙方): 1、 2、 3、 4、 5、 6、
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整。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用于学生在校期间,为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贷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有变动,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与还款计划见下表: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为 %。在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如果财政贴息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则贷款利息由甲方支付。学生毕业后的下月1日起,贷款利息及罚息由甲方全额支付,学生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款项划付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自乙方在本借款合同上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并将款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划付。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由乙方负责按学年分次发放。新学年学生再次用款时,由甲方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印章直接到乙方处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划款。但是,甲方不得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在收到乙方汇划的款项后,按借款用途分别设立学费和住宿费分户账册,由高校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安排使用。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甲方积极履行贷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当甲方未按照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及时归还贷款本息时,乙方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乙方应允许甲方有条件时提前还贷,并按实际使用的期间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学生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学生毕业后,由甲方全额偿还贷款利息,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当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向乙方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乙方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五、乙方应允许甲方根据学生的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第七条 合同变更
除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甲方自愿终止合同:学生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通过高校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时,必须由乙方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高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高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条 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乙方直接从账户中扣收;如甲方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三、甲方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
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四、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和学生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丙方承诺
一、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范围:包括甲方本次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担保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 的利息,并依法采取其他的经济制裁措施;
(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甲方及其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按逾期贷款计息的有关规定计收罚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诉讼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及丙方各担保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业务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质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为确保 年 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 (币别) 元整,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 年 月 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条 质押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四条 权利放弃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盖章;
2.出质人本合同第五条质物清单所列质物交付于质权人。
本合同一式 份,由出质人执 份,质权人执 份, 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及地点:
合作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通常涉及到双方重大经济利益,必须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规定,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可见审批机构的批准是合营企业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批准,合同才算有效成立,未经批准合同无效。
XX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合同范本
甲方:中国银行 分行
乙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或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为帮助高等学校中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双方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一、甲方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辖内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二、乙方负责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银行及学校之间的关系。
三、乙方负责接收、审核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甲方。
四、乙方将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于每年 月 日前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
五、甲方须于每季度 日前向乙方提供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分期限贷款余额、利息金额、50%利息贴息额。
六、乙方负责依据甲方实际发放的助学贷款额,经审核无误后,于每季度 日前向甲方划转贴息经费。
七、甲、乙双方分别在本系统对当年安排的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和户数进行统计,并由双方共同核对确认。
八、甲、乙双方应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计划安排情况、发放和收回情况、贴息款的划付情况、借款人的用款情况及毕业分配情况等进行及时沟通。
九、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国家助学贷款运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助学贷款收回后终止。
十一、双方订立的其他事项
1.
2.
3.
4.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 乙方代表(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助学贷款合同4篇_合同范本》相关文档:
中介租房合同范本(4篇)09-01
汽车租赁合同范本15篇09-01
汽车租赁合同范本5篇09-01
汽车租赁合同范本(5篇)09-01
汽车租赁合同范本09-01
汽车租赁合同范本09-01
简单车辆租赁合同范本4篇09-01
车辆租赁合同范本简单5篇09-01
汽车租赁合同范本简单版3篇09-01
汽车租赁协议合同范本3篇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