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抵押借款合同样本
(五)
本协议由 公司(简称借款人或借款方),与 (简称)于 年 月 日订立。此证:
鉴于借款人已向要求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本金为 美元($ 的定期贷款);
鉴于已准备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借款人提供此项定期贷款;据此,以双方相互承诺为对价,就下述内容达成一致:
第一条定义
基于本协议之目的,下列词语可定义为:
营业日:指位于 开始正常业务的任何一天,以及 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美元拆借交易的任何一天。
承诺:在本协议生效日即承担向借款人贷款的义务。
:指位于 的信贷国际分部。
美元及$符号: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及与本协议项下所有支付有关的现汇。
违约事件:指依本协议
第八条中所列举的所有事件。
担保人:指 。
负债:任何人或借款人的负债是指依据 常接受的会计准则所包括的在债务被确认之日该人或借款人之资产负债表负债一侧所表明的确定负债的全部债务项目,其也包括其他被承继或被担保的,或属借款人次要或偶发的债务(有别于在托收过程中文件背书)在内的债务及负债,无论是源于任何协议所引起的负债或是提供款项及预付款项或其他方式引起的负债均属此范围。
分期付款日:指根据
4.1的规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达18个月,24个月,30个月,36个月,42个月,48个月,54个月和60个月之日。
付息日:是指每一个计息期的最后 日。
计息期:指自协议生效日起 个月后止的一段期间,每一计息期自上一计息期最后 日始,到借款人所选择的三个月后或六个月后止,但是,如果每一计息期的最后 日不是营业日者,则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或假若一个计息期早于或晚于分期付款日开始或截止,则计息期将在该分期付款日结束。
利率:指依
2.4、
2.6和
2.7中的规定,或另有规定的利率。
贷款机构:是指国际机构,或根据其意愿随时指定的分行、分理处、分支机构或支行;贷款将自此类机构发放,且未偿付及全部偿付款项亦由此类机构收取。贷款:指依本协议
2.1款规定由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票据:指由借款人开具以为指定付款人的依附录A基本内容的期票,其证明因依本协议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产生的借款人对负债。
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商号、团体、政府、政府机构或除借款人以外的任何以个人、团体或其他名义的实体。
第二条贷款
2.1承诺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并基于借款人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同意通过其贷款机构借出,且借款人也同意借入本金为 美元($ )的贷款。
2.2释放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依协议
第六条规定,应向借款人在 指定的账号汇入协议约定的数额款项。如借款人未能完成
第六条中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则无义务提供此项贷款。
2.3还款、支付利息及计息期的确定
借款人同意依照协议规定的利息率,在付款日,分 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应就其选择3个月或6个月利息期的结果,在利息期偿付之前5个营业日(
第一个利息期除外),通知。如果未收到上述通知,则下一利息期的长度与上个相同;假若一个计息期早于或晚于分期付款日开始或截止,则计息期将在该分期付款日结束。
2.4利率的确定
依照协议规定每一计息期的利息应为百分之 ( %)。此利率加该计息期偿付前两日,时间11:00a., 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
2.5票据
借款人偿还本金的义务应由借款人的期票证明,其基本格式应参照附录A,并符合本条(
2.
5)的规定。票据应以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期票出具日期;依指令支付与贷款本金相等的款项;分为相等的 期,每一期在分期付款日到期;依规定利率偿付到期未付的本金部分的利息,依每一计息期在付息日偿付。
2.6替代基础
在利率是依
2.4款规定确定时,应确定利率已定而本金尚未偿付的那一期利息期的美元无法在 同业 市场上拆借到,或在某一确定利息期,其原先规定的利息,即从 同业拆借的利息无法正确反映费用时,应在该计息期生效
第一天之前至少一个营业日,以电传、电报或电话方式,将作出的决定通知借款人。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和借款人应通过友好会谈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基础(简称为替代基础)。如果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和借款人商定了替代利率,该利率应具有追溯力且自该利息期的
第一天起生效。如果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和借款人未能就替代利率达成一致,应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出具一份为获得该利息期内贷款所要负担利息的文件,应当明确的是利息率应与
1.5%的相同,上述利息若确实影响了筹集该利息期贷款的费用,则新利率自该利息期的
第一天起就有效。应向借款人提供其获得贷款的途径及为获得此贷款而支付费用的证明。在收到有关利息率或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利息的通知后,借款人有权依据
4.7款的规定,将贷款和本票中尚未支付的本金的全部(不是部分),加上自此预付日起计算的利息,一次性地先行偿付给。
2.7过期未付本金的利息率
在借款人未能偿还根据贷款合同和本票的规定应偿还的款项时,借款人应根据要求向本票持有人支付利息,利息从应付款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款日止。每 年的利率以下列中较高的为准:在借款人未能按期偿付本息的利息期的上一期利息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百分点(1%),或在借款人未能偿付之日的 同业拆借市场上的上午11:00,主要所出具的贷款利率报价的基础上再加
2.5个百分点(
2.5%)。应以正确的书面方式或电传通知借款人确定的利息。在不损害本条规定的权利以及准据法允许的前提下,借款人同意补偿因为借款人不及时偿还贷款或本材料规定的本金或利息、或其他费用所产生的损失,如为遵守出贷承诺、获得贷款款项而产生的损失。为此,应出具一份标明损失和费用的证书。
2.8计算,终局决定
所有偿付的利息以360天为 年,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对每一期利息率的确定都对各当事方有约束力。
2.9收入的利用
a)贷款收入应用作 (确定用途)。
b)提示借款人,借款人确认其了解根据 的政策,国际贷款只能资助国以外的非 籍企业。借款人确认贷款收入将只被用于资助 国以外的业务。
第三条信用证
信用证
为支持并担保借款人履行本合同及本票项下的义务,担保人应按照附录2(保函)的格式向出具一份备用信用证。该保函的金额应为 ,且有效期应到偿付贷款日后一个月的
第一天为止。
第四条付款
4.1付款
根据合同和本票的规定,借款人对应向偿付的贷款不得抵消、反拆并不可自由兑换,付款应向 的贷款机构支付,不迟于当地时间上午10:00。一旦应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自动顺延到该日后的
第一个营业日。在计算利息和金额时应包括这 日和下一个营业日。
4.2以美元付款的义务
根据本合同和本票规定,应由借款人偿付的本金和利息应以美元支付,而无论于何种法律、规则或制度,也无论是现有的或根据任何管辖权将可能会影响此项义务的履行。此义务也可通过偿付或诉讼方式予以保护。此项以美元付款的义务应是通过诉讼可以强制执行的,并且不受其他裁决的影响。
4.3借款人部分提前付款的权利
在任一利息支付日,借款人有权在提前30天以书信或电传通知(不可撤销的通知)后,将本金和利息,部分地或全部地提前偿还。每一部分的预先偿还额应不少于 美元,且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借用。
4.4补偿
借款人应对基于下列原因而使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进行补偿。(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在利息低于合同的规定而为组织贷款所付出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a)贷款未在该日签字;(
b)在利息偿付日以外进行的偿还和提前偿还。应将这些成本、费用和损失制成证书,发送给借款人。这一证书,如果没有明显的计算或转交上的错误即应有约束力。
4.5税务
a)所有票据面额、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与本协议和借款人开具票据有关的应付款项的支付应是不附带任何费用且是完税的,由 国或任何部门、机构、政治分支及征税权力机关或某一组织的成员所强制、划拨、征收或募集的(就本协议、贷款、票据、协议登记、鉴证或其他法律手续的履行、协议生效以及本金、利息、费用或有关的其他款项支付而引起的)现在或将来的所有所得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费用、强制贷款及预提费用不得减少全部应付款项,上述税费(以下总称税务)亦包括罚息和罚款;
如果任何税务被强制征收,则借款人须向支付必需的额外费用以保证得到在票据中说明而不含税务的净等额款项。所有税务应由借款人在罚款日期之前支付。在依适用法律支付税务之后45天之内,借款人应将完税原始单据转交,如无法转交单据,则应向提交包含满意的形式或内容的支付证据。
b)借款人将保护或票据持有人免受侵害并向该方依其要求偿还已实际支付的任何税款。
4.6增加费用
在本协议期间,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变化,或负责解释或管理的政府部门作出的解释或管理的变化,或财政或金融机构的指令的变化(无论是否有法律效力)将引起对于支付贷款本金或利息、票据金额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款项税基的变化;或强制、修改或承担任何储备金、特别储蓄金或对资产、基于账户或扩大信贷的储蓄类似要求;或强加给或 同业 市场任何其他对本协议、贷款或票据产生影响的条件,或可能导致贷款或维持贷款的费用增加,或减少应收取款项的结果,在这类情形下,借款人应向依其要求支付此类附加款项以补偿增加的费用或减少的收入。由出具的确定其补偿必要额度的证明应先行送交借款人,除非有计算或传递方面明显的错误,否则该证明将最终作为确认文件并确定补偿金额。
4.7法律变更
无论是否有其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变化,或负责解释或管理的政府部门作出的解释或管理的变化,从而引致
(1)承诺;或
(2)发放贷款或维持贷款的行为成为不合法的情况下,应通知借款人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递交有关此类变更的证明。基于由向借款人作出的有关此变更的通知,承诺即终止,且全部贷款本金和未付票据款项,连同利息和依本协议应向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均须于此类变更之日后继的计息日或依规定的更早的日期完成支付。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为使加入本协议并发放和维持贷款,借款人特向作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5.1组建公司及资格
借款人是依 国法律组建、有效存续及具良好信誉的(特定实体形式),且其以自有资产组建并经营业务,并依财产所有者之特性或业务经营必需某种资格时取得此类资格。
5.2能力和权利
借款人有充分的权利参与协议,借贷资金,签署票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上述全部行为均经适当和必需的法人行为所授权。
5.3同意与登记
任何人基于本协议及票据的履行、送达、执行、有效性或强制性或支付所要求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登记、宣告、豁免及特许(除在此时中央许可汇付外汇并不适用的情况之外)均须完成并产生法律效力。
5.4合法性和强制性
本协议及依协议出具和送达的票据构成依 国有权法院的规定对于借款人的合法、有效并具约束力的强制性义务。
5.5其他附属文件
本协议及其附属条款的执行和送达,以及上述票据的出具,均不导致因以借款人为一方或由借款人作出或其财产受到约束的契约、协议、指令、判决或文件涉及的,或借款人基于备忘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违反,对于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托管或不动产债权的产生,某种过失(通知或时效已过或两者兼而有之),或债务持有人宣布同样应付债务的情况,而且亦不违反适用法的任何条款规定。
5.6财务报表
借款人在 ,并与该财政年度末借款人损益报告有关并已将复印件送交资产负债表应是在保持一贯性的基础上依 常所能接受的会计准则于期末日所
准备出的,完整、正确及公正地反映该期间现时财务状况和期末经营成果。
在当日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内及说明之中不得带有任何借款人直接或间接,固定费用或提成费率形式的重大债务;并且自出具资产负债表之后起,在借款人业务、财产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及经营上不存在重大不利变更。
5.7重大不利条件
除自 以书面形式由借款人向披露的内容外,无论借款人的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经营以及借款人的财产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出现重大不利的影响。
5.8诉讼及其他
除以书面形式由借款人向披露的内容外,不得有任何依据法律或平衡原则作出的不利决定将对借款人业务、财产及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案件或司法程序(不论是否以借款人的名义)或对于借款人的威胁、对抗或影响的存在。借款人不得违反严重影响借款人经营和或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的有关适用法律和或法规,亦不得违反法院或任何人作出的命令、令状、禁令、要求或法令,以及任何以借款人为一方或借款人受其约束,其违约可能对借款人的经营、财产或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
5.9税务
允许借款人依本协议和票据为条件基于票据完成所有支付义务,向偿付应是不附带任何费用并且是完税的,而且所收到的偿付款项不含任何税务。借款人依本协议支付全部税务。
5.10文证税务
本协议、票据及担保均不含任何印花税或文证税务或其他类似费用,其包括但不限于 国或任何政体分支或征税权力机关的注册登记税,依据 国的税务法典征收的印花税除外。
5.11豁免
借款人先行承担协议项下义务及其债务,且借款人就本协议和票据的签署及履行构成私人与商业行为而非政府与社会行为。借款人及其财产不得享有与本协议义务相关基于主权或由于对销债务、诉讼、判决或执行会产生的豁免权利。
5.12权利
借款人对于其反映于 ,依本协议第
5.6款由借款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说明之中的财产及资本,以及在出具资产负债表前后借款人取得的全部财产及资本享有良好的可以出让的权利;而且这些财产或资本,除依第
5.6款所述最近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说明中披露者外均不得含有留置债权(包括不动产抵押或证券权益抵押)。
5.13税务
借款人应申请依法律、法规或对于借款人或其资产有税务管辖权的各政府部门或征税权力机关发布的命令所要求的退税。借款人已付,或已约定支付可能与上述退税有关的全部税款、费用和其他政府费用;除此类税务之外,如有借款人所收取的税款,则将作为基金储蓄(依 常所接受的会计准则)。在借款人账目上有关税务的费用、孳息、储备金( 依常所接受的会计准则)是适当的。借款人知晓,除向提交的财务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外,其不存在任何重大税务款项,并且对任何税务支付时间的延长均属无效并不得提出此类要求。
5.14不利合同及指令
除以书面形式向披露的内容之外,借款人不得作为对其经营、财产或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指示、委托书、公司内部细则或其他限制合作文件或由任何人所作出的指令、法令或判决(以下简称限制性文件)的一方或受其约
束;或不履行遵守或完成此类限制性文件包含的任何义务或条件。
5.15同等履行
依本协议借款人的义务与票据中规定的借款人的义务排列在支付次序方面以及与所有其他借款人债务方面至少是同等的。
5.16法律形式
本协议、票据及担保依 国法律具有适当的法律形式,而且依其各个条款赋予强制力以强制程序在 国法院对抗借款人
无抵押借款合同样本(二)
(二)
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 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 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内,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
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 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 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 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 年 月 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
2.制造厂家:
3.型号:
4.件数:
5.单件:
6.置放地点: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
8.抵押期限: 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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