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网上阳光采购协议
甲方(经办机构或医疗机构):
乙方(生产企业):
丙方(配送企业):
1、标的及产品有效期
本协议的标的是乙方在浙江省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平台上的放射影像类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具体见附件一。
乙方所提供产品交货时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整个产品有效期的1/3。
2、采购
采购周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自2015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采购价格: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通过协商制定产品阳光采购价格,具体产品价格见附件一。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修改附件产品价格。
交付地点和采购数量:以网上交易电子订单为准。
3、付款
医疗机构向丙方回款,回款时间为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内。丙方向医疗机构开具相应的发票。
4、包装
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配送
5.1乙方指定丙方作为本协议期限内向甲方提供产品的配送企业,经乙方提前书面通知,可变更该等配送企业。
5.2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直接向丙方下达订单。乙方应保证丙方能在确认订单后的
48 小时内送达,确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告知医疗机构且最长不超过 72 小时,节假日不予配送。
6、质量保证及检验
6.1 乙方按协议交付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与申报网上阳光采购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
6.2 医疗机构在接收产品时,应当场对产品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协议要求或质量要求的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产品,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
6.3 医疗机构对送达的产品进行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乙方已完成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务,非质量原因医疗机构不得退货。
7、乙方履约义务
7.1 乙方应保证丙方有足够的备货数量,以免产生缺货现象。
7.2 缺货是指丙方未能响应网上交易电子订单或未能按要求及时供货的情形。
7.3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网上交易监督,如有多次缺货行为,经核实后,可取消乙方所有品种的交易资格。
7.4 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如果乙方或丙方不能按时提供产品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医疗机构和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医疗机构或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
7.5 乙方和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耗材集中采购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提供贿赂。
8、甲方履约义务
8.1 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协议或终止协议。
8.2 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时间与丙方结算价款。
8.3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或丙方提出除本协议项以外的利益。
8.4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或丙方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
9、违约责任
9.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供货,每延期一天,医疗机构可采用扣除违约产品价款5‰作为违约金的方式而不影响协议项下其它义务的履行。
9.2 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配送服务。
9.3医疗机构延期支付采购款的,每延期一天,向乙方赔付延期采购款5‰作为违约金。
9.4 甲乙双方任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且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9.5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0、不可抗力
10.1 甲乙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10.2 不可抗力,是指那些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或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甲方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继续履行协议。
11、争议的解决
因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协议终止
12.1 甲乙一方在对方发生如下情形,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书,可以部分或全部终止协议。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
12.1.1乙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限期或医疗机构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
12.1.2甲乙一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12.1.3乙方违反本协议7.3、7.5条款的,按有关规定终止协议。
12.1.4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一方协议履行中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12.1.5医疗机构未按约定期限或乙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支付货款的。
12.2甲乙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协议终止不得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4、适用法律
本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次网上阳光采购相关文件进行解释。
15、协议生效
本协议条款在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适用范围
本协议条款适用于参加此次网上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
17.其它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丙方(公章):
签字:
签订日期:
农资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永仁县莲池星茂科技开发经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及价格
商品名称 型号 规格 商标 生产企业 经销(代理)企业 数量
(吨) 有效成份(含量) 单价
(元/吨) 金额
(万元)
生物肥 SC012 25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450 10万个/g 2600 117
复合肥 FH125A 50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700 40%钾氮 2550 178.5
水溶肥 LS600JG 15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220 80%钾磷氮 4200 92.4
尿 素 CU22A 50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700 46%氮 1650 115.5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佰零叁万肆仟圆整 ¥5034000.00元。
第二条 标的物质量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标准(进口合同)编号为 -
标的物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及期限
标的物按下列第 2 种方式交付:
1、甲方负责发货 2、乙方自行提货 3、乙方委托提货
具体如下:
标的物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标的物质量合格报告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 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间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 5 日内进行验收。
2、检验标准: GB15063-2009
3、检验方法: 双方委托检验。
4、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① 经过检验,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 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货款。
② 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③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 7 天内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2 种方式付款:
1、次结:按每次购货结算的,乙方可采取电汇、承兑汇票、支票、现金等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款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起 日内交货。
2、月结:按月结算的,乙方的当月货款,必须于次月 5 日前向甲方结清。
3、年结:按年结算的,乙方的当年货款,必须于当年1月5日前向甲方结清。
第六条 合作约定
甲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与乙方合作:
1、区域经销:甲方为生产企业,授权乙方为甲方指定产品的 区域唯一经销商, 甲方在与乙方的合作期内不得在同区域同类产品另设经销商。同时,乙方不得跨地区串货,否则按标的物价款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批零关系:甲方为产品经销商,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为供货与购货关系,乙方有权就同类产品向其他经销商购货。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而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并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也未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
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应全额赔偿;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
3、那一方迟延交货日期或迟延支付价款的,按照每日迟延部分价款 10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30 天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发货。
5、乙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交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6. 其他:
乙方有义务维护所经销的品牌农资的商业信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在销售中不得掺杂使假,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否则,因乙方责任导致被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标的物价款 30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电子邮件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等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7 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款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元谋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3 年,自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年 12 月31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二 份,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住 所:元谋县黄瓜园镇 住 所:永仁县莲池乡
法定代表人:谭华颖 法定代表人:亢福康
委托代理人:谭华颖 委托代理人:亢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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