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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委托照料协议书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讲搞
同学们: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与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成为各行各业的有用之材。201X年6月1日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的日子。《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社会各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也是我们青少年约束自身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我们青少年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入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运用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从生理特征上看,未成年人的骨骼有较大的弹性和可塑性,呼吸肌较弱,肺活量较小,脑神经元幼嫩,脑细胞工作耐力较差;从心理特征上看,未成年人的感知表象化,注意力不稳定、不持久,好奇心和模仿力强,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心理品质可塑性大,记忆以机械记忆为主、思维方式以形象思维为主。
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征决定,未成年人更加需要社会、家庭特别的关心与爱护。作为自然人,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处于发展阶段,需要父母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作为社会人,未成年人不可避免地受到周围环境、社会风气的影响。良好的社会风尚、有益健康的社会活动有助于未成年人坚毅、独立、积极向上的品质养成,而不健康的社会风气,如暴力、淫秽、赌博等信息、活动将毒害未成年人,将其引入歧途,甚至犯罪的道路。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7章72条,其最突出的特点的是全面充实了四大保护内容,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强化了相关法律责任,使其内容更加丰富、更具可操作性。下面我们从这四个方面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一)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庭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具体包括:一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诉讼活动,从物质上对未成年人进行养育和照料,为其提供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二是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三是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四是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青少年应当接受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监护,对于父母好心的不妥管教,可以进行说理,但不能以逃跑、对抗等不良行为相抵触。父母有严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向长辈、老师、父母单位的领导反映情况,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诉诸法院。同时,我们未成年人要预防和制止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等问题的发生。
(二)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人不得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学校有将青少年培养成合格人才的义务。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我们青少年学生要尊重和接受老师的教育和关心。特别是当我们有缺点时,学习有困难时,更应该求助老师的教育和帮助。
(三)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要积极引导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禁止有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及侵蚀其思想的行为,如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其活动的场所,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暴力、凶杀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出版物;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安全健康、疾病防治方面的安全、劳动就业方面的安全及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等等。
(四)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一种带有保护性质的执法活动。司法保护在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其他任何保护手段都无法替代的。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主要有:一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二是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案件;三是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以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和交叉感染;四是司法程序的保护,如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在场。
二、几点要求
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指出:“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肩负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良好的家庭氛围、社会环境,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与爱护。因此,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和贯彻,对同学们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1、认真学习、深入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每一条规定都是和同学们的权益息息相关的。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就可以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积极宣传、广泛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同学们要当好这部法律的义务宣传员,使更多的人,尤其是我们的爸爸妈妈、亲戚朋友、邻居,了解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
3、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新一代公民,同学们不仅要知法、懂法,更要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这对同学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法律作为武器,勇敢地对暴力、赌博等活动说“不”,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
最后我还要强调的是加强自我保护:党和政府历来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不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用来教育、培养未来的接班人,教育环境一天一个样,条件越来越好。但是,一个人能不能健康地成长,将来是不是会成为对社会,对他人有用的人,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外部条件好不好,而是在他自身努力不努力。社会保护固然重要,但是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是防止自己违法犯罪的先决条件。那么,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呢?我想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自觉养成遵守纪律的好习惯,因为纪律是取得成绩的根本保证。一个人从小不守纪律,不懂自我约束,不能自我控制,长大了就不会遵守法律,从小自由散漫,长大了必然违法乱纪。这是一个积小成大的规律。有人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1、某中学三名学生不守纪律受到批评后投毒犯罪;2、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不求上进,对老师的帮助不满向豆浆里倒毒;3、某中学学生不愿受管束,离家出走后抢夺犯罪;4、某中学学生不守纪律,报复老师,致人死亡;5、某中学学生带刀上学,后来捅死人触犯刑律)。这样的例子太多太多,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不愿意受纪律约束,不服从父母、老师的管教,把无法无天理解成民主和自由,把纪律当成了绳索和羁绊,最后自食其果。
第二,要自觉远离毒害自己的场所。这个要求听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有人说既然对自己有害,我当然不会去,问题是我们很多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自我控制的能力差,所以面对诱惑不能自持。结果往往变成了上钩的鱼儿。比如说网吧,网络游戏新鲜刺激,对青少年有很多的诱惑力,但是一旦上瘾,就会玩物丧志,欲罢不能,很多学生迷上网吧后就无心学习,不务正业,而且听不进老师和父母的劝告。实际上人生是积极严肃,毫不轻松的,生命的真谛在于不畏艰辛,克难求进,而绝不是一场游戏,一个人如果沉迷于游戏而不能自拔那就等于他放弃了生活,虚度年华。(1、某校学生蒋某沉迷于网吧,无钱上网而抢劫;2、某校学生徐某等5人为上网而多次强拿硬要;3、某少年因上网赌博输钱而杀害自己的祖父母。)青少年迷恋网吧而引发的悲剧越来越多,关键在于他们没有树立远大抱负,缺乏人生追求,没有自控能力。谁不爱玩乐,谁不要轻松自在?碌碌无为的人和有作为的人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他们的自控能力和毅力不同。
第三,要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非礼不言,非礼不行,培养高尚情操。青少年犯罪案件有相当部分是盗窃犯罪。而且大多数人不是一下子变成犯罪分子的,他们大多数人从小有小偷小摸的习惯,比如偷别人的文具,偷别人少量的钱财,由小偷变成了大偷。一个人做惯了坏事,要改是很难的,因为他的是否观念模糊了,荣辱意识丧失了,在别人看来是可耻的事,在他看来就习以为常,所以只会越偷越贪,越偷越大,一发不可收。还有赌博,也是想不劳而获,过去我还听说有的同学小小年纪已经学会放高利贷了,说同学借他五毛,还的时候就要1块,这很不好,道理是一样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你这种做法就是取之无道,就不是君子所为,而是小人所为了。
几点要求,寄予了我们对同学们殷切的希望。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出健康、安全的环境,让所有的孩子们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丹桂小学
201X年9月18
篇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材料之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材料
—— 家庭保护
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在养育孩子中的重要作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的保护,排在首位的就是家庭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如何履行监护人职责、实施家庭保护作了若干规定,而要取得孩子养育的成功,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父母就要熟知这些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家庭保护的责任,在抚养教育孩子的实践中依法行事。
要领之一 了解孩子的权利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个最大的亮点是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圈、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新法增加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规定在作出与孩子有关的决定时要听取他们的意见,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规定应当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保证孩子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等等。不仅有限制性条款,更多地是增加了指导性条款。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家庭保护的根本。可是谈到孩子的权利,有的家长却说:“小孩子有什么权利呀?还不是得听大人的!”也有的说:“现在的孩子就够难管了,再让他们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
权利,我们当父母的怎么?玩得转?呀!”事实上,父母为孩子所做的一切,无论是否自觉、是否自愿,无论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孩子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教育提示
了解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必要前提。父母不是单纯的对孩子生活的照料者、思想行为的教导者和控制者,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引领者,让孩子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能力,促进孩子主动发展。父母的责任是给孩子创造成长的机会和条件,挖掘他们发展的潜能,而不是被动地做父母的附庸。在这方面,父母转变观念、提高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要领之二 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
小陈的父母在他2岁时就离婚了,法院判决他由父亲抚养,此后母亲再嫁。事实上他是与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父亲从不管他,母亲也不来看他。爷爷去世后,小陈便和父亲住在一起,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把他赶出家门。小陈无家可归到处流浪,也没有生活来源。在当地居委会和律师的帮助下,小陈把他的父母告上法庭。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婚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有的父母在离婚后也随即放弃、削弱或扭曲了自身对孩子的养育职责,有的不直接抚养孩子就中断了与孩子的联系,有
的直接抚养孩子却不让对方接触孩子,人为地制造了孩子抚养教育中的种种问题,都是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也有的父母因为外出务工、出国等原因长期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不管孩子;有的父母忙于工作,为了孩子拼命挣钱却忽略了孩子;还有的家庭把孩子教育交给一个人负责,尤其是父亲“缺位”比较普遍;更多的是在孩子成长的关键期没有给予必要的教育等等,这都是父母履行监护人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
教育提示
许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许对“监护人”的称谓感到陌生,其实您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在我们国家,监护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就是对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具体来说,就是父母要对未成年孩子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如果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依法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如果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孩子撒手不管,依然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费用,关心孩子的成长;孩子是父母双方的,无论是否离异、工作多忙,孩子的抚养教育都是双方的事,是父母不可推脱的法定责任。
要领之三 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创造良好环境包括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环境、学习探索的环境、休闲娱乐环境和家庭成员和睦相处的人际环境等等,这些都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需的家庭条件。这其中家庭成员和睦的人际环境最为重要。全国未成年犯调查表明,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不好的比例高出普通孩子好几倍,而家庭关系越是不好,离家出走的比例越大,频次越高。城市闲散未成年犯与父亲关系“很不好”而“经常”离家出走的占73%,与母亲关系“很不好”,“经常”离家出走的占69.6%。一方面不良家庭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家庭在孩子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这种积极作用的减弱,又反过来使家庭关系状况更加糟糕。这样的恶性循环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教育提示
家庭环境宽松,家庭成员之间充满人情味,可以使孩子从小就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懂得爱护别人、关心别人、尊重别人;家庭气氛和谐愉快,是孩子各种能力得以充分发展的最佳环境;夫妻之间相互爱护、相互帮助,感情融洽,就能够在多方面进行交流,在孩子的教育上,也容易充分协商,统一要求,采取更有效的教育措施。如果夫妻冲突,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可以说,父母是孩子生存和发展的活的环境。不仅仅是外部影响,更是心灵的抚育。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的环境需要父母们从点滴小事做起,付出极大的努力。 要领之四 保障孩子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家庭中侵害孩子的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歧视、溺婴和其他残害孩子的行为,尤其以家庭暴力行为最为普遍。对此,新法增加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条款。禁止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少年来固有的“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孩子对成年人在人身和经济等方面的依赖,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
一些人认为 “孩子是父母的,打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打孩子是家庭内部的事,?外人?没有权利干涉”;“打孩子是为了孩子好,打孩子的父母没有过错”;很多人都知道“打人犯法”,但是打自己的孩子是两回事……近年来父母在家庭中对孩子施暴致残、致死的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当人们痛定思痛,反思父母行为的过失之后,并没有从中警醒。全国“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情况调查”结果表明:有3.6%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打,“偶尔”挨打的高达57.3%,表示“从未”挨过打的有39.1%;有15%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骂,“偶尔”挨骂的高达69%,表示“从未”挨过骂的只有16%。
教育提示
许多父母面对孩子的不尽如人意的言行,情急之下打骂孩子,或许主观上是为了孩子好,但在客观上给孩子带来的不仅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父母的打骂加剧了孩子不良行为的产生、加剧了亲子冲突,经常在父母的打骂中生活的孩子极易产生不良的性格特征。全国未成年犯调查显示,在家里被“经常打骂”的孩子,具有冷酷、暴躁、自卑等不良性格特征最为明显。父母打骂
篇三:居家养老服务承诺书
篇一:居家养老服务承诺
居家
养老服务承诺
1. 以人为本,及时
了解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2. 实行首问责任
制,做到认真接待热情服务,对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应予以一次性告知,疑难问题应约定时
间,应予以解决。
3. 落实分管责任
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各自职责与分工,做到可以办理的事情当场办结,因申报资料不齐全
等因素,造成一时不能办结的需向服务对象耐心解释,明确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4. 自觉接受群众
监督,虚心接受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
篇二: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
xxx
社区居家养老协议书
甲方:x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乙方:医疗服务站
甲方承诺:
(一) 正确理解
居家养老工作的性质.对乙方要以礼相待。
(二) 积极配合
乙方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事求是地对乙方进行考勤和工作评定。
(三) 如对乙方
不满或其他事由要求换人,应提前与甲方联系,说明原因。
(四) 不得有无
辜强加乙方的行为。
乙方承诺:
(一) 自觉遵守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志愿者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
(二) 视长者为
亲人,服务做到耐心、细致、周到,不怕脏、累、苦。
(三) 按照约定
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服务方式接受长者及家属的工作安排,准时上岗,不无故缺勤。短
假必须经丙方同意,两天以上假期须经甲丙双方同意。
(四) 自觉接受
甲方的管理,积极参与社区的各项活动。
(五) 不得索要
丙方额外钱物。
附则
(一) 乙方在上
下班和工作期间,要注意安全,如发生意外,由乙方自负。
(二) 在乙方服
务期间内,非乙方原因,丙方发生意外,甲乙两方均不承担责任。
(三) 甲、乙、
丙三方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任何一方出问题各自负责。
以上内容需甲、乙
双方共同遵守,确保居家养老工作顺利开展。
(四)丙方(以下
丙方为服务对象)因心脑血管等老年常见急性突发病导致的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五)丙方因病住院或患有传染性
疾病期间,应由其子女履行
赡养照料老人的义务,甲方将暂停服务,丙方痊愈后,甲方将继续安排服务。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日
篇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种制度
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定期参加居家养老工作会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村实际,开展工作。
2.做好本村居家养
老服务的调查摸底工作,并进行了登记入薄,每半年核实一次,便于动态3.建立和完善居家
养老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的管理台帐。
5.严格遵守服务人
员招聘、培顺流程。
6.抓好居爱养老服
务的日常工作,协调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根据服务对象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
有责任监督、检查或调换服务人员。
7.做好居家养老服
务的监促检查,每半月进行一次回访及督查。
8.做好居家养老服
务的对外宣传和咨询工作。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简介
一、服务形式:
1.日间照料服务:
通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保健和精神慰藉服务。
2.上门照料服务:
由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自己家中有部分生活能力但又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长期生病卧床
及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窠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3.和合式服务:把
志趣相投的老人组合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的专门场所,让老年人可以发挥自身兴趣和特
长,缓解身心,扩大交际面。
二、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类:为
老年人提供休息、配餐、理发、家政服务等(来自:WWw. : 未成年人委托照料协议书 )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
2.医疗保健类:为
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心理卫生、临终关怀、健康教育等医疗服务。
3.法律维权类:为
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维护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合法权利的服
务。
4.文化教育类:为
老年人提供老年学校、图书阅览、书法绘画、远程学习培训等服务。
5.体育健身类:为
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休息健身设施、健身团队等服务。
日托室管理制度
1.定期向老人宣讲卫生保健知识,做好老人思想、生活管理工作。
2.保持日托室整洁、
舒适、安静、安全、避免噪音。
3.统一日托室陈设、
室内物品和床位摆放整齐、固定位置,不许任意搬动。
4.保持休息室清洁
卫生,注意通风,每日清扫1—2次,每周彻底清扫、消毒一次。
5.日托室内不许吸
烟。
1.日托室开放时间,上午8:00——17:00
2.请勿在休息室中
大声喧哗,或做其它任何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
3.不随便搬动设施,
爱护床具、被褥等公共物品,损坏者应照价赔偿。
4.在日托室中休息,
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做到文明、礼让。
5.注意节约用电,
做到随手关闭照明灯、风扇或取暖设施的电源。
1.用餐人员按规定时间就餐。
2.用餐人员进入食
堂后,须按顺序排队打饭,不许插队,做到礼让、有序、避免浪费。
3.提倡文明用餐,
不得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不得随意浪费水、电。不得随地泼洒污水。
4.用餐人员必须按
自己饭量盛饭打汤,避免造成浪费。
5.在食堂用餐人员,
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受护公物、餐具,讲究道德,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篇四:1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兴化
市居家养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民政部
《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1X?48号)和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
实施改善民生十大工程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开展村(社区)居家
养老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
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立足村(社区)实际状况,以保障社区老年人为重点,以满足社区老
年人的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医疗、体育健身、精神慰藉和法律援助等需求为出发点,
组织发动各方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推动和谐
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 工作目标
201X年,已经建成
的14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要继续按既定职能正常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并且不断扩大服务对
象,创新服务内容、方式和机制;201X年在全市所有的村和社区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为
社区的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开展福利服务,并适当兼顾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努力建成城乡一
体化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三、 措施及要求
(一)建立组织网络。
每个村(社区)都成
立由村(居)委会主任任站长, 负责民政或老龄工作的村(居)委会成员、村(社区)居民小组长、
义工代表为成员的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负责村(社区)的居家养老工作,并明确专人
负责日常工作。服务站及时发放招募 倡议书 ,组建居家养老义工服务队和社区志愿者服务队,
并根据队员的特长、职业、年龄等分类登记造册。
(二)调查服务需求。
居民小组长对居民
小组内的各类老年人发放《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调查表》,对老年人的需求进行调查,并
按照年龄分类汇总(如60周岁至69周岁、70周岁至79周岁、80周岁至89周岁、90周岁以
上不同类型),对不同类型老人的基本需求有大致了解。同时将空巢独居老人、困难老人、残
疾老人、百岁老人的服务需求单独汇总。
(三)广泛宣传发动。
各居家养老服务站
要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向居民发放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公开信和招募志愿者义工倡议书等形式,
使广大居民了解开展居家养老的目的和意义。发动居民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和管
理工作。
(四)健全管理制度。
各服务站要根据实
际制定《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居家养老工作计划》、《社区居家养老工作职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诺》、《社区居
家养老考核制度》等各项制度,确保居家养老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运行规范。
(五)明确服务对象
和内容。
各服务站必须根据
老年人需求合理确定服务内容,与参加居家养老服务的单位、个人签订服务协议书。义工、
志愿者服务队员认领服务对象后,要签订服务 承诺书 。居家养老服务站要及时向村(社区)公
示结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方式和服务电话等。每次服务后填写服务情况
反馈表。
(六)加强指导和监
管。
区、镇(街道)民政
部门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服务站正常、规范开展服务。定期
组织培训活动,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管理水平和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通过走访
调查、电话询问等多种形式了解服务站开展服务的情况,确保资助资金全部用于设施改造和
养老服务等方面。建立年检制度,对符合受助条件的继续完成资助,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
停止资助或追回已资助的资金。
兴化市民政局
二○○八年七月十
日
篇五:居家养老服务站职责
镇
1、对本站服务范围内老年人服务需求进行调查统计; 2、接受本社区居民有关居家养老服务
的咨询,受理养老援助服务;
3、培育相对稳定的
养老服务队伍;
4、介绍联络志愿者
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社会化服务; 5、跟踪反馈居家养老服务质量,适时制定改进服务
的措施。
镇
1、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日常事务管理,保证服务站的正常运作;
2、组织对服务人员
的职业道德教育与业务技能培训,做好服务人员的考勤、考核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3、全面掌握服务对
象的需求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服务项目,妥善安排服务人员上门开展服务;
4、经常听取服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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