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14
∙【字 号】葫政发[2012]45号
∙【施行日期】2012.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葫政发〔201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探索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中介为纽带、国办养老机构为示范、民办养老机构为导向、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延伸的“六位一体,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4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的不断加剧,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目前,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41.81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4.7%,并以年均大于3‰的速度增长。近年来,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虽取得较快发展,但总体上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市场化程度不高、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服务水平较低等实际问题,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拉动消费,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清我市人口老龄化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快速发展。
二、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福利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覆盖城乡的养老政策和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办养老相关扶持政策,健全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机制。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新格局。到“十二五”末期,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2000张,实现每千名老年人享有床位30张;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逐步实现全覆盖,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力争覆盖50%。初步建立起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市场化养老服务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数量不断增加,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三、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有偿、低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公众互助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老年人安度晚年。
(一)实施国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充分发挥国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以及整合社会闲置资源等方式,重点提高供养型、护理型和临终关怀型养老福利机构的床位总量。“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要新建一所满足失能、半失能老人需求的示范性老年福利机构;每个县(市)区要新建、改扩建一所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示范性、综合性福利机构;城乡社区要规划建设一批既具有日间照料又具有居家养老功能的示范性养老服务中心。按照辐射2000-5000名老人的标准,城市新建750-16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00个,农村新建200-5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服务站200个,努力实现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50%以上的目标。
(二)大力推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要打破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瓶颈”,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建筑要求、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收费标准以及用地等作出统筹安排。要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并不断增加社会养老服务床位总量。到2015年,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要占全部床位数的70%以上。
(三)实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化。到“十二五”末期,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要构筑起就近、便捷、专业化的管理服务网络。一是建立三级服务机构。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街道(乡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形成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二是整合为老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活动室、社区学校等为老服务资源,搭建起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三是引入社会服务机构。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通过选拔、招标等方式,将服务质量高、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引入居家养老服务中来,通过实施有偿、低偿和无偿服务,推进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的投入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就餐配餐、医疗康复、生活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多样化服务。着力保障困难老年群体居家养老,适时调整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四)完善农村常年病人的托管功能。农村养老服务的重点是“五保”老人、低保家庭的失能老人、空巢家庭的高龄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要依托农村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托管服务中心等养老机构,进一步拓展养老服务范围,增强养老服务功能。一是在县(市)区层面。依托中心敬老院、托管服务中心等对低保家庭失能、半失能的老人实施集中托管服务;二是在乡镇层面。依托乡镇敬老院成立托管服务站,对符合托管条件的失能老人开展集中托管、托养服务;三是在村级层面。建立托管服务点,采取“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服务形式。以上托管服务机构在建院立项、建设用地、用水、用电、取暖等方面,一律享受“民非”社会养老机构相应优惠待遇,同时,各级政府要在建设和运营方面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农村老年人安度晚年。
(五)加强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完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做到服务功能标准化;制定护理、康复、医疗、教育、娱乐、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明确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加强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做到服务队伍专业化;积极搭建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各类声讯、网络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关怀等方面的服务,做到服务载体信息化。同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办法,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各级政府要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到2015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要基本实现城乡覆盖。
四、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资金、项目的落实。
(一)落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对养老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当地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缴。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区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加快推进城乡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免费为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优惠利率。
(二)加大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于各县(市)区“三无”、“五保”及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保障性床位建设,以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等,由各县(市)区政府设立专项建设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要积极探索推进国办养老机构运营体制改革,积极支持公建民营、委托管理、合资合作、经营者聘任等社会化运营模式,增强发展活力。国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要保障“三无”、“五保”老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高龄空巢老人等。
各级政府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应明确养老机构用地布局原则和标准。旧城改造及新开发的住宅小区也应按服务范围,预留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在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旧城改造、小区开发设计时,要按照规范标准布置养老设施,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用地。
(三)完善居家养老补助政策。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同时,政府采取代金券的形式为城乡“三无”、“五保”老人、特殊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等购买服务。鼓励“4050人员”、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失业人员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对居家养老护理员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此外,由同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护理员岗位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各级政府要为推进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办公场所,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正确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便捷、精细的服务。在社区中利用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定标准建立的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等为老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每年由同级财政给予运营补助资金1万元。
(四)实施社会办养老机构专项补助。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正确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事业,制定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政策。自2013年起,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新增床位给予补助;对租赁用房5年以上的,根据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补助;对新建已正式运营的(含公建民营),根据实际床位利用率给予补助。对新建、改扩建设置99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建、改扩建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的养老机构,每张养老床位均按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5年内分5次逐年补助至1000元为止。对承担“三无”、“五保”对象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民办公助政策,按照供养“三无”、“五保”对象的人数每月按10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和资助。以上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分担。受助养老机构接受资助10年内不得转向经营,如改变用途, 将收回资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属划拨性质用地的,需补齐土地出让金。
(五)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要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研究制定老年人服务机构建设、护理服务、设施管理、机构运营等各项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要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年检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各项政策扶持;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社会福利机构登记资格,收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停止各项政策扶持,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项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有权终止政策扶持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无照经营的非法机构,民政、税务、卫生、人社、消防和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依法取缔;对设施不达标、安全观念淡薄、服务质量差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予以清理和整顿,以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的正常秩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服务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本地区“十二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搞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制定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国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老龄工作机构要制定完善养老服务业设施建设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制定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养老服务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等政策制度;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金融部门要积极为养老福利机构协调信贷、融资等问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与开发;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养老事业的良好氛围。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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