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借款合同范本(8篇)

时间:23-12-24 网友

单位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方:

贷款方:借款方因扩大经营活动,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向贷款方借款,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目的,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货款流动资金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每年,付息时间: 。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壹年,自月年民币元(大写)。

2、还款期提前如下:

若提前还款则以 年 月 日起,根据实际借款的天数计算,每天(%/360)计算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公司的货款回笼资金

2、还款方式:现金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公司全部财产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

产。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

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

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消工程建设等设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

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0.05%每天加收罚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

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贷款方按利息所得借款方按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号码:

贷款方:(签字)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单位借款合同范本(二)

甲方(借款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乙方(借款人、抵押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借款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借款本金数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与还款

1、借款期限: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期限和借款利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前,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双方确认:依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3、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特别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达到 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仍按本合同

第三条约定给付。

第三条借款利息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2、乙方须于实际放款日当日内支付

第一个月的利息;此后,于每个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抵押标的抵押机动车的品牌、型号、数量、车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详见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单。抵押机动车暂估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五条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担保物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六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利息)。

第七条放款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本合同。

2、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抵押权利证明原件。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抵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

第八条抵押机动车的权利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机动车,或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出借、出租、抵偿债务、分割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确需转让抵押机动车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机动车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甲方为

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抵押期间如抵押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抵押机动车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暂估价值的80%及以下)的,或

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

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机动车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机动车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5、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机动车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车辆,并尽维修、保养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机动车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同意。

2、各方签署本合同时,该抵押机动车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臵、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被查封、行政限制、存在权属争议、涉及该机动车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机动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乙方已与

第三方签订抵押机动车转让合同等)。

3、乙方及时交纳抵押期间机动车的交强险、商业保险等费用,依法按时检验机动车。

第十条抵押权的行使

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

(1)乙方违反其本合同

第八条、

第九条约定义务的。

(2)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抵押机动车毁损、灭失、价值下降的,或抵押机动车发生权属争议的,或抵押机动车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的,或抵押机动车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3)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或乙方在收到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抵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

(4)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达到 日的。

2、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或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3、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如甲方自行拍卖抵押机动车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4、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2、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八条、

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并另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在上述本息及违约金未获清偿期间,按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计息。

4、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上述合同或其中的其他条款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解除、不成立、不生效时,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的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权或必须先行使该抵押权为前提条件。

5、如

第三方为乙方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甲方有权同时就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

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市区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抵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 日内办理机动车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等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通知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借款合同范本(三)

合同编号:( 年)

第 号

立合同单位: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地址: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为需要,依据《单位住房贷款办法》,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保证用于 。借款期限为 年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保证按以下用款计划供应资金: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

三、甲方保证按以下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

四、贷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 ‰计算,按季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加收利息 %。

五、乙方未能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每天付甲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按时付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七、借款到期后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乙方有权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或用其抵押物清偿。采取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方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按季向乙方提供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生产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九、甲方法人变更时,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原法人所订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甲方填报的借款申请书,抵押或担保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合同条款,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 。

十三、补充条款: 。

贷款单位(公章): 贷款银行(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签字):

担保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借款合同范本(四)

借款人:(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出借人:(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意需求资金周转,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借款期限 年,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月利息为,若逾期还款甲方愿支付借款总额5%的赔偿及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诉讼代理费)。截止 年 月 日,甲方已支付乙方 年利息计 元整,但因资金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全部归还本金整,为更好明确双方权责,就借款延期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金额及延期还款时限:

借款金额仍为原借款整,不另行增减。借款期限延长个月,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月利息,本延期合同签订后甲方先行支付给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三个月利息元整。借款期限内提早还款的,利息按月利息折算成天数计取。若再次逾期还款甲方愿双倍支付乙方借款总额5%的赔偿及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诉讼代理费)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之日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主动一次性偿还乙方全部本金及利息,乙方收到还款后将原借据及本合同原件交还甲方。

三、强制执行条款与还款时间

1、甲、乙双方经慎重考虑,共同确认:双方同意本合同签订后,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此笔借款到期时间为 年 月 日,从 年 月 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甲方到期不还款,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甲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四、第三方担保:

本合同由提供全额担保,担保责任期自借款期限截止之日起 年内有效。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39;,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担保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及担保方各持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未做约定事项,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连带保证人(盖章): 法人代表人(签字): 签订约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借款合同范本(五)

贷款方(甲方):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借款方(乙方):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乙方因为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有相应的自有资金,同意出借。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 (月息)。

第三条借款期限:自放款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四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2、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3、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2)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六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1、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4、本合同正本 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 份,副本 份,送甲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贷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借款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借款合同范本(六)

一、有关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规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 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 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 ] 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 ] 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 ] 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结论

根据上面所引述的法律法规,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企业之间借款的法律后果

企业之间到底借款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又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维护金融秩序原则: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关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

2、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来承担。

3、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主要作如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 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四、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

尽管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对企业之间的借款不作为合法行为,但根据现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视同金融业的贷款行为,应予以征收营业税,而不论该等借贷行为是否与现行金融法规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 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007)中,又再次强调: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所产生的利息,贷款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对于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范围内从所得税前扣除。

单位借款合同范本(七)

贷款方:

借款方:

连带保证人:

一、借款用途借款方,(借款用途要合法)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付款方式选择。

1、 转账方式。贷款方通过 转账方式将钱款汇入借款人的 账户或借款人指定的 账户。

2、现金交付方式。在签订本协议时,贷款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

三、借款利息自交付贷款之日起,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率为%。(年利率不超过24%均受法律保护)。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条款变更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保证方式及期限,保证范围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自本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范围本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七、权利义务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 规定加收罚息。

八、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抵押房产或者汽车的,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而不是只拿房本和扣押行驶本)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九、违约责任借款方未按约偿还本息时,借款方应承担贷款方主张权利时的各种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等。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签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名字写上)。

十一、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3份,三方各执1份。

贷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借款人手机:

借款人身份证号:

借款人常住地址:(如发生争议纠纷,可以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名并按手印):

保证人手机:

保证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常住地址:(如发生争议纠纷,可以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签约地点:

单位借款合同范本(八)

借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贷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保证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 (盖章) 代表人:

贷款方: (盖章) 代表人:

担保方: (盖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申请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由 单位担保,并经 批准,向 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 。借款用于 ,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 年 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 ‰;年息为 %(如国家利率调整:

1.利率不变;

2.相应调整),按 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

第五条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 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

贷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财务部门:(盖章)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地址:

担保单位:(盖章)

贷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财务部门:(盖章)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地址:

贷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

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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