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1.18
∙【字 号】赣府厅发〔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18日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十三五”时期的主要成就
第二节 “十四五”时期的发展形势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发展目标
第三章 织密养老服务保障网络
第一节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第二节 推动公办养老机构转型发展
第三节 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提质升级
第四节 健全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第四章 全方位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第一节 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第二节 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第三节 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能力
第四节 提升医养结合发展水平
第五章 促进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第一节 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第二节 促进多业态融合发展
第三节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升级
第六章 健全养老服务要素支撑体系
第一节 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
第二节 增加设施供给
第三节 完善扶持政策
第四节 加大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
第五节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章 全面提升养老服务管理水平
第一节 促进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节 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第三节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标准化
第八章 提升社会环境支撑体系
第一节 弘扬家庭孝老传统美德
第二节 推进社会环境适老化改造
第三节 建设兼顾老年人需求的智慧社会
第四节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九章 实施保障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节 加强资金保障
第三节 加强规划衔接
第四节 加强跟踪实施
江西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根据《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十三五”时期的主要成就
“十三五”期间,我省养老服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强刚需、补短板、扩供给、促消费、防风险,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更加健全。省委、省政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考评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将“党建+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市县乡三级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村党组织书记“双述双评”内容。省级层面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将养老服务工作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养老服务政策更加完善。出台《江西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老年人照顾服务4个综合性政策和40余个专项政策,涵盖了城市养老、农村养老、医养结合、服务质量、人才培养、土地保障、税费减免、金融支持等各个领域;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配套落实政策,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更加健全。
养老服务设施更加完备。累计投入省级及以上资金30亿元,带动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100多亿元,新增民办养老机构209家、总数达到1989家,新增有效床位供给近4万张;打造特困失能人员照护中心82个,新增护理床位950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76%;改造提升公办养老机构929所、629所通过消防审验,占比67.7%;累计新建或改建护理型床位4万余张,护理型床位占比由17%提高到47%、增加30个百分点。各类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3000余个,新增符合“四助五有”标准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6625个、达到10225个,建成社区嵌入式养老院436个。
老年人保障制度更加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建成。养老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待遇水平稳步提升,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格局基本形成,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245万人。积极实施政府民生工程,发展成果惠及更多老年群体。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各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分别发放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惠及8.6万老年人;连续5年对近100万老年人根据不同年龄段按照50元-1000元不等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为近340万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城乡特困老年人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分别达到915元、615元,农村特困失能人员生活费标准参照城镇执行;失能、部分失能、生活自理的特困人员每月护理费分别达1200元、300元、70元。
养老服务供给更加多元。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有力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协调发展。10个设区市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1个设区市列为省级试点单位,率先实现试点地区全覆盖。对3500户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围绕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广泛开展助餐、助急、助医、助行、助浴、助洁等服务。发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短期照料、日间托养、居家照护、“喘息服务”等功能,通过腾退、租赁、配建、整合社区闲置资源等方式,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短板加速补齐;“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向全国推广,城乡老年人“原居安养、就近就便”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满足。
养老服务市场更加开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引进和培育了30余家专业化、连锁化企业和本土企业。健全完善用地保障、规划建设、财政奖补、税费减免、金融支持政策,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明显增强。
养老服务水平更加优质。持续开展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动各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疫情防控等管理制度,一批养老机构完成消防安全设施改造提升。健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有力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建设省级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研究制定一批养老服务江西地方标准;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和养老服务人才“领头雁”计划,每年培训养老院院长600名、从业人员2万人次。
第二节 “十四五”时期的发展形势
面临的挑战。总体上,“十三五”期间,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了量质提升,但距离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群众需求还有不少差距。老年人保障水平偏低、支付能力不足等问题短期内还未有效改善;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经营主体之间发展不平衡现象比较突出,供给结构有待调整、服务质量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一些短板弱项和瓶颈问题需要进一步推动解决。养老院普遍存在“招工难”“留人难”,养老护理员队伍不稳定、年龄偏大、整体素质不高,难以满足高质量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缺乏法律、法规支撑,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手段少、难度大,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风险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截至2020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人口762.48万,占总人口的16.87%;65岁及以上老年人537.1万,占总人口的11.89%;预计到2025年,我省60岁及以上、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将分别达到20%、15%左右。我省老龄化高龄化趋势明显、超前于经济发展水平,再加上即将到来的集中“退休潮”的叠加影响,将给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和社保经办服务带来较大压力,养老保险服务渠道单一、经办力量不足、服务供给不充分、难以适应社会化、多样化、智能化发展趋势的矛盾将日益凸显;“十四五”期间,我省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数将逐年增加,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压力将进一步增大;老年人家庭空巢化、独居化、小型化、少子化态势继续深入发展,将对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和供给结构带来深刻影响;这些情况与当前养老服务面临的诸多困难和短板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将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带来较大压力。
面临的机遇。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省委、省政府对养老服务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将养老服务纳入基层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发展等统筹推进,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让夕阳更红”的目标要求,这为做好新发展阶段的养老服务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有利条件,也对今后养老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国家层面正在部署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一老一小”等重大试点。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技术创新步伐加快,将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和养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创新支持。同时,我省拥有优质生态资源和中医药资源,是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共同腹地,也是目前唯一同时毗邻珠三角、长三角、闽东南三角的省份。这些优势,将对丰富养老服务供给、扩大养老服务受众、促进养老服务消费赋予新机遇、增添新动能、拓展新空间。
制定实施“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是我省全面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更好地履行兜底保障职责,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共同富裕国家行动纲领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全面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保基本、补短板、锻长板、抓规范、防风险,积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形成兜底养老服务保障有力、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非基本养老服务充分发展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格局,让全体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广泛参与,共享发展。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主体作用,巩固家庭的基础地位,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发展,在全社会营造敬老、孝老、爱老、尊老、养老的浓厚氛围,切实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共建共享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筹推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同步,在履行养老服务兜底线、保基本的同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产业链。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加速补齐城市养老服务短板,持续巩固“党建+农村养老服务”品牌成果。
——适应需要,多元发展。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养老点位”问题,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着力完善“基本养老有保障、普惠养老有选择、特色养老有供给”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不断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提高机构养老服务能力,促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发展。
——发扬优势,创新发展。依托江西独特的生态资源和中医药资源优势,打造一批具有江西特色的养老服务模式,研发推广使用一批养老服务产品用品,创新研制一批符合江西实际的养老服务标准、品牌。
——量力而行,科学发展。充分考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设定各项目标、指标,合理有效引导社会预期,不断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老龄化的信心,持续为养老服务发展拓展空间、增添动力。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结构合理、供给多元、服务优质、监管到位、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新格局更加完善;人人享有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基础设施更加巩固,供给结构更加优化,服务产品更加丰富,服务市场更加开放,养老服务信息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养老事业和产业有效协同、高质量发展,老年人及其家属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推动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基础地位进一步巩固,助餐、助医、助娱、助浴等居家上门服务广泛开展,城乡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短板加速补齐,15分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养老机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医养康养深度融合发展。
农村养老服务品牌提质升级。以“一县一中心、一乡一阵地、一村一场所”为支撑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健全完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持续运营发展,“党建+农村养老服务”品牌持续巩固。
养老产业做大做强。扶持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全面开放,市场主体不断培育壮大,老年人产品用品不断丰富,智能化等新兴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推广,多业态的养老服务不断融合发展,养老产业链条不断拉长。
养老服务质量加速提升。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化、标准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才留用政策机制不断健全。
老年宜居环境持续改善。老年友好型城市和社区建设全面推进,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社会参与程度不断提高。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有效解决,让广大老年人更好地适应并融入智慧社会。
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领取待遇水平达到180元,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
第三章 织密养老服务保障网络
第一节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结合江西实际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部门之间互认、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探索将老年人能力评估与免费健康体检等服务有机结合,推动建设一批综合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结合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形势动态调整。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重残、独居、高龄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完善老年人救助福利补贴制度。完善落实高龄补(津)贴制度,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评估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推进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福利补贴优化整合,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制度衔接,完善补贴方式方法,提升精准度和有效性。
构建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家部署,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逐步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适应人口老龄化和退休人员集中增加趋势,加快智慧社保建设,健全领取养老待遇“静默认证”大数据算法,加强全民参保大数据分析运用,全面提升社会保险服务精细化水平。
逐步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机衔接,建立健全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相衔接的多层次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加大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力度。根据国家部署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的有益补充作用,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
第二节 推动公办养老机构转型发展
明确新时期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落实特困失能、部分失能人员生活费、护理费,有效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日常运维经费,推动实现县级特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中心全覆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有意愿的特困失能人员全部实现在县级集中照护。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公益性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等提供照料托养服务,仍有剩余床位的向普通社会老年人开放。
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每个县(市、区)建成1所具备照护托养能力的县级失能专业照护机构;所有存量乡镇敬老院全面实现改造提升,新建或改造护理型床位占比分别不低于60%、50%;已经实现改造提升的公办养老机构要重点推进内部环境适老化改造。科学设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规模,新建或改扩建市县乡三级公办养老院项目床位设置规模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00张、300张、150张,不得兴建超高标准、超规模的公办养老机构;现有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能够满足区域特困人员供养服务需求且仍有较多空余床位的地区,不宜新建、扩建项目。
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市场化运营、社会化服务、价格收费、薪酬待遇等制度。加强敬老院管理人员选聘考核管理,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程度。健全市县乡三级养老服务中心框架体系,推动各层级公办养老机构提升区域性养老服务指导功能。坚持运营主体的多元性、可持续性,科学稳妥实施公建民营,宜公则公、宜民则民,不得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养老机构“打包”交由同一家机构或组织运营。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特困人员照护托养服务需求。探索建立紧密型养老服务联合体,提升区域公办养老机构整体水平,织密养老服务保障网络。
第三节 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提质升级
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利用闲置的校舍、民房、老村部等资源,按照“四助五有”基本建设标准,在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配建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有效整合,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提供有效载体。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
深化“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实施党群连心、老人舒心、子女放心的“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三心工程,建立健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可持续运营机制,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制定稳定的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政策。根据村庄、老年人居住分布、养老服务需求的实际,探索创新农村老年人服务新模式,打通农村养老服务的“最后一米”。
第四节 健全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依托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村民理事会等组织,发布“红黑榜”“道德榜”,教育引导老年人家庭尽职责、尽义务,让亲情不下线、不缺位。建立健全城市老年人居家探访制度,到2022年,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建立健全留守等老年人日常探视、定期巡访、结对帮扶三项制度。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及志愿服务队伍等,重点面向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视巡访服务。
第四章 全方位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第一节 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依托具备失能照护能力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完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政策标准,健全上门照护服务标准、合同范本,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娱、助浴等上门服务。支持发展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
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围绕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内容,采取政府补贴方式,对特殊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等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广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清单,引导城乡老年人对住宅及家具设施等进行适老化改造。
第二节 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推进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推进以嵌入式养老院为重点、以城市日间照料中心为补充的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在街道和县(市)城关镇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心),承担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和相应区域的统筹指导功能;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院或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照护托养、日间照料、助餐、康复、护理、居家上门、陪诊转介等一站式养老服务,并支持承接相应区域的居家探视巡访、失能老年人帮扶、能力评估、家庭照护等服务。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以照护为主业、辐射周边社区、兼顾上门服务的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内涵。围绕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大力发展助餐、助急、助医、助行、助浴、助洁、家政等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打造一批“后厨可观、食材可溯、安全可查、送餐可及、质量可评”的社区老年食堂;通过购买服务、分级分类奖补等扶持政策,积极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助浴服务机构;支持家政企业开发被褥清洗、收纳整理、消毒除尘等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保洁服务产品。发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短期照料、日间托养、居家照护、“喘息服务”等功能,大力发展专业化、规范化和高质量的护理服务,解决高龄、失能老年人就近就便的照料护理服务需求。探索社区“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餐桌、定期巡访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第三节 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能力
突出护理能力建设。完善对护理型床位的认定。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把提升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突出护理功能的养老机构。聚焦失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在市、县(区)福利院开辟失智照护楼或照护单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失智老年人的照护机构或开辟专区。推进失智照护、失能护理示范机构建设。
强化养老机构质量安全。加强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推动解决存量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对民办养老机构按要求实施消防改造并通过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给予适当奖补。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属地市、县政府按规定集中研究处理。
提升机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养老机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各类风险日常评估和干预,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构建“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应急体系。养老机构在建筑设计时充分考虑医疗感染管理要求,增设隔离功能并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和设备,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依托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或综合性示范机构,在设区市层面建立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中心,担负区域内养老领域发生公共卫生、火灾、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情况下老人的转移、照料服务等工作。
第四节 提升医养结合发展水平
畅通医养结合政策渠道。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约合作获得所需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并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托管养老服务设施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程序依法核发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拓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普遍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等合作机制,基本构建起养老、医疗、照护、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相互衔接补充的“医养结合”一体化服务模式,实现养老和医疗资源利用最大化。
支持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统筹布局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等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支持通过建立联合体等方式,整合养老、医疗、康复和护理资源,发展具有医养或康养特色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的医疗、健康和养老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流动延伸。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护理服务、家庭病床进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聚焦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供适宜、综合连续的长期照护服务。支持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乡村卫生站与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改造提升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提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居家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
第五章 促进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第一节 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规范备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健全“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的要素市场机制,营造公平、安全、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全面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机构国民待遇,全面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对社会资本、非本地资本、境外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件和准入门槛。进一步优化相关政务服务、精简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对养老机构筹建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行一站式标准化服务,切实加强养老机构项目筹建指导。
做强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完善落实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措施,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加大养老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和培育一批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旗舰龙头企业。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性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公共服务功能国有企业,支持省属国有康养企业打造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养老服务品牌;对养老服务功能国有企业以及承担部分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进行养老服务业务分账核算、分开考核。对主要承担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提供养老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指标。
实施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通过开展城企合作等方式,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构建“机构有效益、老人可接受、市场有发展、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养老模式。充分把握市场供给和需求规律,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PPP等模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鼓励举办规模化、集团化养老企业。加大国有经济对普惠养老的支持,支持各类主体扩大普惠性服务,引导地方政府制定支持性“政策包”,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带动企业提供普惠型“服务包”。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机构建设运营成本、政策支持和财税补贴、老年人承受能力等情况,推动普惠型养老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价格水平应当显著低于当地同等服务水平的市场化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节 促进多业态融合发展
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等行业融合发展,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引导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等开展智能化养老服务,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汇聚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市场供需,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
发展康养产业。依托江西优质的生态资源和中医药优势,推进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养生保健、教育服务、精神文化、旅游休闲、体育健身等业态深度融合,积极发展养教结合、康养小镇、森林康养、旅居养老等新兴业态,着力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全国康养高地。充分发掘我省中医药特色优势,开发中医药医养康养服务。促进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加强合作,广泛推广热敏灸、中医康复等中医药技术适宜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设中医诊所,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老年康养服务。
第三节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升级
优化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健全养老服务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合理引导市场消费预期,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探索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强化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欺诈销售,以及打着养生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的意识和能力,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壮大发展银发经济。广泛开发满足老年人衣食住行等特殊性需求的老年生活用品。针对不同生活场景,加大老年休闲陪护、清洁卫生、饮食起居、生活护理等产品研发力度,开发适老化家电、家具以及新型照明、洗浴装置、厨房用品、辅助器具、助行机器人等智能化日用辅助产品。建立老年用品产品目录,推广支持新型材料、5G、人工智能(AI)、虚拟现实(VR)等新兴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支持外骨骼机器人、照护和康复机器人、虚拟与现实康复训练设备等产品研发。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便携式、智能化等养老设备。充分考虑老年群体使用感受,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简化应用程序使用步骤及操作界面。推动老年用品产品进产业园区、展会、商场、机构、社区和家庭。鼓励各大电商、零售企业在重阳节期间开展“孝老爱老”购物活动,通过线上线下联动,集中展示、销售老年用品,形成品牌效应和消费热潮,激发消费热情,引领老年用品消费潮流。推进在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等设立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站点。
第六章 健全养老服务要素支撑体系
第一节 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
加强规划布局。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要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做好衔接并予以优化,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2022年底前,市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提升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的针对性、均衡性,并做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专项布局得到落实。市县政府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保障用地需求。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保障养老用地需求,并按照“就近养老、便利就医、便于探视”原则安排在合理区位。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存量商服用地、城市零星用地以及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按规划优先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服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养老服务机构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根据国家有关部署落实过渡期后顺畅接续的政策措施,稳定营利性养老机构预期。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颁发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严禁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节 增加设施供给
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按照“脱钩是原则、保留是例外”要求,推动培训疗养机构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脱钩,资产统一划转至国有资本运营平台,整合资源、统筹规划、整体转型。坚持“应改尽改、能转则转”,培训疗养机构主要转型为医养结合、社区嵌入等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不得以养老名义经营其他业务。各地要建立绿色通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积极协调解决培训疗养机构历史遗留问题,对资产划转、变更权属、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补办证照、规划衔接等手续予以优先办理。
整合利用闲置设施。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公办培训中心和疗养院、学校、社区用房、厂房、长期空置的公租房等闲置资源,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加大改造提升力度,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
落实配建要求。完善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设施“四同步”工作规则,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确保新建居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确保安全、实用、便利、适老。在城市居住社区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回购、租赁、置换、改造等方式按每百户15平方米标准补足已建成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鼓励各地对已纳入改造计划且具备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各类闲置资源,建设或改造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补齐设施短板。
第三节 完善扶持政策
减轻税费负担。养老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优惠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完善补贴制度。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从2022年起,各地要不区分经营性质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护理型床位(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除外)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自行承担,省级对各地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给予适当支持。健全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按照实际接收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100元标准落实运营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第四节 加大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国有资本、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用好省级养老产业引导基金。鼓励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允许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探索以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审慎有序探索养老服务领域资产证券化,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健全养老服务商业保险体系,推广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等险种,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机构、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
第五节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健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通过共建实训基地等方式,探索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定向培养试点。营造良好的就业氛围,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行动,继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领头雁”计划,对所有养老院院长进行轮训。支持养老护理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养老护理员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健全从业人员激励机制。完善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业柔性引才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留用人员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补贴政策。举办不同层级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按程序授予相应荣誉、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定期开展“最美养老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学习宣传活动。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
健全“社工+志愿者”队伍。大力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专业化养老服务。深入推进养老领域志愿服务工作发展,积极扶持培育各类为老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及时发布为老志愿服务项目,推动“时间银行”模式应用于为老志愿服务实践,鼓励各地探索利用“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的储蓄与回馈等正向激励机制。培育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领域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
第七章 全面提升养老服务管理水平
第一节 促进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实施《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完善养老机构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制定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分类政策,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有关部门要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进行必要监督;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推动形成养老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相适应的市场机制。全面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按照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综合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开展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养老服务业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对于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依法公示。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推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引导相关行业组织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服务能力。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并作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全面加强养老服务市场“宽进严管”,全省各级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机构主责、社会监督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明确监管重点,全面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设施建设用地、运营秩序、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金等方面监管。推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市场发展形势相适应,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联合监管机制。依法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不断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力度,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和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规范监管、公正执法。健全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按照相关部门职责充实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高监管实效。创新养老服务领域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覆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全链条要素,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闭环。
加强养老服务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切实防范化解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资金、人员、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及时化解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养老服务领域应急处突能力。加强对设施建设用地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各类未注册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或未登记备案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的养老服务活动及其举办主体。加强对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使用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器械、耗材、药品的使用安全等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引导,检查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岗位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养老护理员等遵守职业道德、提升职业素养,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行为。
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风险防控。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强化对销售会员卡、预付费的监管,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对于养老社区(CCRC),要明确以服务为本的功能定位,积极探索建立专项监管机制,严禁以养老之名跑马圈地,严格规范资产过渡金融化,确保健康稳定可持续。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增强养老机构防范风险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给予支持。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养老机构合法权益和正常服务秩序。
第三节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标准化
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发展智慧养老,积极推动信息化高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促进养老服务科学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以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为契机,加强养老服务信息资源规划、管理和应用,搭建互联贯通的养老服务工作大数据平台,推广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大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养老服务信息采集管理和标准制定,提高信息资源准确性、可靠性和可用性。提高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利用水平,推进公共信息的资源共享,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破除“信息孤岛”“数据烟囱”,对涉及老年人口、保障、服务等基础信息分类分级互联共享,做好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的对接,推动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全面推动实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充分发挥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加快推进标准实践创新,研究制定地方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支撑保障标准,并积极推动上升为国家标准。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化宣传工作,提升养老服务领域定标准、学标准、用标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八章 提升社会环境支撑体系
第一节 弘扬家庭孝老传统美德
加强政策引导和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百善孝为先”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秀文化,讲好江西养老故事。加强反映养老、孝老、敬老美德的艺术作品创作,鼓励广播电视、互联网播放平台制作、播放养老相关公益广告。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村级事务中的领导作用,教育引导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将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对无监护人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监护保障机制。实施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赡养人护理假制度。
第二节 推进社会环境适老化改造
提升社区适老化水平。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协同推进小区路面、出入口、通道、楼梯等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打造更加方便、温馨的宜居安养环境。推动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融入适老化标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方便安全的出行和居家生活环境。
推动公共场所适老化。加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适老化改造力度,在机场、火车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等公共场所为老年人设置专席以及绿色通道,加强对坡道、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节点的改造,全面发展适老型智能交通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推动城乡街道、社区公共服务环境适老化。
第三节 建设兼顾老年人需求的智慧社会
完善传统服务保障措施。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信访、出入境、生活缴费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应设置必要的线下办事渠道并向基层延伸。公共服务场所应保留人工窗口和电话专线,为老年人保留一定数量的线下名额。加强“身份证”信息归集和数据打通,在更多领域推广“一证通行”。定期开展拒收现金专项治理。在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处置中做好帮助老年人应对工作。
推进智慧化服务适应老年人。开展专项行动持续推进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优化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鼓励企业提供相关应用的“关怀模式”“长辈模式”,将无障碍改造纳入日常更新维护。支持终端设备制造商、应用产品提供商、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三方联动,开发一体化老年模式,促进上下游功能衔接。以市场力量为主体推动出台一批技术适老化标准体系。组织开展老年人智能技术教育培训,通过体验学习、尝试应用、经验交流、互助帮扶等,引导老年人了解新事物、体验新科技。
第四节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支持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将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纳入体育健身圈建设内容,在建设体育场馆和全民健身工程时,充分考虑到老年人健身特点和健身需要,配置老年人喜爱、适用面广、便捷实用、健身效果显著的体育器材;推广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建设活动项目及传统保健体育运动。鼓励建立老年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指导和帮助老年人开展各类运动项目;鼓励推出适合老年人的体育服装、锻炼器材等产品及健身指导、竞赛参与等服务。
创新发展老年教育。开展老有所学教育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到2025年,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1所老年大学,建设一批示范性老年大学。支持各类有条件的院校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鼓励养教结合创新实践,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老年人学习网点。推动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积极融入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老年教育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利用现有老年教育资源,及时向乡镇和农村辐射,推动老年教育重心下移,以就近、便捷、快乐为原则,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稳定可靠丰富的教育服务。建立大龄、老年人才信息库,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大龄劳动者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一链式”服务。
丰富老年人休闲文化生活。支持新建或改扩建一批老年公共文体活动场所。针对老年人共性的精神文化需求,鼓励各方增加对老年节目的制作和投入,编辑出版适合老年人的大字版本图书。搭建老年人文化活动交流展示平台,支持老年文化团体和演出队伍进乡村、进社区。鼓励电影院、剧场等经营性文娱场所加大对老年人开放的优惠时段,对工作时段以惠民价格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给予适当支持。
第九章 实施保障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发挥各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领导小组重要作用,强化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合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绩效评价、政府营商环境考核等内容;将“党建+农村养老服务”列入市县乡三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村党组织书记“双述双评”内容。各地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养老服务中心并落实相关人员编制。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着力提升城乡养老服务经办能力。
第二节 加强资金保障
坚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建立稳定有效的养老服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机制,优化各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支出结构,提升精准化投入水平。各地要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保障财政养老服务投入,省本级和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保障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维经费,县级要充分保障政府设立的供养机构运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及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维保障标准。争取纳入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和“一老一小”、城企联动普惠养老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筹予以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发展。
第三节 加强规划衔接
各地要配套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提升区域内和区域间服务和产品供给能力。要及时将养老服务体系纳入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并对接融入国家相关重大区域战略,统筹融入省内区域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片区规划,切实增强重点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和产业承载力,发挥战略性区域中节点城市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大养老服务及产品、相关产业、创新业态的规划布局,推动产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匹配。
第四节 加强跟踪实施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及时检查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定期开展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创新评估方式方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配套措施,细化相关指标,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创造性实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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