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程设计合同合集15篇

时间:23-12-01 网友

2023年工程设计合同合集15篇

工程设计合同1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 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 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 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 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萤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日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买际损失的__%。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砖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年月日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砖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鉴证意见:

  (盖章)

  经办人:

  鉴证日期:年月日

工程设计合同2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

  设计方: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设计费支付进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2条双方责任

  (1)发包方责任

  ①发包方按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按合同第4条规定将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②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将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设计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增付设计费。

  ③在未签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发包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的设计费。

  ④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方能够做到,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赶工费。

  ⑤发包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⑥发包方应保护设计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方同意,发包方对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设计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2)设计方责任

  ①设计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②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③设计方按本合同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④设计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要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的,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的,设计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商定。

  ⑤设计方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发包方提交的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向设计方索赔。

  第3条其他相关事宜

  (1)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4条规定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方另收工本费。

  (3)对于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方需要设计方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方支付。

  (5)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一式2份,发包方1份,设计方1份。

  (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方向设计方支付定金后生效。

  (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其他约定事项。

  发包方名称:(盖章) 设计方名称:(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设计合同3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甲方配电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承接配电工程设计,确保设计图纸通过供电部门的审查。现为了充分明确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设计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设计内容和主要工作量

  10KV线路(电气)、10KV用户开闭所、7930KVA三个变电所电气和低压出线开关下桩头设计。(由甲方将土建电气设计配线负荷表提供给电力设计单位)

  四、委托事项

  本工程由甲方委托乙方组织设计。乙方以总承包方式负责该工程的设计至图纸加盖供电部门的审核章后移交甲方。

  五、设计准备

  甲方负责提供供电方案答复意见书、场所平面图、出线名称和各出线负荷。

  六、工程期限

  1、乙方于合同签订后,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出图工作,并具备送审条件。

  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应作相应顺延:

  2.1甲方不能按时提供资料;

  2.2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2.4非乙方原因造成影响工程进度的;

  2.5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耽误工期的。

  2.6因接入系统和外网因素影响而耽误工期的。

  七、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调整

  1、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设计费(含税价,人民币): 万元整;预付定金为 万元。余款在设计图纸通过供电公司审核且加盖审核章后甲方一次性付完。

  2、价款调整

  1.不采用可调方式,乙方包干。

  2.符合第7条4款调整条件的可作相应调整。

  3、可调整的条件

  3.1额外增加或附加的工程量;

  4、调整的方式:

  乙方将合同价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签字,以作为合同方结算的依据。

  八、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

  1.1甲方是本设计工程的投资者,可对设计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1.2履行完成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

  1.3乙方在设计过程中如有需要甲方配合、协调工作时,甲方应以予帮助;

  2、乙方

  2.1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甲方所委托事项;

  2.2设计人设计完成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供电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2.3工程设计通过供电公司审核,且甲方付清设计费余款,3日内乙方将本工程有关设计图纸加盖供电公司审核章后移交甲方。

  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九、质量保证

  本合同所委托项目:乙方确保设计图纸符合国家和当地供电公司的要求和规定。

  十、违约和争议

  1、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条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合适地履行双方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均是有悖协议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人民法院对争议内容进行裁决。

  十一、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执行,则合同双方均不需对此负责。“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火灾、战争、政府干预、罢工、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预见或避免的事故。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以书面通知对方,并于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以及有效证明文件。

  十二、合同的生效与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受损的一方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所直接发生的所有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损失。

  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合同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面的修改。如任何一方需对合同的内容作出变更、修改或补充的建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在征得对方签署人会签同意后,方可生效实施。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待工程竣工交付,费用结清一年后失效。

  十四、本合同中如遇有涉及与供电相关部门的协调事宜,乙方将负责与供电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作商定。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工程设计合同4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

  联系电话:

  设计人:

  设计证书等级:

  身份证号:

  通讯

  联系电话: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 工程项目

  1、建筑规模: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2、设计阶段

  (1)方案:

  (2)初步设计:

  (3)施工图:

  3、估算总投资: 元,(大写) 元整。

  4、估算设计费: 元,(大写) 元整。

  第四条 设计内容

  设计人为发包人设计 工程并编制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发包人 区总平面布置;

  2、发包人第 期 工程生产规模、产品、技术方案分析与规划;

  3、发包人技术经济效益分析与预测。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价日期

  备注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价日期

  备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七条 费用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报酬人民币 元,分两期支付,具体如下:

  1、本合同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

  2、设计人提交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并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

  第八条 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计 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2、设计人提交 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计 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 %,计 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1、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 %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2、设计人责任

  (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日的设计联络工作。

  (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方式

  1、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设计人:(签字盖章)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设计合同5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工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设计任务: 工程名称:

  工程

  第二条:甲方责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有关建设文件和设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与数量付给乙方设计定金与工程设计费。

  3、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上级有关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正式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责任

  1、如期向甲方交付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并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符合甲方的建设使用要求。

  2、负责本合同所列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变更设计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工技术条件、选定的设计方案、批准的初步设计、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料,给乙方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甲方按实际返工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2、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设计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设计费。

  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同时生效,以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工程设计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需双方友好协商及时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设计合同6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设 计 证 书 等 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伺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8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他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设计合同7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 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 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 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 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

  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 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日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买际损失的 %。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设计合同8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5月15日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方便面车间的工艺修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甲方将__公司方便面车间内及料包车间的布置、方便面车间增加局部四层、面粉仓工程委托乙方设计,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同意就原合同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造价

  1. 本工程总价为含税RMB350000元,即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2. 工程总价包含施工图设计、出图、邮寄以及施工图的技术交底等方面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第二条 工程付款方式

  1. 工程完成,甲方对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100%工程费用。

  2. 甲方付款给乙方时,乙方必须提交给甲方同额之发票。

  第三条 本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其他事项,依原合同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可再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 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甲、乙双方应先进行协商,求得妥善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甲方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裁决为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应按此裁决执行,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未有争议部分,双方应继续执行。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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