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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3-06-30 网友

合同模板大全

1 聘用合同

2 房产买卖合同

3 商品房购销合同

4 商品房预售合同

5 房屋租赁合同(A)

6 房屋租赁合同(B)

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出让

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10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

11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

12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或CIF条款)

13 进口合同

14 出口合同

15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16 国际商业合同

1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8 国际售购合同

19 国际购货合同

20 国际售货合同

21 国际民间贸易协议书

22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23 工矿产品销售合同

24 工矿产品订货合同

25 印刷品订货合同

26 水泥购销合同

27 建材订货合同

28 供用电合同

29 化肥 农药 农膜购销合同

30 五金 交电 家电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31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32 农副产品售销合同

33 农副产品订购合同

34 农副产品购销结合合同

35 粮食订购合同

36 棉花订购合同

37 生猪 菜牛 菜羊 家禽购销合同

38 鲜蛋购销合同

39 蔬菜订购合同

40 水果订购合同

41 柑桔购销合同

42 西瓜产销合同

43 茶叶订购合同

44 烟叶订购合同

45 粮食批发市场粮油交易合同

46 外贸合同书

47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48 建设工程拆迁房屋合同

49 中外补偿贸易合同

50 补偿贸易购销合同

51 技术转让合同

52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53 国际专有技术转让合同

54 转让技术秘密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合同

55 租赁合同

56 财产租赁合同

57 设备租赁合同

58 柜台租赁合同

59 租车合同

60 租用潜水船合同

61 租船合同

62 中外租赁合同

63 中外定期租船合同

64 光船租赁合同

65 航次租船合同

66 融资租赁合同

67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68 借款合同

69 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70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71 外汇借款合同

72 建设工程借款合同

73 担保借款合同

74 抵押借款合同

75 抵押借款合同2

76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77 信托资金借款合同

78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借款合同

79 专项资金借款合同

80 联营股本借款合同

81 国际借款合同

82 中外买方信贷合同

83 图书约稿合同

84 图书出版合同

85 图书自费出版合同

86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87 国际专利技术许可合同

88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89 国际(非独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90 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91 租赁委托合同

92 财产信托合同

93 委托销售合同

94 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

95 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96 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

97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98 委托培训合同

99 诉讼代理委托合同(A)

100 诉讼代理委托合同(B)

101 授权委托书

102 委托培育良种合同

103 杂志邮发委托合同

104 广告发布委托合同(A)

105 广告发布委托合同(B)

106 国际招标合同及其须知

107 国际商业代理合同

108 国际商务总代理协议书

109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

110 国际合资代理协议书

111 中外项目委托合同

112 行纪合同

113 居间合同

1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116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

11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18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11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120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121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A)

122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B)

123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C)

124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125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126 加工承揽合同

127 加工订货合同

128 修理修缮合同

129 中外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合同

130 中外来料加工合同

131 中外来件装配合同

132 技术开发承揽合同

133 技术服务合同

134 国际技术服务合同

135 旅游合同

136 技术咨询合同

137 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合同

138 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

139 货物运输合同

140 航空运输合同

141 包机运输合同

142 水路运输合同

143 包船运输合同

144 劳动合同书

145 合同制工人招聘合同

146 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

147 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合同

148 停薪留职合同

149 出国留学协议书

150 中外劳务合同

151 国际劳务合同

152 仓储保管合同

153 合伙合同

154 联营合同(A)

155 联营合同(B)

156 联营合同(C)

157 合伙型联营合同

158 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

15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A)

16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

16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C)

16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D)

16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164 土地联产经营承包合同

165 树苗栽培承包合同

166 林业承包合同

167 山林防护管理承包合同

168 园经营管理承包合同

169 农村副业经营承包合同

170 鱼塘经营承包合同

171 畜牧饲养承包合同

172 企业招标承包经营合同

173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章程

174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175 建筑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176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177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178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179 养殖保险合同

180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181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182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83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84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85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186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187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188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189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190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191 房屋按揭 购房贷款保险合同

192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193 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一)

194 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二)

195 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196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197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198 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199 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200 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201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202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203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204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205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

206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

207 中保人寿美满人生保险条款

208 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

209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条款

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11 中外补偿贸易合同样本

21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样本

213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 或 CIF 条款)样本

214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FOB条款)样本

215 中外技术转让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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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 )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

1.乳腺癌

4.卵巢癌

2.子宫颈癌

5.输卵管癌

3.子宫内膜癌

6.阴道癌

 

特定手术项目表

1.子宫全切手术(含次全切除)

4.子宫脱垂手术

2.卵巢、输卵管全切手术

5.子宫外孕手术

3.子宫破裂缝合手术

6.乳房全切手术(含单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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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 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__月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 (公章)

代 表 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年__月__ 日

 

供货单位(乙方): (公章)

代 表 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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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销售合同

 

供 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需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

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

四、履行地

五、交(提)货方式

六、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

七、合理损耗计算方法

八、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九、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十、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十一、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二、担保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五、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有效期限:

十六、其他约定事项

 

供 方

 

单位名称: (公章)

代 表 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年__月__日

 

需 方

 

单位名称: (公章)

代 表 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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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订货合同

 

供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需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质量、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

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

五、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七、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八、随机配件、备品、工具供应方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担保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本合同于 年__月__日在 签订;有效期限: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供 方

 

单位名称: (公章)

代 表 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年__月__日

 

需 方

 

单位名称: (公章)

代 表 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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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订货合同

 

甲方(需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供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印刷许可证:

一、印刷品名称、数量及交货日期: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计划单价

金额

用料

交货期

 

 

 

 

 

 

 

 

 

 

 

 

 

 

 

 

 

 

 

 

 

 

 

 

 

 

 

 

 

 

 

 

 

 

 

 

 

 

 

 

 

 

 

 

 

 

 

 

 

二、加工原料:

三、质量和式样:1.质量: 2.式样:

四、定货数量的差额幅度:

五、货款结算,凭运输部门的运单向银行办理托收。

六、原材料供应:

(甲方来料加工者,应由乙方作运货处理,其货款在乙方交货结算时,凭甲方的发票结算。)

七、印件确定后,双方中途变更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协商同意,否则应负违约责任,并应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外地用户,可由乙方代办运输,乙方一经运出即为交货,一切包装费、运杂费均由甲方负担。

九、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经双方另行商定。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 方:

代表人:

开户行:

帐 号: 年__月__日

 

乙 方:

代表人:

开户行:

帐 号: 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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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购销合同

 

甲方(购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销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水泥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品 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价金总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仓库提货,运费、上、下车费等均由甲方自理,乙方凭合同和甲方收货人出据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乙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年 月 日前提(供) 吨。其中: 吨, 吨。

年 月 日前提(供) 吨。其中: 吨, 吨。

年 月 日前提(供) 吨。其中: 吨, 吨。

年 月 日前提(供) 吨。其中: 吨, 吨。

甲方逾期提(收)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除甲方责任。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

1.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付定金 元;

2.采取先汇款后结算方式:甲方按购水泥总金额分期先汇款。

年 月 日前电汇 元; 年 月 日前电汇 元;

年 月 日前电汇 元; 年 月 日前电汇 元。

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乙方每月 日~ 日凭实发水泥开具销售发票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七、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 %的违约金。

乙方责任: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 %的违约金。2.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 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代 表 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年__月__日

 

乙方:

代 表 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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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订货合同

 

甲方(需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供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 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材料名称及花色

规格(毫米)及型号

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合计(元)

 

 

 

 

 

 

 

 

 

 

 

 

 

 

 

 

 

 

 

 

 

 

 

 

 

第二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第三条 验收方法

第四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第五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

2.交货地点:

3.交货日期:

4.运输费:

第六条 经济责任

(一)乙方的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 %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罚金。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 %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 %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 %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 %付给乙方,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七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 %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 %的补偿金。

第九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 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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