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一
本文作者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他因“发现和澄清了交易费用和财产权对经济的制度结构和运行的意义”而荣获了1991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获奖的成果在于两篇论文,其中之一就是这篇《社会成本问题》。《社会成本问题》是一篇讨论产权的法律界定的论文,是他的成名作、代表作,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经济思想,如外部侵害具有相互性,交易成本为证,出事权利界定的重要性等。这篇文章构筑了以“科斯定理”为核心的产权理论分析框架。
《社会成本问题》共分为十个部分,文章一开始就提出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大都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即限制甚至是惩罚施害者。而科斯对此提出质疑。紧接着在第二部分科斯进一步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来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面对这类问题时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如何制止和惩罚造成损害的一方,而不是相互影响或者说相互损害。
在文章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科斯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他说:“在这种(对损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都是最优化的。这就是后人总结的科斯定理的起源。第五部分科斯列举了四个案例分别是“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关于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间的冲突)“库克诉福布斯”案(关于工厂排放硫酸氨气体影响漂白剂的问题)“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关于邻居间烟尘妨害问题)和“巴斯诉格雷戈里”案(关于地下室通风的问题),用此来说明继续阐述他的观点。可以看出科斯是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严密论证的。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空洞的说理。在第六部分中科斯指出之前所有观点都存在一个前提: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交易成本的。但这不是现实,是个假定。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损害的问题,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文章第七部分讲述权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关的经济问题,作者运用实际的案例指出在处理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地限制那些有责任者,而应该决定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
第八、九、十部分科斯分析了庇古《福利经济学》中的缺陷,指出了传统方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法的必要性。他着重考虑了三个方面的问题:①福利经济学一般把注意力放在分析外部侵害所造成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差异上,从而论证了市场制度的缺陷,以及采取政府管制的必要性。该方法忽视了这种安排或许会带来更多的损害。②福利经济学对市场制度的一些假设,脱离现实世界。因而得出的结论,往往跟事实不相符合。因此在进行决策的时候,必须对新旧情况对比分析,从而得出与实际情况相吻合的结论。③庇古与科斯理论观点的差异,最根本的在于福利经济学认为生产要素是一种对实物的占有,而科斯则认为是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行使一种权利(使用一种生产要素)的成本,就是该权利的使用导致别人的损失。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分析与论述中,实际上都是围绕着一个中心思想展开的,即在交易成本为正的前提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影响到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在调整权利关系时,关键是要进行制度运行的收益、损害与成本三者之间的比较,最终选择的制度安排要满足交易成本较小和总产值最大。这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核心思想,也是科斯产权思想的实质。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启发了人们对产权法律界定的首次思考,是产权与制度研究领域的经典之作。
此外,这篇文章也是对外部性的一个讨论。科斯定理最初就是在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的方案中提出的。外部性是很难避免的,传统经济学解决外部性都是简单的惩罚施害者,而克斯却认为这种解决方法存在缺陷。科斯提出自己的观点:让产生外部性者和受外部性影响者进行自由谈判,使得成本和收益能够合理分配,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这是巨大的进步。此外,科斯指出只要产权界定时明确的,加上交易费用不太大,允许产权自由交易,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外部效应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方法。
这篇文章的重要性在于在揭示传统教条的错误时,提出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力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虽然科斯定理对经济学做出巨大贡献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科斯定理中的交易费用的假定很不现实:“真实的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第二,科斯认为企业的存在就是因为交易成本太高,
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费用两者相比较确定的。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科斯理论也不例外,尽管如此,科斯奠定了外部性理论发展进程中的第三块里程碑(第一块里程碑—马歇尔的“外部经济”理论、第二块里程碑—庇古的“庇古税”理论),而且其理论和实践意义远远不是局限于外部性问题,为经济学的研究开辟了十分广阔的空间,除了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在管理创新、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贡献。科斯在这篇文章中虽然没有将产权的概念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进行综合性的阐述,但他为后继者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问题的视角和方法。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二
20XX年7月28日读盛洪先生主编的《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前言二:“走向新政治经济学”:
盛洪先生在前言一:“新制度经济学家和他们的理论”一文写于1993年,主要对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尤其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基本核心观点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说明,为开始学习或了解新制度经济学的后学打开了通向新制度经济学的大门。在前言二:“走向新政治经济学”一文写于2001年,则是对本书所编辑的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论文内容逐篇进行了导读式的分析,为我等后学能更清楚地阅读和理解新制度经济学大家的代表作奠定了基础。该文从科斯的社会成本角度延伸开来,延伸到整个社会体制及其代表物政治体制,文中贯穿了新制度经济学大家们的真知卓见,犹如一根无形的彩色丝线将散落于各家的珍珠串成了一个眩目璀璨的项链。字里行间发人深思……
一、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
1、外部侵害不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受到侵害时损失,但同样让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也会造成损失。
2、法律根据对社会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提出了“合法的妨害”的概念,即有些行为,即使对别人造成了侵害,只要该行为的当事人采用了适宜的技术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
3、让企业和公用事业以“合法的妨害”为理由免除侵害责任是否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拥有“合法的妨害”权利的当事人,是否会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使用低于适宜水平的技术,从而使侵害的程度高于均衡水平。
4、依据这个理论学习分析公共事业的管理问题、公共资源的管理问题、污染的问题等等。。。
根据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观点,整个社会(包括法学和经济学界)在解决社会净产品与私人净产品的矛盾时候,一般采用赔偿、征税、许可证或者强制搬迁等方式来弥补侵害者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认为,在处理这种类似的侵害事件中,政府(国家)行为比市场调整更直接有效。
“甚至在最先进的国家,也存在许多缺陷和不完善之处。……存在许多妨碍社会资源……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分配的障碍。对这些障碍的研究成了我们现在问题的本质。……它的目的基本上是实践性的。它试图寻找更高瞻远瞩的方式,按照这种方式,政府现在或者最终会控制经济力量的游戏,并由此促进其所有公民总的福利。”
罗纳德·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通过对侵害的交互性,以法律判例为基本事实,提出了对此类侵害事件的新的看法:
一、问题的交互性质
科斯首先提出,不能单纯从现有侵害发生的情况来判断侵害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往往这种侵害行为在本质上存在交互性,比如牛吃谷物的例子:
如果单纯因为牛吃了谷物就认定牛侵害了谷物的话,实际上是过于偏颇的。因为如果为了降低牛吃谷物的可能性,就不得不减少牛的数量或者限制牛群活动的区间(比如篱笆),这样一方面可能降低了牛肉的供应,另一方面可能增加了牛群放牧的成本(比如篱笆)。从这个角度看,难道我们不能认为是种植的面积侵害了放牧牛群的利益吗?
基于以上分析,科斯提出,“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必须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二、两种不同的定价制度
在不考虑定价制度的成本的情况下(不考虑交易成本),科斯以牛吃谷物一例,分析了两种不同的定价制度:
1、侵害者按照市场价格对所造成的侵害给予全额补偿:只有当牛群的边际产出价值大于谷物损失的市场价值,那么养牛者必然愿意支付全额补偿,而谷物种植者由于获得损失谷物的市场等额补偿,实际上其从谷物中的总体收益不变。也就是说,当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土地的所得等于该土地上使用生产要素的总产值与这些要素在次优用途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所得,则要素在其他地方使用的附加产值将超过在考虑损害后使用该土地的总产值。因此,人们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偷盗其他地方的生产中去。”也就是说,从总体产出考虑,只要侵害者根据市场价值对所造成的损害给予全额补偿的话,无论最终形成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牛群和种植比例,“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2、侵害者不需要对所造成的侵害给予赔偿:在这个时候,农夫为了降低损失,就不得不支付给养牛者一定费用,以使得养牛者愿意保持现有的牛群数量,当补偿的费用等于牛群的边际产出时,养牛者将愿意保持现有牛群数量,如果同时农夫由于降低牛群吃谷物所获得的产值大于或等于该补偿费用时,农夫就愿意支付该补偿费用;换个角度,农夫还可以通过建设篱笆等增加成本的方法来降低谷物损失,而当降低谷物损失所获得的产值大于建设篱笆等新增成本的情况下,农夫也愿意采取这样的措施。
因此,从总体产出的角度来看,“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三、四个典型性的判例
1、“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医生诉糖果商机器生产噪音,
2、“库克诉福布斯”案:化学厂硫酸氨气导致可可果纤维草席质量受损
3、“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造墙和堆放木材导致他人烟囱排烟不畅
4、“巴斯诉戈雷格斯”案:酿酒与通气口排风通道
根据侵害交互的基本观点,对四个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认为对任何一种侵害行为而言,在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初始的权利义务结构是什么样的,只要允许完全市场竞争,那么市场自然会将资源调整配置到最优状态,使得产值最大。
四、考虑市场交易成本的时候
1、在不考虑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市场通过对合法权利的分配可以导致产值最大化;但是在开绿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只有在“这种重新安排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重新安排才能进行。”因此,“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效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安排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也就是说,在考虑市场交易成本的时候,如果交易成本过高,单纯依靠市场是无法实现资源(权利)最优配置的,这时候政府(法律)成为了次优的解决方案。
2、企业作为替代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组织,“活动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重新安排的结果,而是作为如何使用权利的行政决定的结果。”也就是说,当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低于市场交易成本的时候,企业就成为了代替市场交易来完成资源(权利)配置的一种制度形式。
3、还有一种替代制度是政府的直接管制,“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以及什么是必须遵守的。”“在某种意义上,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但是,“显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种活动。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
4、市场、企业和国家行政命令都是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的制度安排,“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但是问题反过来也一样,是否政府管制没有解决问题,就应该全面放弃由市场来自行调整呢?
五、合法的妨害
在充分分析了妨害的经济性质、解决机制的基础上,科斯先生大量引用了英国和美国妨害问题的相关判例资料,提出了“合法的妨害”的概念。
1、“以对邻人的损害为代价来使用自己的财产,或……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界度内,他所开的工厂产生的噪声和烟尘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适。只有在他的行为不合理时就其效用和所导致的有害结果而言,它才构成妨害。”
2、“……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简单地是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生产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但真正的危险是,政府对经济体系的全面干预会导致对那些对过分的有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的保护。”
中文翻译的有点晕,下次将英文的相关部分都补充于后。
六、庇古与庇古传统之批判
所老实话,没怎么看明白。回头先把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看看再做笔记吧。晕死我了。
从基本内容上,感觉是说,古典经济学家倾向于采用“自然”(市场)的手段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以达到产值的最大化;而庇古先生倾向于采用政府手段解决这些问题,而且“政府现在或最终会控制经济力量的游戏,以此来促进经济福利,并由此促进其所有公民总的福利。”
科斯先生通过对庇古先生所提出的“火车火星问题”、“兔子问题”去分析了庇古先生体系的混乱和模糊,虽然我并没有看明白。哈哈,最终指出,并没有办法却确认市场还是政府是解决妨害的最优办法,而是应该放开视野,“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所产生的总产品,……应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并应考虑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其次,“将我们分析的出发点定在实际存在的情形上来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而不是“对自由放任状态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较来进行分析”。最后,科斯先生提出了,以产权的角度来分析生产要素的观点,也就是说,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从本质上说是产权配置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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