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的通知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的通知
各学部及相关职能部门:
考风考纪建设是学院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证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以考风促学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学院决定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学部召开考风考纪建设动员会,以各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组织师生学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教电[202x]504号文)、教育部202x年3月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加强对学生和监考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贯彻“防重于治”的原则。各学部要深入对学生进行考前教育,让学生树立诚信为本、公平竞争的观念,促使学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同时要求监考教师强化责任感,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3、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遵守考场秩序,清洁考试环境。一方面,监考教师监考时必须佩戴监考证,前后各一人站立监考,不得接听手机、聊天、擅自离开考场等;在考试前必须核查考生证件、指导考生清理考场。对未能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在考试中疏于管理,特别是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视而不见的监考人员,一经查出,将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另一方面,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考试规定携带相关证件(身份证、学生证、考试证以及各类考试明确的其它证件)参加各类考试,证件不全者一律不得参考。因证件遗失或其它特殊情
况,考生考前必须到教学科研部补办相关证件或开具相关有效证明。
4、坚决、迅速、严肃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作弊问题,及时对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作弊事件进行通报。
5、考生在各类考试中凡因违纪、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一律不得撤销其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
考风考纪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各学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通知》中所要求和注意的各事项,将考风建设与学风、教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师生共同努力把我院的考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求真、务实的教育教学环境。
202*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关于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严肃考纪考风的通知关于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严肃考纪考风的通知
各系、部:
高等学校考试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一种主要手段。它对于学校了解教师教学效果,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状况,以及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等具有重要意义。学生考试作弊不但不能达到考试的预期目的,而且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试作弊虽然发生在个别学生身上,但是影响极坏,任由这种现象蔓延下去,会败坏学校的风气,影响学生全面发展,损害教育的形象。因此,各系部要本着对学校、对教育、对学生极端负责的态度,提高对学生考试作弊危害性的认识,把反对、遏制考试作弊作为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重要环节来抓,作为建设良好学风校风的重要方面来抓。
为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坚决刹住考试作弊歪风,净化教育环境,各系、部应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的精神,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2x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2、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
教务科研处202*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2x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
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
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
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
四、十
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
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臵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臵,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
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规范考试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培养学生的诚实品行,杜绝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院《考生考场纪律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由学院组织或承办的面向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在全院张榜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不按要求就座,或擅自改换座位号,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未出示规定的考试相关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5.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不该携带的物品放在
监考人指定的位臵;
6.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7.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卷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
8.拒不签到或签到信息与本人信息不符;
9.有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条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该考生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纸);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第五条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该考生考试资格,该科目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2.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区域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六条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场,该科目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
1.窥视他人答卷、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4.在考试过程中,有意移动答卷,给他人窥视提供方便,或者对答案,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5.在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6.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7.教师在评阅试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8.有其他被确认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八条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目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2.在答卷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3.故意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无效计,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3.组织集体作弊;
4.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恶意撕毁试卷或答卷,或者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他人;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企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作弊行为。
第十条考生在一学期考试违纪或作弊二次重犯者,均给予相应高一等级的处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如实填写违纪或考试作弊事实,向作弊考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让其签字确认。违纪或作弊考生拒绝确认签字的,由在场考生签字见证。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应对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经现场确认后予以暂扣。同时,将违纪作弊考生交巡考或考务人员,由巡考或考务人员将违纪作弊学生交送该生所在系,该生所在系应要
求考生写出违纪作弊事实经过和对错误行为的认识。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及违纪作弊证据一并交送违纪作弊学生所在系。
第十三条违纪作弊学生所在系收到考场记录、违纪、作弊证据以及违纪作弊考生违纪、作弊情况及认识的书面材料后,根据违纪、作弊事实参考该生对其错误的认识情况,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拟出处理意见后交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处收到系上报的处理意见后,根据违纪、作弊事实及系意见,做出处理结论并与教务处会签后报送主管院领导批示后,由学院下发正式处分文件。对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学院下发正式处分文件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所在系收到正式处分文件后应及时送交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若学生对处分决定由异议,可以依照本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院有关组织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正式退学文件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所在的系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尤其是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及时做好学生本人及家长的思想工作。
第十八条结业生或未获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该科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以后一切与换证相关
的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凡监考人员、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未按规定如实按时上报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意见者,应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我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参加校外或其他考务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按其规定或参照本办法予以认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有关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出发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严肃考风考纪严肃考风考纪
考风考纪的好坏是教育考试工作的生命线。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是维护教育考试信誉、选拔优秀合格人才根本之所在。教育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只要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措施得力,依法治考,监考人员按规定公证认真操作,考生在公平的环境中激烈竞争,形成良好的考试纪律,才能树立良好的学风,确保考试质量,才能提高考试的社会信誉。关键词:考风考纪;风气;考试质量
考风考纪的好坏是教育考试工作的生命线。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是维护教育考试信誉、选拔优秀合格人才根本之所在。截至目前,我们教育考试有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考、高中毕业会考等,在这诸多的考试中,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考试不能作弊,但仍有少数考生置国家考风考纪于不顾,存在侥幸心理,作弊事件时有发生。本文结合我组织招生考试工作近十个春秋就严肃考风考纪谈点认识。
一、领导重视,依法治考
教育考试是一个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几年来,我县政府、教育局领导高度重视教育考试工作,把教育考试这一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把每一次大型考试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召开考前会议,对考试的组织管理做出具体的工作安排,落实责任,明确任务,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对可能出现或发生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领导在考试期间到考点亲临坐镇指挥,随时解决发生的各种问题。组织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领导巡视考场。通过几年实践,我深深体会到各级领导重视和强有力的支持是搞好考试的关键。
二、临考前,加强对考生考风考纪教育
一是考前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使参考人员在应试前明确考试纪律重的要性和考试的严肃性,在报名时利用各种形式多方位地向考生宣传考试纪律,为使宣传到位,结合我们xx多民族语言情况,用民、汉两种文字印发《考试须知》、《考生考试诚信承诺书》发至每位考生,让其认真学习领会。考前,考试机构与各考点(基层学校)签订责任书,利用向考生发放准考证的时机,向每个考生宣传《考生考试诚信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学校以班级为单位集中进行考风考纪教育,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督促考生按规定应考。
二是做好考场里的宣传教育,每次考试,均在考点门口及教学楼门前的醒目处设置宣传栏,考场内、黑板上张贴《考生守则》、《违纪考生处罚办法及规定》,使每位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均能感到教育考试的严肃性,认识到组织机构在认真地抓考风考纪,从而使少数抱有作弊念头的考生也会自觉地恪守考场纪律。
三是抓住考前时机,监考要认真负责地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违纪考生处罚办法和规定》,告诉考生在考场将受到考试纪律的约束,只要监考人员严肃、认真,考生就可以从中受到良好的考风考纪教育。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严肃考风考纪,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三、对监考人员加强管理
一是培训监考人员,不走过场,严格教育,认真培训,考点主任与监考人员签订《巩留县监考人员责任书》,同时集体学习《监考人员守则》,真正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实行“民汉”混监,对不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的,及时撤换,坚决杜绝滥竽充数,真正选拔出思想作风上过硬,纪律性强,敢于抵制歪风邪气,业务技能熟练的监考工作人员。
二是建立监考工作人员档案,学校要将监考工作人员作为监考教师年度考核的依据,并与教师评审晋升职称挂钩,对违纪监考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缓评职称1-3年;对已评职称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一级职称工资的处罚决定。
三是建立“三级约束”机制,即教育行政部门——考点——监考教师,严格考风考级管理,监考教师在每次考试工作中履行职责的好坏直接由学校考核,学校承担考试任务完成情况,由教育部门进行评估验收,形成层层考核,层层把关的三级约束机制,真正做到监考认真负责,考场管理规范,才能起到依法治考之目的。
四、巡视督察工作要加强
我认为在每次考试实施过程中,组织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对考试组织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巡视督察,通过巡视、检查执行政策情况,工作程序,考风考纪,社会反响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立即解决,形成巡视——教育行政部门——考点——考生这样一个有效的制约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有效地对施考人员和应考者进行严格约束,真正维护教育考试的严肃性。
教育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只要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措施得力,依法治考,监考人员按规定公证认真操作,考生在公平的环境中激烈竞争,形成良好的考试纪律,才能树立良好的学风,确保考试质量,才能提高考试的社会信誉。
第四篇:树立优良学风、严肃考风考纪倡议书亲爱的
同学们:
值此期末考试即将来临之际,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我校加强学风、考风建设的要求,院学生会学习部特向全体同学发出“树立优良学风、严肃考风考纪”的倡议。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能奉行“一份耕耘、一份收获”的原则,诚信应考,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的实力。
考风考纪不仅关系到学院的学风,也关系到同学们的前途和未来。所以考试违纪作弊风气是绝对要不得的,一旦形成,不仅会引起同学们学习上的不正当竞争,还会影响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更会妨碍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最终受害的还是学生自己。因违反考试纪律而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给自己以后的发展留下了一层抹不掉的阴影,在人生的征程中会留下痛苦的回忆。
期末考试期间,为了严肃考风考纪,学校将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各种违纪现象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希望同学们都清醒地认识到考试作弊的严重性,不要在大学留有遗憾。在此,院学习部向同学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做一名诚信大学生。我们是21世纪的青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当诚信学生,作文明公民,既是时代的需要,更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二、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做一名合格大学生。我们要认真学习学校关于考试管理有关文件精神,遵守学校的各项考试规定,以自身的实际行动,促进我院学风和考风建设。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做一名优秀大学生。我们要充分利用迎考的时间,认真复习好每一门功课,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发挥真实水平,考出优异成绩。
四、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做文明大学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良好的学风,文明的校风,应当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我们每一名同学都要自觉抵制作弊行为,大胆地同一切违纪作弊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希望同学们都能够以平常心对待考试,相互监督,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以实力争取优异成绩,以诚信展现良好学风。
最后,衷心预祝全同学在期末考试中取得成功。
院学生会学习部
202*年六月十四日
第五篇:关于考风考纪的学风建设关于考风考纪的学风建设
一、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对症下药。
为确保学风建设的实效,我校每年开展学风建设之前都开展了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摸清存在于学生当中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等问题,特别的对那些因旷课、考试作弊等学习上的违纪行为进行研究和分析,查找问题的症结所在,以便对症下药,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增强意识,全力投入。
在学生当中开展校风学风建设活动,要结合学校实际,结合学生实际,关键就是要首先解决学生的思想意识问题。要重视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环境,增强学生的思想意识。如在202x年的校风学风建设活动中,我校首先组织学生学习学习讨论《仙游师范学校学生手册》中的《学生行为准则》等,使广大学生提高思想,统一认识。同时,强化宣传工作力度,在学校各显要位置悬挂横幅标语,在学校广播台开辟宣传专栏,认真做好网络宣传,在校园里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全体学生都积极配合,全力投入校风学风建设活动。
三、依托活动,提升层次,突出实效。
开展校风学风活动必须依托丰富多彩的活动,坚持做到与学习专业知识相结合、与培养专业技能相结合、与素质拓展相结合,确保校风学风活动具有针对性、富于操作性、突出实效性。202x年学风建设着重树立学生弱势群体学习的自信心,学校积极鼓励、全力支持贫困学生的专业学习,做到人格上尊重学生、感情上关心学生、学习上帮助学生,使他们树立信心,调整心态,改善学习方法,逐步提高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着重通过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深刻认识和领会学校对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行为认定和对考试作弊行为处分的认识,端正了学习和考试的态度,消除考场侥幸心理;召开考前动员大会,教育学生认真学习、积极备考、诚信考试,自觉抵制作弊行为,减少考试作弊人数;学生政教处领导在升旗仪式上作“以诚实考试为荣,以考试作弊为耻”的动员讲话,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严格早读和晚自习,严格课堂考勤,设计思想向上、品位高雅的宿舍文化,抵制不文明行为,全面提升了校风学风建设活动的层次,并取得的实效。
四、建立制度,形成机制,注重长效。
我校每年开展校风学风建设不但经过周密策划、认真实施、突出实效,而且通过认真总结、不断提升,将好的做法、好的成果上升为规章制度,建立优良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了以学风教育制度、考勤管理制度、考风考纪制度、评优评先制度、奖学金评定细则为主的校风学风教育和管理制度;使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取得长期效果。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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