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范本(五篇)

时间:22-11-28 网友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事务所名称为: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住所

事务所总部设在:

事务所可以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务宗旨

事务所的宗旨为:谒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 的法律服务,并努力使之成为世界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性质

事务所为个人合伙制。

第五条合伙人

事务所合伙人分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称谓含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

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其投资形成的事务所财产共同所有。

有限责任合伙人按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对事务所出资,对外仅按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司法 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条入伙

承认并愿遵守事务所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者均可申请入伙。

申请入伙者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无限责任合伙人书面推荐,经合伙人有效表决后通过,其享受合伙人资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退伙

1、合伙人有权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无限责任合伙人无故不参加事务所合伙人大会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合伙资格;

3、合伙人因违反国家法律、律师职业道德、事务所有关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玩忽职守给事务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资格,该合伙人对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4、合伙人退伙后,应根据退伙时事务所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于退伙后12个月内分割其合伙财产,包括该合伙人的投资及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无限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对于其在合伙期间事务所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5、合伙人退伙后应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带走合伙期间本事务所的客户资料。违反前述规定者应对事务所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无限责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议修改本协议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

4.监督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务所中因其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6.参与事务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务所规定享受事务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务所工作满 年及年龄满65岁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条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及确认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出席合伙人大会;

4.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忠实履行事务所内职务,做好律师业务。不得利用在事务所的地位和职务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 );

5.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担风险,对合伙的债务,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7.对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误而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也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8.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个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或列席合伙人大会;

2.提议修改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务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享有事务所中与其出资份额相应的财产权利;

5.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分配收益;

6.按事务所的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 );

4.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为限承担风险和合伙债务,对造成失误、有过错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6.未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和解释合伙人协议;

2.审查、批准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3.制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4.决定事务所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资格;

6.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

7.选举、任命、免除事务所主任及管理委员会的主任;

8.决定事务所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合并;

9.决定事务所的停业、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

10.确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及工资待遇水平;

11.决定事务所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采用讨论通过或表决方式决定前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第1,5,9款所列事项须经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条其他各款所列事项应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第十六条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无限责任合伙人提议,事务所主任或管委会主任 开合伙人临时大会。

举行大会应由大会召集人于开会前十五日内向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公布开会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

无限责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或以书面形式就合伙人大会讨论事项表明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大会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代为表决。

合伙人会议可就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可由事务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无限责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会议表决者,须向各无限责任合伙人发出书面提议,提议中列明需表决的事项,回复表决意见的期限(该期限由提议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该无限责任合伙人收到书面提议的第二天起算)、提议者等事项。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应于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回复发出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书面回复中未对需表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或者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未于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则被视为对需表决的事项持肯定意见。

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务所规定的工作休息日。若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中属于前述日期,则书面提议中要求的期限自动顺延。

第五章人员和机构

第十七条事务所设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务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条主任由事务所合伙人选举产生。主任实行 制,每届 二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主任在 内明显不称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给事务所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被免除职务;

主任的任免,应报主管司法 备案。

第十九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事务所;

2.对外代表事务所签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务所全体会议和合伙人会议;

4.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得设置分支机构及其他机构。所有本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除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外,不论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导。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及事务所的常设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事务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指定。

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处理合伙人会议职权之外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成员无权以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决定。对于需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主任应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相互协商后决定,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会议汇报。

第六章财务制度,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设置专门财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财会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凡在事务所财务帐中的合伙人的投资,固定资产及各项基金,为事务所的财产,除非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任何合伙人无权出售、处置、抵押事务所财产;除非另有规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事务所的帐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会计年度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为止。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分配净利润。

净利润的计算方法为:

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原则,会计年度内事务所的全部收入,减去:

(1)负债、应付款;

(2)营业费及成本开支(包括税赋、管理费、律协会费等);

(3)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基金及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为事务所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根据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及会计制度进行审批、报销与记帐。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投资不计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其投资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条无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有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有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在事务所存续期间内退出,可以从事务所全部资产中取得其应得的份额。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合伙终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条事务所因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终止或解散:

1.发生严重亏损导致无法继续执业;

2.合伙人总人数少于三人;

3.合伙人会议作出终止或解散合伙的决议;

4.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必须撤销;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条因事务所决定终止或解散的,应由事务所主任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制作申请书,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撤销的,由事务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条事务所终止或解散,由合伙人会议指定人员组成财产清算小组对财产进行清算。事务所财产在清算中的分配顺序如下:

1.拨付清算费用;

2.缴纳应缴税款;

3.按事务所规定支付事务所工作人员(合伙人除外)有关费用;

4.偿还事务所债务;

5.合伙人分配事务所剩余财产。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之间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的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协商同意并报上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报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字: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权专项法律服务中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责任的范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不为他人所知的信息,包括计算机软件、侵权人的相关信息、资质证明、报告、说明、公证文件等。这些文件所包含或反映的信息在此统称为保密资料。

二、乙方有义务保证"保密资料"不经甲方授权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士披露。

三、乙方承诺保密资料的使用只限于本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四、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资料:

(1)乙方已经或将要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且已公开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

(2)并非由乙方从事本项目有关人员披露或乙方从事本项目有关人员授权披露的信息;

(3)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乙方有理由相信该第三方对该等信息的拥有不是由于违反了其对其他方的保密义务的结果。

五、若乙方或项目有关人员违反本函的保密义务,乙方和项目有关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

六、如果双方最终不能达成合作,乙方要迅速返还给甲方所有包含或反映有关评

价资料信息的书面资料。不得保留整个文件或其部分内容的任何复印件、摘录或其他任何复制品。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范本(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受聘人)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的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一)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 年 5 月 日起至 年 5 月 12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 专 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专 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一)项确定:

(一)乙方的月工资为 1000 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议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由甲方出资,以乙方名义为乙方缴纳医疗、养老保险;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的出资,均由乙方办案提成中扣除,也从乙方办案中产生;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

十一、本合同的续签及终止。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离所,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就是否同意乙方离所作出答复,如果同意乙方离所,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2.乙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3.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损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迁往异地或者到异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律师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二、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 区厅、律协 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范本(四)

甲方: 乙方: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第一条:合作内容

1、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 、 等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服务方式: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工作职责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在协议期限内,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渐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

2、协议期限内,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

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5、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6、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除律师事务所基本受理费 元外,费用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7、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应由甲方及时予以报销,诉讼、非诉讼活动中法院、工商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所收取的法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合作负责人

1、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设置专人负责与律师事务所联系。

2、甲方联系负责人: ;联系电话: 。

3、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

第五条:违约条款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甲方与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服务期限双方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

2、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甲方(签字): 年 月 日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范本(五)

根据和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市路身份证号:

市路身份证号:

市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

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 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

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 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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