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18
∙【字 号】辽市政发[2006]48号
∙【施行日期】2006.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现全市人民人人享有健康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辽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发〔2006〕10号、辽政发〔2006〕42号文件为指导,全面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确保城市居民人人获得基本医疗和健康保健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城市医院延伸和社会力量参与;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少量新建;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和中西医结合、防治结合。
(三)工作目标
到2006年末,完成《辽阳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和《辽阳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依据《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完成3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达标验收并纳入医保定点工作。
到2007年末,完成其余27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标验收并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社区卫生服务覆盖100%城市社区和100%城市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基本完善。
到2008年末,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房屋、人员等基本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社区卫生服务诊疗人次占城市居民就医总人次50%以上,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基本缓解。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举办,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可以利用现有区级医院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通过转型或改造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不再投资新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举办主体可以多元化,以政府举办为主。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均属公益性机构。
(三)重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依照《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目前已审批执业,但未达到国家新颁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限于2007年7月1日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到时仍未达标的,取消执业资格。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市二级以上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与举办单位实行一体化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接受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政府补偿和自我补偿相结合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由各级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按其服务人口、项目、数量和质量核定补助标准,并按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补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向社区居民提供有偿基本医疗服务,实现部分自我补偿,以弥补政府补偿不足。
(二)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管,有条件的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逐步建立高水平人员“留得住”和不合格人员“流得出”的用人机制。
(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从实际出发,建立精干、效能的队伍,坚决防止“办机构、养闲人”。要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医护人员的收入不能直接与服务收入挂钩,切实杜绝“大处方”等增加群众负担的行为。
四、建立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一)由市、区两级财政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出资,建成全市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网络化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化管理。将社区及其居民的基本信息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服务项目、服务功能和工作任务等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二)建立社区公共卫生预警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五、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城市新建和改扩建居民区时,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到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之中,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各区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市、区两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根据经济增长情况逐年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2007年,市政府安排318万元社区卫生专项经费,用于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对医保入网费用给予补助;各区政府要同步安排社区卫生专项经费,对其辖区内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安排补偿经费5万元。
从2008年起,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按服务人口年人均10元标准,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按3:4:3比例购买。
(三)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认真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精神,将按新标准验收达标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入网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1万元,免收上网初装费。
鼓励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病人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报销范围,降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病人医药费用起付标准,降低个人自负比例,提高报销比例。要限定城市二级以上医院病人平均住院时间,把处于恢复期和康复期的病人转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
(四)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免税政策。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用房取暖费及水、电费和污水处理费、网络运行维护费等均按城市居民的收费标准收取。
(五)收费价格政策。社区卫生服务站免费向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全市统一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价格的80%收取,药品进销差价限定在10%之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药品、卫生材料由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统一管理,在有条件的社区开展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六)人才政策。积极鼓励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凡毕业直接聘用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医学院校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工作4年以上,可在本市提前一年参加中级职称晋升考试。
加快市医学会、中医药学校两个社区卫生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七)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机制。城市二级以上医院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派,要对本辖区或相关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给予对口技术支援。每年按计划要求,免费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培训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免费安排3至6个月的短期进修学习;每年定期选派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站工作3至6个月。
从2007年起,已晋升中级职称人员,聘任前,必须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农村乡镇卫生院服务累计达3个月以上;已晋升高级职称人员,聘任前,必须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农村乡镇卫生院服务累计达6个月以上。
(八)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 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协作和双向转诊机制,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通过医保政策的引导,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以安全便捷为基础、低廉价格为导向,吸引社区居民小病首诊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其病情,决定留诊或转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解决的疑、难、急、危、重症,由接诊机构按转诊渠道逐级转往上级医院,转诊过程中既要考虑病情需要,又要注重尊重病人的意愿和要求。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为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卫生、发改、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建设、规划、人事、编制、教育、科技、物价、残联、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上级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社区卫生发展的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时调整和制定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并组织落实;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并安排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建设专项经费。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规划,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为考核和表彰街道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条件之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和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的有关政策措施;将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研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引导一般常见病和慢性病确诊患者在社区就医。
财政部门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确保落实;按《设置规划》确定的区域、位置和面积要求,在审批或改建居民小区时,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统一安排。
税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相关税费。
人事(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打击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配送,保证居民用药安全、有效。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收费低于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教育、科技部门负责将全科医学与社区卫生服务知识与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的推广。
残联负责协调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参与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督导、检查。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咨询能力的培训,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开展相关指导、咨询和随访活动。
(二)市、县两级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听取社区卫生服务阶段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查指导,落实好工作任务。
附件:辽阳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略)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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