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学生管理工作规定(最终定稿)2014.4

时间:23-12-18 网友

学生管理工作规定

2014年4月


目 录

一、学生管理工作体制 1

二、辅导员和班主任管理 2

(一)辅导员 2

(二)班主任 4

三、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管理 7

(一)学生党支部 8

(二)学院团总支 8

(三)学生会 9

(四)团支部和班委会 10

(五)学生社团 12

(六)学生干部 12

四、学生行为基本准则与活动管理 13

(一)学生行为基本准则 13

(二)学生请假 14

(三)课外活动 14

(四)安全管理 15

五、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16

六、学生表彰奖励 18

(一)学校特别荣誉奖学金 19

(二)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19

(三)国家奖学金 19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20

(五)社会捐资奖学金 20

(六)单项奖学金 20

(七)荣誉称号 22

七、学生资助 26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26

(二)助学金评定 27

(三)助学贷款 28

(四)学费代偿奖补和就业补助 28

(五)特别资助 29

(六)勤工助学 29

(七)创业资助 29

八、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30

(一)违纪处分总则 30

(二)违纪处分细则 31

(三)违纪处分程序 36

(四)处分撤销 38

(五)文书归档 38

九、学生申诉 39

十、学生就业 40

(一)就业渠道和去向 41

(二)促进提高就业质量 41

(三)就业工作流程 43

(四)就业工作考核 43

十一、附 则 47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学生教育管理与培养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管理工作体制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学院具体组织实施、专兼职队伍结合、师生全员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进学生工作,研究决定学生工作重大事项。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工作的牵头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牵头负责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与管理、学生奖励与资助、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学生违纪处理、招生与就业等工作,负责指导共青团工作。校区学工部负责将学校的工作要求和安排部署在校区具体落实,并立足校区实际组织开展工作。学校各部门要明确各自责任,密切协作,切实承担并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学生第二课堂为阵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化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推优入党等学生思想引领与成长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对本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负总责。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立足院情,主动思考,创新发展,扎实开展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履行学生管理职责,领导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和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为学生工作提供必要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落实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促进学生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学生基层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发挥基层组织战斗堡垒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功能,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做出积极贡献。

二、辅导员和班主任管理

(一)辅导员

辅导员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要努力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1.辅导员的入职条件:辅导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及时了解和把握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特别是对学生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以及学生中的苗头性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教育和引导。

(2)加强学风建设,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学习观,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习纪律,自觉养成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

(3)负责学生日常行为的规范管理,引导学生遵守校规校纪,自觉规范行为习惯,参与学生违纪调查,及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维护校园秩序和学校稳定。

(4)做好各类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奖、表彰奖励和学生资助等工作,关心关爱在学业、情感、心理、人际关系、身体健康等方面面临困难的学生,帮助各类学生健康成长。

(5)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做好大学生涯规划和职业规划,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服务,促进学生积极有效就业。

(6)指导开展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7)指导班主任搞好班级建设,协助做好重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和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8)指导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党支部等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做好学生骨干培养,激发广大学生自我发展成长的主动性、积极性。

3.辅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1)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人事、组织部门负责辅导员队伍的建设规划及实施;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参与选拔、工作指导、培训锻炼、评优表彰、转岗推荐等;学院负责辅导员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2)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按需安排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或进修深造。辅导员可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及其它课程的教学工作。

(3)加强辅导员队伍能力建设,支持辅导员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学习考察和校际交流等活动,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鼓励辅导员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团总支书记、学生组织的指导老师等相关职务。

(4)学校每年评选表彰不超过10名的优秀辅导员,在职务晋升和业务进修时给予优先考虑。参评优秀辅导员的基本条件为:信念坚定,素质过硬;认真负责,敢于担当;学生喜爱,实绩突出。

(5)专职辅导员工作满5年,可根据自身实际和学校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输送。对不适合辅导员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

(二)班主任

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负有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的职责,班主任要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的光荣使命,努力成为具有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学识风范的学生人生导师。

1.班主任任职条件:班主任应当具备师德高尚、关爱学生、认真负责、乐于奉献等条件。

2.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抓好团支部、班委会的建设。选好配强班级学生干部,指导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培养和发挥好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努力实现班级的自主管理。

(2)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重点加强公民意识、法纪意识、安全意识、诚信意识、成才意识教育。与学生和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联动。协助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

(3)抓好班集体的日常管理。培育优良学风、班风、室风,加强学习生活秩序、课外活动与安全、学生操行的管理,负责学生的请假审批和销假。处理学生意外事故或应急事件,参与调查处理本班学生违纪事件,负责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和帮助。

(4)重视并做好学生学习成长指导。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目标以及毕业后的就业领域和前景,指导制定大学生涯规划和职业规划,引导树立正确的成才目标和职业理想,增强学习动力。指导学生开展或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等活动,提升综合素养与能力。

(5)做好奖励资助和困难学生帮扶工作。主持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助学金评定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具有心理障碍、情感挫折、家庭变故等问题和面临学业困难、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学生,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和帮助,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学院反映。

(6)做好新生和毕业生工作。重视并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努力提高新生的适应能力,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学习生活。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提升毕业率、授位率、就业率,对就业存在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及时反馈学院。负责做好毕业鉴定和毕业离校等工作。

3.班主任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1)班主任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各学院党总支具体负责,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班主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党政负责选配或聘任班主任,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备案。

(2)每个小班设一名班主任,任期一般随班至学生毕业,学年考核合格者自动续聘。班主任短期不能履职的应安排专人临时代理其职责。学院可以聘请本院品学兼优的本科生、研究生担任新生班班主任助理,协助班主任开展工作。

(3)鼓励教授担任班主任,其他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必须担任班主任。无特殊情况,任现职以来,凡晋升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都要有担任班主任两年以上经历,并经考核合格。

(4)原则上一名教师只担任一个班的班主任,确因工作需要,辅导员和优秀班主任可以担任2个班的班主任,但须经过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并备案。

(5)新任班主任和新生班主任须接受上岗培训工作,培训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党总支负责。学校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班主任工作会,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班主任工作会,布置和检查工作,汇报情况,交流经验。

(6)每学年进行一次班主任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学院确定具体考核指标,但必须以学生满意度测评为主,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并由人事处记入教师人事档案。班主任工作考核每年6月上旬进行。

(7)班主任按每学年80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并发放课时酬金。另按每学年每小班500元标准划拨学院作为学院班主任工作量调节和优秀班主任奖励的专项经费。

(8)学校每年评选表彰50名优秀班主任,各学院限额评选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定。

优秀班主任推荐条件为:遵循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立场正确坚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受到学生信赖和爱戴,满意率达85%以上;所带班级班风正、学风浓、室风好,原则上学生无违纪、必修课合格率80%以上;担任班主任工作一年以上。

(9)班主任有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应本班学生要求并经调查确认有更换必要或具有其他需要解聘情形的应当予以解聘。被解聘者两年内不得再次担任班主任,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10)班主任有调离学校、聘期内出国超过一学期以上、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或具有其他应当辞聘情形的应当辞聘。

三、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管理

学生党支部、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团支部和班委会、学生社团等是学生工作的重要组织载体。学生组织应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学校的决定决议,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安排,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学生,团结带领学生,全心全意服务学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建设优良校风、学风,参与学生管理,发挥自治作用,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一)学生党支部

学生党支部是党在学生中的基层组织,要成为引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5.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学院团总支

学院团总支是学院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简称,在学院党总支和校团委领导下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和任务:

1.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针对性地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形势政策教育和基础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导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2.贯彻上级党团组织的工作精神,认真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阶段的工作计划。落实好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相关会议,传达上级精神,研究、布置、检查工作。

3.做好推优入党、团员发展、团员统计、团费收缴、团内评优、违纪团员处理等基础团务工作。关心团员青年成长,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反映青年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4.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展开丰富多彩的文艺、体育、科技、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技能培训等活动。

5.指导本院学生会及其它学生组织开展工作。

(三)学生会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是其执行机构)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接受党的领导和共青团的工作指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各级学生会的组织机构应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工作对接、机构精简的原则设置。学生会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如下:

1.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荣辱观,带领全校同学在理想信念、公民道德、法纪安全、励志成才、感恩诚信等方面积极开展自我教育和实践。

2.按照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充分发动和有效组织广大同学在遵纪守法、学习和生活秩序、日常行为规范、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等方面实现自我管理和约束监督。

3.突出广大同学提升能力的需要,积极主动地在实践创新能力锻炼、创业就业能力提升、校园文化生活丰富等方面搞好自我服务和互助。

4.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积极主动参与平安和谐校园建设,营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5.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团支部和班委会

团支部、班委会是共青团和学生会在学生小班的基层组织,在班主任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班集体自身建设,民主管理班集体各项事务。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在自荐和推荐的基础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一般每届任期一年。新生班级可由班主任提名组建临时团支部和班委会,任期一个月。

1.团支部工作职责 

(1)组织团员青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带领团员青年学习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倾向,切实加强自我修养。

(2)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团员青年勤奋学习,积极实践,共同成长成才。对团员青年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政策理论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3)发挥好学院、学校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支持和配合班委会组织开展班级活动和实施班级管理。

(4)认真做好团的日常事务工作,做好团费收缴、团籍注册、团内统计、推荐表彰团内先进;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督促团员切实履行义务,执行团的纪律;培养吸收新团员。

2.班委会工作职责 

(1)在班主任的领导下,制定班级民主管理规定,根据校、院学生会的工作安排,制定班级的学期和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并认真执行。

(2)加强优良班风、学风、室风建设,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挥同学间的监督与帮扶作用,带领全班同学争创优秀班集体,促进全体同学的共同成长。

(3)认真执行校院和班级有关管理规定,对班级成员的学习与生活秩序、宿舍公共卫生、纪律与安全要求等实行规范和管理。

(4)增进班集体的团结,及时化解同学间的矛盾。掌握同学的学习、生活、心理和思想状况,关心帮助各类困难同学,形成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及时反映同学们对学校、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实践锻炼和文体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提升班集体成员的综合能力。

(6)在班主任的指导下,组织全班同学共同参与做好综合素质测评、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作。

(7)支持配合团支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提高班级成员的思想道德素养。

(五)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是指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组织以外的,由在读学生按照兴趣、爱好和追求自愿组成,按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可以申请成立或加入。学生社团归口学校团委管理。

1.社团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社团登记备案到期或章程修改、主要负责人变更应重新登记、备案。

2.学生社团应当为其成员学习知识、锻炼能力、发展爱好、陶冶情操、奉献社会服务,为丰富和发展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服务,为推动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

3.社团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照章、民主自治的原则,其正当活动不受干涉。

4.学生社团可以收取会费和接受社会资金及物资捐助。社团财务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示、定期审核制度,并接受学校监管。社团解散时,可民主决定处置其财产。

(六)学生干部

学生干部是在学生群体中担任某些职务,承担某些特定职责,协助学校进行管理工作的一种特殊学生身份。

1.学生干部既是工作岗位,更是服务岗位,最重要的是培养锻炼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岗位。学生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努力学习,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热爱学生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勇于承担责任,努力做出良好的工作实绩;要增强服务意识,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同学,积极服务师生和学校的发展;要珍惜工作机会,勤奋努力,积极奉献,在工作中锻炼成长。

2.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系统中的学生负责人及其委员作为学生干部管理。经批准成立,承担学校赋予的学生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其它学生组织的负责人及其成员纳入学生干部管理。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可纳入学生干部管理。

3.学生干部应该按照所在组织的章程规范产生,一般经过拟定任职条件、开展自荐推荐、举行公开选举、进行任前公示、正式任命备案等过程。

4.学生干部实行任期管理,学年考核。任期满一年,考核优秀者,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四、学生行为基本准则与活动管理

全体学生要弘扬“爱国敬业、艰苦奋斗、团结拼搏、求实创新”的川农大精神,牢记“追求真理、造福社会、自强不息”的校训。

(一)学生行为基本准则

1.志存高远,坚定信念。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做追求卓越,敢于担当的人。

2.笃学精进,崇尚科学。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大胆质疑,小心求证;做人格独立、追求真知的人。

3.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善待他人,尊重自己;做见贤思齐、宽厚仁爱的人。

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崇俭抑奢;不怕挫折,磨砺意志;做自立自强、务实进取的人。

5.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做不伤害他人,不危害社会的人。

(二)学生请假

学生因故需离开学校或不能按时到校报到的须请假。请假应当出具请假条,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请假。一周及其以内的,向班主任请假;超过一周在二周及其以内,向学院请假;超过二周的,由学生处(校区学生工作部)审批或视情况报学校领导审批。学生回校后应向准假人或单位销假,不能按时回校的须续假。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以及学校安排的假期内离开的,无需履行请假手续,但学生离校、返校须向班主任报告。

(三)课外活动

1.活动必须遵守学生行为准则。不组织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违校规校纪或法律法规的活动。

2.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教室、实验室、办公楼等开展活动;校园内其它非指定区域不得随意举行活动或摆摊设点。在法定工作日内,不得组织校外游玩活动。

3.鼓励通过活动锻炼发展文艺特长。同等条件下,文艺骨干优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对符合毕业授位条件,特长明显,表现突出的文艺骨干,每年推荐不超过10名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4.鼓励参加创新创业实践和各类竞赛活动。学生参加创新性试验计划、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各类学科竞赛、文体竞赛等活动,开展发明创造、创业实践等取得突出成绩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5.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学生应积极利用课余时间、寒暑假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校、院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和考核表彰。学生在读期间应取得规定的社会实践学分。

6.鼓励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邀请校外人员或团体来校作报告、讲座、研讨、交流、演出、比赛或创办发行报刊,须报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7.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四)安全管理

1.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不私自下河(湖)游泳、划船,不到泄洪河道和其它危险地段游玩逗留,不私自组织登山、探险、骑行远游等野外高危活动。独自外出活动应告知同学或老师,慎重交友,防止人身伤害。加强自身和集体财产管理,防偷盗,防诈骗。

2.自觉遵守网络管理规定。依法合规运用通讯和网络工具,文明上网,不做危害互联网运行秩序和安全的事,注意个人信息安全。

3.遵守消防管理规定。爱护消防设施设备,不违规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不违规用火用电。

4.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学生须按照学校安排统一集中住宿,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不私自调换宿舍和床铺,有特殊情况需校外租房住宿的,应当书面申请并经学院同意和学生处批准。

5.加强自律和互助。同学之间宽容尊重,集体生活注意自律,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关心照顾身边同学,有特殊困难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老师以寻求帮助。

6.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管理。发现危机事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稳定危机学生,并向所属学院或保卫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报告;学院安排人员对危机学生实施全天候监护,通知家长并转交监护责任;学生管理部门安排专业人员实施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如有必要,及时送专业医院诊断治疗,根据病情建议家长陪护观察或休学治疗。学院应与家长商定落实在校治疗学生及复学学生的监护和社会支持系统。

五、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目的在于实现学校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和学生的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相结合,促进学生的自我完善与发展。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学生当学年取得的综合业绩,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和推荐的依据。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60%+选修课综合评定成绩×10%+技能绩效评定成绩×15%+基本素养综合评价成绩×10%+班主任综合评价成绩×5%

(一)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 ∑(必修课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扣分

必修课程不合格1门扣1分。

(二)选修课综合评定成绩:数量分和质量分各占50%

(1)数量分:达到或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平均修读学分的,按50分计,其余同学按所获学分数占平均学分数的百分比折算。

(2)质量分=[∑(选修课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50%

(三)技能绩效评定成绩是指学生通过培养锻炼和发挥自身的能力与特长,在创新创业及技能提升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按照《四川农业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办法》中社会实践学分的记分办法据实计算总学分(含“创新创业(技能)学分分值认定标准”刚性记分加上社会实践调查学分),按下列公式计算该项成绩。

技能绩效评定成绩=(个人获得成绩÷同年级同专业平均成绩)×100

(四)基本素养综合评价成绩: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行为基本准则等管理规定要求,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务会,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全班学生参与民主评议并按百分制无记名评分,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计算算术平均分。

受通报批评和违纪处分学生在刚性扣分的基础上酌情评分:受校、院书面通报批评者减1分/次,受警告处分者减3分/次,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5分/次,受记过处分者减7分/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10分。

(五)班主任综合评价成绩:班主任根据对全班学生了解的情况,按百分制提出每个学生拟定得分,经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联席会原则通过后有效,原则上小班评定100分者按比例不超过10%。

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年的6-9月进行。基本素养综合评价成绩和班主任综合评价成绩评定在春季学期结束前进行;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选修课综合评定成绩、技能绩效评定成绩根据教务管理成绩计算直接获得。

六、学生表彰奖励

学校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组织、集体或个人以及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选并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分为“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两类。团内评优表彰在春季学期进行,其它学生表彰奖励在秋季学期进行。

参评基本条件:团内评优1-3年级可参加,其他须2年级及以上;学生政治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未受纪律处分,各科学业成绩合格,必修课无补考或重修。

奖学金实行申报评定制,学生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小班审核初评,学院审核复评,学校审定表彰。荣誉称号实行推选评定制,小班民主评议推荐人选,学院审核评定,学校审定表彰。学校特别荣誉奖学金和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由学生处根据推荐、自荐情况遴选后报学校决定。

班级不能要求将学生个人获得的奖学金做二次分配或用于班费。

(一)学校特别荣誉奖学金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评选不超过2名,奖励金额不低于20000元。在获评“优秀学生标兵”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学院提名推荐参评:

1.为学校赢得重要声誉做出了特别突出的贡献;

2.在校园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中做出了特别突出的贡献;

3.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4.在科研活动中取得了特别突出的学术成绩。

(二)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每年在本科学生中评选20名,奖励金额10000元/生(含国家奖学金8000元),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资格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参评条件如下:

1.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项均排名同年级同专业前8%;

2.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在行为表现、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艺术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

3.当学年获校级及其以上表彰。

(三)国家奖学金

名额分配以当年评审文件为准,奖励金额8000元/生•年。参评条件如下:

1.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项均排名同年级同专业前10%,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高者优先;

2.在道德表现、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艺术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成绩突出。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名额分配以当年评审文件为准,奖励金额5000元/生•年。参评条件如下:

1.课程平均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项均原则上排名列同年级同专业评选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前10%,在指标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扩展到前20%。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在前30%;

2.参评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3.长期勤工助学者可优先考虑。

当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社会捐资奖学金

该类奖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学金额度、名额以当年评审文件为准。参评条件如下: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小班前10名;

2.符合奖学金设立者的其它具体条件和要求。

(六)单项奖学金

在参评学年内获得以下成绩的,可以申请参评单项奖学金,同一项目多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1.学术论文奖:以第一作者发表收录学术论文(以学校人事处对教师的认定范围为准),每篇奖励500元,达到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奖励标准的按其相同标准奖励。

2.获取专利奖:排名第一获发明专利的奖励2000元,获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1000元,获外观设计专利的奖励500元。

3.英语成绩突出奖:参加CET-6考试500分、托福考试90分、GRE考试260分、雅思考试7分及以上者,奖励500元。参加GMAT考试700分及以上或参加WSK考试成绩合格者,奖励1000元。

4.执(职)业资格证书奖: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国际公认和国家认证注册的奖励600元,省级认证注册的奖励300元。取得翻译资格证(CATTI)(二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高级程序员、心理咨询师、国家一级裁判等公共职业证书的奖励300元。

5.学业深造奖:取得公派留学项目资格者奖励5000元。

6.竞赛奖

凡参加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挑战杯竞赛、文体竞赛活动等获奖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获得A类(经认定相当于国际或国家级水平)竞赛奖励的,按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予以奖励。

(2)获得B类(经认定相当于省部级水平)竞赛奖励的,按特等奖1000元、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予以奖励。

本项奖励实行项目预设,定向申报制度,仅限在学校公布受理的项目内申报,其余不予受理。

7.各种荣誉称号、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

(1)获校级优秀团总支和优秀学生会荣誉称号,奖励3000元;获优秀团支部、优秀班集体、优秀学生社团荣誉称号,奖励1000元;获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称号,奖励300元(同一学年个人获得同一级别多重荣誉不重复奖励)。

(2)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在校级奖励基础上追加奖金。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两部委以上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追加奖金500元;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追加奖金200元;获厅(局)级表彰,追加奖金100元。

(七)荣誉称号

学校每年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和优秀团总支、优秀学生会、优秀团支部、优秀班集体、优秀学生社团等并授予荣誉称号。当学年内,“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不同时参评,“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不同时参评。

1.优秀学生

每个小班可推荐不超过2名,另按参评学生总数的0.5%作为学院再分配推荐指标。参评条件为: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在创新创业、实践锻炼、志愿服务、文体艺术等方面表现突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小班前5名。

2.优秀学生干部

每个小班可推荐不超过1名,另按学生总数的0.5%作为学院再分配指标和用于院级学生干部推荐;校级和校区级学生干部按不超过核定干部数的10%推荐。参评条件为: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或一届);热爱学生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为广大同学服务,工作能力强,成绩突出,工作考核优秀;表率作用发挥好,师生认可度高;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小班前1/3。

3.优秀共青团员

每个支部可推荐不超过1名,另按参评团员总数的0.5%作为团总支再分配推荐。参评条件为:认真学习党、团有关知识,思想上积极进步,信念坚定;模范履行团员义务,以身作则,带头作用好;积极参加团内活动,团员意识强,团内民主评议优秀;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排名小班前8名。

4.优秀共青团干部

按参评团干部数的10%评选。参评条件为:立场正确,信仰坚定,思想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作风优良,率先垂范,敢于担当;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实绩突出;任职一届以上(新生班级团干部自进校起连续任职六个月以上);学习成绩排名小班前1/3。

5.优秀大学毕业生

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5%评选,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在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中遴选产生,按毕业生人数的1%评选。在符合学生表彰奖励“参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任一条件者可以申请参评:

(1)获得过学校特别荣誉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2)累计获得2项次及以上校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3)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竞赛奖励;

(4)受到过校级及其以上特别嘉奖。

6.优秀团总支

全校每年评选3个。参评条件为:团总支班子能力强,作风实,团结进取,富有创新精神,团的委员会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带动所属团支部建设,所属团支部工作有活力;大力加强服务型团组织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职能,在本学院青年同学中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受到积极拥护;经常开展团员教育、团员管理、团员发展与推优入党工作,在落实学院党总支和校团委、校区团委重点工作及开展全校性共青团品牌活动方面取得实效;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及青年志愿者服务等活动,成绩显著;团员青年违纪现象少或无违纪现象。

7.优秀学生会

全校每年评选3个。参评条件为:认真贯彻执行《四川农业大学学生会章程》,坚持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务实有效地服务同学全面发展,合理有序地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作为学校党政和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三自”工作开展具有普遍性和吸引力,同学满意度高;学生干部的产生、配备和机构设置完整、程序规范,学生干部队伍素质过硬、群众基础好,具有示范作用;能贯彻执行好校学生会相关要求,与校级学生会组织联系紧密,重视并发挥好班委会的基础地位与作用;善于利用新媒体改进工作方式,坚持正确导向,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氛围。

8.优秀团支部

按不超过参评支部数的5%评选。参评条件为:认真贯彻执行《团支部工作条例》,组织健全,班子团结,分工明确,核心作用发挥好;团干部政治素质好,积极上进,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能够密切联系群众,表率作用发挥好;团支部成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推优入党工作扎实,质量好;组织生活、团日活动质量高,认真开展团员民主评议活动并有详细完整记录;按时做好团费收缴等工作;能结合时事及同学关注的热点开展活动,实事多、实效好,有特色;团支部成员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团风好、学风浓,支部成员总平成绩75分以上,补考、重修率低于同年级同专业平均水平。

9.优秀班集体

按不超过参评小班总数的5%评选。参评条件为:全班同学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班风建设的制度健全,执行好,成员团结,积极向上,学年内无一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无严重违规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干部班子团结,勤政务实,作风优良,表率作用好,积极完成校、院安排的各项工作,干部无渎职、失职,工作无重大失误;学风建设好,全班同学学年总平成绩75分以上,补考、重修人次低于同年级同专业平均数;重视寝室文明建设,室风好;科技学术和文体活动开展好,积极参加校院等组织的活动并受到表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人数90%以上。

10.优秀社团

按不超过社团总数的5%评选。社团章程完善,备案手续完备,自我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参评条件为: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丰富,质量高,特色明显,吸引力强,社会声誉好;社团团结,积极向上,成员满意度高;经费管理规范,账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会员认可。

11.其它荣誉

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以及保护师生或集体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者,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特别嘉奖。

七、学生资助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认定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学生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认定程序和原则。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作基本程序是:学生自愿申请—小班民主评议—学院审核认定—学校审核确认。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政策依据、小班评议组和学院认定工作组人员、校(校区)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联络方式、咨询投诉途径、认定结果等必须公开和公示。

3.组织实施。小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评议组,负责组织调查,开展民主评议并提出评议结果;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指导小班评议工作,对小班评议结果给予审核和认定;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对学院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不得参与相关工作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9月以小班为单位进行。新生在入学报到1个月内完成认定工作。

4.评议认定方法。评议认定采用模糊评分法。在经过调查并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由小班评议组成员独立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即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议分值(P),参照下表分值区间,确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建议等级。

评议分值P

0≤P≤50

50<P≤90

90<P≤100

评议等级

不困难或不明显

困难

特别困难

(二)助学金评定

参评范围:全日制在校在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校规校纪,学年内未受纪律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现时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达到相应助学金的其它申请条件。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可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倾斜。

班级不得将助学金用于二次分配或擅自调剂;助学金不得用于请客吃饭等不当花销。

1.国家助学金

(1)资助金额: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

(2)评定办法: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班评议组根据助学金申请人的情况,按以下四个指标,依照权重打分并计算评定得分(家庭经济困难程度P,直接应用认定评议值),按分高优先的原则进行国家助学金评定。

(3)指标体系:评定得分=P+D+Q+S

①家庭经济困难程度P

②思想道德表现和诚信、法纪意识D

③学习态度和努力程度Q

④生活节俭程度S

权重比例为:P:D:Q:S=0.5:0.2:0.2:0.1

2.社会捐资助学金

由社会捐资设立,助学金额度和名额以当年评定安排为准。可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评定,也可通过小班民主评议直接评定。有特殊要求的助学金,按照要求执行。

(三)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开通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学生向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未开通省份或未能申请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在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分学年到账,可包含学费和生活费,每学年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四)学费代偿奖补和就业补助

服义务兵役学生、毕业服务西部基层工作学生的学费代偿或奖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届毕业生求职补贴、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等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特别资助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本人遇到生病住院、人身伤害或基本生活面临困难时,可向学院申请临时经济困难救济或专项借款,学院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烈士子女等,在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等资助下仍然不能保障其基本学习生活所需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学费减免。

(六)勤工助学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且不能影响学业。不到娱乐会所、高空作业等复杂场所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2.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合同管理,劳酬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酬发放。

3.学校对学生自主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七)创业资助

学校实施学生创业实践支持计划,每年投入100万元人民币注入创业基金,资助在校和应届毕业生的自主创业项目。

1.学生个人信用好,具有较强的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同时有合适的创业项目的学生可以申请创业资助。

2.基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借款、直接资助和奖励。

(1)银行贷款贴息:学生以创业项目向银行贷款筹措资金的,可由创业基金提供1/2至2/3的银行贷款贴息。对优质项目,五年内可以贴全息。

(2)借款:创业项目可申请5万元以内的借款,偿还期一般为2-4年。

(3)直接资助:对优质项目直接给予2万元以内的资助。

(4)奖励:对未获得学校资助,已经实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创业项目可给予2万元以内的奖励。

3.符合创业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学生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填写申报书,经所在院(所)推荐,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基金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

4.经审核批准立项资助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与基金管委会签订项目资助合同书,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义务。

八、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纪处分总则

1.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对毕业年级学生可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加重、减轻或免于处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

①具有多次或多项违纪行为;

②伙同校外人员侵害学校或师生权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③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④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轻处分或者免于处分:

①非主观故意违纪;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取得被侵权人谅解;

③主动报告,积极认错,确有悔改表现;

④受胁迫、诱骗违纪;

⑤有立功表现。

(3)免于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实行诫勉,督促其改正错误。

4.学生申诉: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5.违纪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贯彻依法合规、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注重发展的指导思想。

(二)违纪处分细则

1.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其它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视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的下述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等行为未受法律处罚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2)有制造、传播、散布谣言或其它不当言论和行为,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危害网络安全和运行秩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后果严重者、组织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参加邪教组织或参与其活动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在校园内组织开展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经常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8)制作、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音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吸食毒品或有其它非法涉毒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在洪涝、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有侵占毁损公私财物、知识产权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或单位涉密文件、材料、印章等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弄虚作假,骗取不当利益,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污损他人或者组织财物、设施设备、园林花木、建筑环境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拒不认错或者拒不赔偿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4)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违规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以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擅自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名誉权利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寻衅滋事、邀约打架、谋划殴打或伤害他人、有意激化矛盾等行为,导致他人打架斗殴或殴打伤害他人的,视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受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使用刀具及其他危险器物,导致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为打架斗殴提供刀具及其他危险器物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他人进行猥亵、性骚扰、偷录偷拍、传播他人隐私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损害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恐吓、威胁他人安全的,给予记过处分。

5.有违反学习、考试纪律及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1)无特殊理由,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延迟返校6日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超过6日不足10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10日不足15日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15日不足30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拒绝返校超过30日的,可开除学籍,或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干扰或影响教室、考场、实验室、实习场站正常教学秩序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考试作弊,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①团伙作弊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②请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通过买卖试题答案作弊的、利用通讯工具传输或接收答案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③有其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④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者,给予警告处分。

(4)有剽窃、抄袭他人学术研究成果或者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有妨碍学校管理的其它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不听劝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恶意撕毁、覆盖、污损学校文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以学校、院(所)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参加社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违反课外活动管理规定或学生组织管理规定,经教育无效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违反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有不按时作息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告、私自留宿校外人员、占租转借床位、擅自在外租住房屋等情况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有喧哗或者过度使用音响器材影响周边不听劝阻,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物品制造混乱破坏公共秩序,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扔、乱倒影响公共环境等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6)有其他影响校园秩序和学校管理、违背社会公德、学生行为准则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听劝诫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7)妨碍学校查处违纪行为,有作伪证、包庇他人违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强迫、利诱、唆使他人违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纪处分程序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学生处、校区学工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参与配合,基本程序为:

1.违纪行为调查。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如果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保卫部门牵头调查;违反考试、学习纪律及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教务部门牵头调查;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牵头调查;违反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由网络管理部门牵头调查;违反活动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违背公民道德等,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查,牵涉多个学院的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调查。学院应当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完结,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学生管理部门。如果违纪行为达到应予处分的程度,则必须向学生管理部门提交调查材料和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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