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15
∙【字 号】天政发〔2017〕109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17〕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天水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偿献血是指健康适龄公民向血站自愿提供自身血液而不收取任何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 全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到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
第五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及医疗卫生工作者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第七条 无偿献血活动的宣传和组织动员、无偿献血公民用血费用报销、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和单位的表彰奖励等专项资金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确保辖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量基本平衡。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的总体规划;
(二)对下级政府和派出机构无偿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三)对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规划、管理和监督血站的采供血业务;
(三)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查处无偿献血、血站采供血和医疗机构用血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五)统一规划和设置采血网点。
第十条 市、县区无偿献血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普及无偿献血重要意义和科学知识;
(二)制定无偿献血年度工作计划,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三)负责无偿献血证的管理及无偿献血统计工作;
(四)总结无偿献血工作经验,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五)开展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献血的组织动员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无偿献血法律法规政策、血液生理知识及无偿献血常识作为中小学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中小学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教育,从小培养无偿献血意识。
(二)公安、综合执法、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设置献血屋、献血车辆停放点等。
(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列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财政、民政、人社、工商、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大力支持无偿献血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本机构宣传栏、宣传单、电子屏等媒介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并减免无偿献血宣传费用。
车站、机场、广场、商场、公园、旅游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刊载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普及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意识。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驻市部队(含武警部队)无偿献血工作按《献血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中心血站是本市唯一从事采供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第十八条 市中心血站的内部管理应当遵守《献血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供血区域内设置固定或流动献血屋,配备流动献血车,方便公民献血并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条 市中心血站的采供血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注重对无偿献血者的人文关怀。无偿献血者献血后,发给适当纪念品,鼓励定期献血;给予机采成份血献血者适当补贴(交通费、误工费、误餐费等);为防止献血者出现不良反应,在献血观察期内应提供必要的食品、饮品。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科学、合理制定临床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无偿献血活动,也可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市中心血站、献血屋或流动献血车登记献血,献血后发给《无偿献血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无偿献血活动,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高等学校应当积极动员和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献200毫升、300毫升或者400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1至2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2周;其他有关献血量和间隔时间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由物价部门核准的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受优先用血待遇;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还享受返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的待遇。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可返还两倍于献血量的用血费用;累计献血量达到1600毫升的,终身全部返还用血费用。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返还与献血量等量的用血费用。
(三)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后,凭《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医疗机构的用血凭证及能够确定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市中心血站办理费用返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积极组织动员本单位职工无偿献血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献血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人士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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