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地区综合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03
∙【字 号】浦府[2013]209号
∙【施行日期】2013.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地区综合管理的通知
(浦府〔2013〕20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加强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地区治安、市容环境、交通和旅游秩序等综合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沪府令〔1998〕第58号,以下简称“市政府58号令”),按照新区有关“属地管理、现场管理、综合管理、长效管理”要求,结合中心区地区管理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中心区范围
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简称“中心区”),是指东起浦东南路,西至黄浦江边,南起东昌路,北至黄浦江边范围内的公共区域以及新上海商业城(东至崂山东路,南至张杨路,西至浦东南路,北至商城路)。
二、机构设置
成立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简称“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整建制划转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办事处,增挂“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简称“综管办”)牌子。由综管办负责进行力量整合,组建“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地区综合管理执法大队”(简称“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由区公安、城管、交通运政、文化执法、工商、食药监等单位派员组成,代表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中心区地区现场管理和执法。
三、职责界定
(一)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地区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审议决定中心区地区综合管理总体方案,参与中心区建设规划和业态布局调整方案制定,研究、部署中心区地区综合管理重要事项,协调、处理中心区地区综合管理重大问题;负责与市有关部门沟通与协调。
(二)综管办职责
综管办按照市政府58号令赋予中心区城管办的职权对中心区地区实行综合管理;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决议,对中心区实行属地管理。具体负责中心区地区综合管理整体方案制定、授权事项办理、重要事项落实;组织、协调公安、城管、交通运政、文化执法以及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进行现场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牵头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协调、配合市区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理、重大活动保障等工作;负责发动、组织志愿者参与综合管理;承办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和社区(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综合执法大队职责
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中心区地区实施现场管理。具体承担中心区地区治安秩序、道路交通、道路设施、绿化、市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建筑规划、灯光、旅游秩序以及文明施工等现场管理任务;对非法散发印刷品或广告制品、倒票贩票、吊模拉客、无证摄影、非法占道停车、非法营运、无证设摊、兜售物品、杂耍卖艺、拾荒乞讨等禁止性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行现场管理和专业执法。
(四)相关部门职责
区公安分局、环保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建交委、文广局、商务委、工商分局、食药监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区治安、交通、旅游秩序、道路设施、绿化、市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灯光,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
四、管理程序
凡涉及中心区地区综合管理和现场管理事项,都应征求综管办意见或备案。
(一)下列管理事项,区各有关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征求综管办意见:
1、环境优化与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2、立面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等。
(二)下列管理事项,区各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综管办备案:
1、市政建设规划;
2、商业设施建设;
3、交通设施建设;
4、市政工程建设与文明施工管理等。
五、附则
原《关于调整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管理范围的批复》(浦府〔2002〕 233号)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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