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书(江门市区)

时间:23-02-11 网友

附件1

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 单》所列禁设区域内容,本申请人已完全知晓相关内容。本申请人郑 重承诺:本次申请登记注册并未以《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如果违反本 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有权签字人 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 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签字,营业单位由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投资人 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 须加盖所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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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书(江门市区)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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