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EMBA同学会河南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同学会全称为北京大学EMBA同学会河南分会(以下简称同学会)。
第二条 同学会是历届北京大学EMBA河南学员及在读河南学员的组织,遵照务实创新、服务同学的原则进行自主管理,同时也接受北京大学EMBA教学管理中心和河南省人事局培训中心的指导。
第三条 同学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一切非法活动。
第四条 同学会宗旨:加强交流、资源共享、增进友谊、同舟共济、共创辉煌。积极充当会员之间、企业之间、校企之间、企业和政府、企业和社会的纽带和桥梁,为所有会员搭建一个交流联谊、资源共享、合作发展、共谋共赢的平台。
第五条 同学会会址设在 。
第二章 同学会基本任务
(一)超越自我,超越班级,发扬团队精神,促进河南同学之间的联络和交流,努力使同学会成为河南同学互帮互助、共同发展,具有凝聚力和归属感的同学之家。
(二)组织联谊会、沙龙、旅游、路演及各类拓展活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互助发展,为会员服务,增进同学会会员之间的友谊。
(三)加强与工商企业界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合作,树立河南同学会的形象,展示河南同学会的精神面貌,并积极向社会和投资意向者推荐同学的招商合作项目;
(四)建立并维护河南同学会网站,通过因特网络等渠道,加强同学内部多方沟通和交流,增进同学友谊,巩固同学交流、分享的平台;
(五)根据形势发展,适时组织各种务实的专题讲座、学术研讨、社会考察实践等活动,打造国内一流的同学会品牌,促进北京大学EMBA河南同学教育项目的健康、持久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一条 凡北京大学EMBA在读及历届毕业生承认本章程、愿意履行义务者,均可成为同学会会员;凡为同学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同学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委员”。
第二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在同学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同学会各级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三) 有权获得同学会的各类信息和资料;
(四) 有权参加同学会的有关会议,有权参加同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退会自由。
第三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同学会章程;
(二) 执行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决议,积极支持和参加同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同学会的形象和声誉;
(三)积极向本同学会提供各种有益信息,通过多种形式,为促进同学会的发展做贡献。
(四)维护本同学会合法权益、社会信誉和利益,绝不以本同学会的名义进行非法的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
(五) 积极为同学会的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完成同学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六) 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退会应于本年度终结的三十日之前书面提出退出申请,退出本同学会时须在退会名册上签字。
第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可予退会处理,进入退会名册:
(一) 拖欠会费3个月以上者。
(二) 不履行同学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三) 有损害同学会名誉或违背同学会宗旨的。
第六条 凡退会的会员,不得享受会员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会员在入会员花名册上签字。
第八条 会员入会花名册由同学会秘书处统一负责制作、保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一条 同学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二条 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第三条 同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大学EMBA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或经1/5以上的会员请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第一期时,全体同学均为代表大会代表;第二期开班后,以同学会会员总数为基数,原则上每三人推选一名代表;第三期以后,以同学会会员总数为基数,原则上每五人推选一名代
表。
代表大会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四条 委员会是代表大会会议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领导、组织本会日常工作,对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同学会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委员会成员第一期时由原班委和各小组组长及个别骨干组成。第二期后,由各期同学代表大会推荐产生。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提出修改同学会章程的建议;
(四) 批准设立同学会分会及有关机构;
(五) 向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 任免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同学会分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八) 委员会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通过生效;
(九) 有责任向全体会员通报委员会决议。
第五条 同学会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原则上)除第一期外,其它期班,推荐一名为副会长,会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秘书若干。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提名组成并报委员会备案。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学生会主席提名,委员会研究决定。
秘书处职责如下:
(一) 受委员会委托,负责例行会议的召集、记录和相关情况的发布等工作,组织各职能部门工作计划的制定,并监督各部门工作计划的落实状况。
(二) 协调各同学会分会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 秘书处负责同学会章程、制度和其它规定的起草、修订和管理。
(四) 负责同学会决议及其它文件的发布。
(五) 负责同学会通讯录及会员手册的编制、更新和发布
(六) 负责会员入会及退会花名册、会员手册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
(七) 负责同学会文档保管。
第四章 经费
第一条 经费来源
(一) 同学会标准会员每年 月 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元人民币,副会长以上会员会费 元/年。
(二) 同学会接受的捐赠、赞助等。
(三) 同学会网站收益。
(四) 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二条 经费管理
(一) 经费来源和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同学会经费必须用于同学会的建设和发展,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用于会议、活动、宣传及其它相关支出;
(二) 秘书处负责经费日常财务管理,定期向委员会及全体会员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督。
(三) 本同学会经费必须用于同学会的建设和发展,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 本同学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 本同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同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条 同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条 同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大学EMBA教学管理中心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同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经同学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本章程由同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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