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12.31
施行日期
2016.01.01
文号
普政发〔2015〕167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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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普政发〔2015〕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经组织有关部门对截至2014年底的46件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8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思茅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行署财政局成人教育委员会<关于发放在职人员自学考试奖学金的补充意见>的通知》(1987年8月14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思行办〔1987〕41号文件公布)。
二、《思茅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7月9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思署发〔2001〕91号文件公布)。
三、《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执行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8月13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思署办发〔2003〕79号文件公布)。
四、《思茅市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3月29日思茅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公布)。
五、《普洱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6月15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公布)。
六、《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2月26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公布)。
七、《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8月28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5号公布)。
八、《普洱市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11年8月22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1号公布)。
九、《普洱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2013年2月2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6号公布)。
附件2
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思茅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思行发〔2000〕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对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二)删去《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思茅地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思行发〔2000〕97号)第二十六条中的“水土资源占用许可证收取工本费”。
(三)将《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思茅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思署发〔2002〕128号)第十一条修改为“区内外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和条件的单位,经行署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可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四)将《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市政府公告第26号)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对与新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明显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五)删去《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思茅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思行发〔1999〕2号)中“劳教人员”的表述。
(六)删去《思茅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市政府公告第2号)第三十一条。
(七)将《普洱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市政府公告第1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正在服刑的”。
(八)删去《普洱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公告第3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
三、对有关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
(九)将《思茅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市政府公告第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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