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邓州、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严格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收费行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我省曾于2003年12月下发了《关于明确全省土地复垦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179号)。两年来,运行总体平稳,基本符合各地实际,但个别方面不尽合理。鉴于原规定的试行期已满,现作适当修订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活动中,有下列造成破坏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一)因采矿、采煤、发电、采石、挖沙取土、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直接破坏土地的;
(二)因地下掘采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
(三)因排放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占压土地的;
(四)废弃的取土坑及废弃建筑物占压土地的;
(五)废弃的水利工程及铁路、公路、场(站)、厂矿占压土地的;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
(七)因工业排污造成土地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
(八)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土地的。
二、土地复垦收费范围与收费标准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条件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为计征依据,按每吨1.50-2.00元收取,其他土地减半收取。
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按每平方米8-10元收取,其他土地减半收取。
2、挖沙、取土、采石等造成土地破坏,土地原貌基础下挖两米以内,每立方米按0.50元收取;下挖两米以上(含两米)每立方米按0.80元收取;采石按每立方米0.50元收取。
3、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耕地按每平方米4.50元收取,坑塘等其它土地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
4、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每平方米按5元收取。
5、工业排污造成耕地严重污染,按每平方米8元收取。
6、其它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三、土地复垦费的征收管理
土地复垦费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涉及跨市、县被破坏的土地,由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分别负责征收。按照"票款分离"的原则,土地复垦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土地复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本级国库,列入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006年预算科目42类4202款、2007年预算科目103类04款32项04目)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生效前已经发生的土地复垦收费问题,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原豫计收费[2003]217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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