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2.03.20
∙【字 号】渝劳社办发[2002]58号
∙【施行日期】2002.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58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办理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由其单位将申请人近两年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及《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表》(附件1)等资料收齐后,于4月10日前(以后新增加的为每月的20-30日)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查合格后为其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并由单位领回后及时发给申请人。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的结算
取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人员,自200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符合本人相应特殊疾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单位汇总后,于2002年4月10-20日(以后为每逢双月的10-20日)到单位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结算时需提供和填报以下资料:
(一)发生医疗费的各种单据(包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如专用处方、收费单据及检查(治疗)报告单等;
(二)参保单位填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附表2)一式二份。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审核后,对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其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给参保单位,再由参保单位支付给个人。
以上结算办法为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建立前的过渡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建立后,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的结算,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结算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64号)执行。
附件:1.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表(略)
2.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略)
3.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02年度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3: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02年度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400.55元
二级医疗机构:640.88元
三级医疗机构:881.21元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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