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工伤保险办事指南(最新定版)

时间:24-05-20 网友

省医保局工伤事务处办事指南

说明:以下指南适用于省直工伤保险

注明:本办事流程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作为参保单位专管员办事指南使用。

一、事故快报

参保单位发生工伤后3个工作日内需将事故备案表(又称事故快报)实行网上备案,重大事故需在24小时内汇报。工亡事故需在8小时内申报(2011年补充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启动省直参保单位网上办事服务系统,所有快报一律走网上申报途径。(事故快报申报方式详见:省直参保单位公共群的群共享内事故快报申报流程)

文件参详:湘劳社政字[2005]16号

湘医险函[2011]29号文

二、工伤医疗费用的申报:

职工治疗工伤应到省本级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就诊,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转往协议医院治疗。凡未按有关政策擅自在协议医院以外的单位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操作手册》规定的范围报销。目录外费用或超标准费用不予报销。

1、协议医院就诊:

已经认定工伤的职工就诊,应先到就诊协议医院医保科进行身份核实,并提供以下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老工伤人员没有工伤认定书可以不提供)。

在工伤认定未下达前就诊,应先到就诊协议医院医保科进行身份核实,并提供以下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入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挂账处理,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等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医院退还垫付资金,按政策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协议医院向我局申报结算。

转诊上级协议医院治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填报《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转诊非协议医院治疗的,应按有关规定由省部级协议医院填报《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A、协议医院费用报账时间:

原则上出院1个月内来我处报销费用。周一至周五均可申报,按流程报销。每月10号前收的资料当月处理,10号后的资料下月处理。

B、协议医院费用报账所需材料:

材料一:《湖南省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表上需详细填写工伤病人费用信息,单位负责人、单位专管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材料二:《工伤费用支付结算单》。表上需有工伤病人签字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材料三:工伤认定书。由设区的市级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看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材料四:《工伤或待定工伤职工就诊介绍信》。信上需详细填写协议医院、病人姓名、就诊时间、工伤诊断、病人身份证号、单位专管员名字、单位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2、非协议医院的费用:

A、非协议医院就诊费用报销时间:

原则上出院1个月内来我处报销费用。周一至周五均可申报,按流程报销。每月10号前收的资料当月处理,10号后的资料下月处理。

B、非协议医院就诊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材料一:《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表上需详细填写工伤病人费用信息,单位负责人、单位专管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该表格在湘医险通字[2005]37号附件一。

材料二:工伤认定书。由设区的市级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看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材料三: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人员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材料四:医疗费发票原件。对于非协议医院开具的发票必须是由财政部印制的正规发票。文件参见湘医险函[2008]1号的相关规定。

材料五: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出院记录、入院记录、长期医嘱及临时医嘱等相关病例资料。此项材料收复印件加盖医院章、单位公章。

三、交通伙食费申报流程及材料

单位先网上申报交通伙食费,再将纸质材料报我局审核。

1、网上申报流程:

伙食补助费:通过参保单位网上服务管理系统查询本单位所有工伤职工就医信息,核定修改住院天数,点击确认提交即可。如本单位职工住院时间横跨了2011年1月1日,按照相关文件精神,2011年1月1日以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参照相关文件标准,手工录入报销费用,点击提交即可。

2、纸质材料申报:

材料一:《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申报汇总表》。表上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材料二:《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申报汇总表》,工伤职工交通食宿费申报还需填写《交通食宿费申报单》,票据附背面(所有原始票据、包括按标准部分支付的原始票据一律不予退还),表上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伤残费用的申报:

参保职工认定工伤后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等级,1-10伤残均可到我处报销伤残相关待遇。

1、伤残待遇材料:

材料一:《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伤残审核支付汇总表》。表上需详细填写工伤病人费用信息,单位负责人、单位专管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该表格在湘医险通字[2005]36号。

材料二:工伤认定书。由设区的市级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看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材料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看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材料四: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人员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材料五:劳动能力鉴定发票原件

2、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处理

除了上述材料,还需提供

材料一:《湖南省工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

材料二:《湖南省工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

申请书必须有农民工所属地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并有所在单位签字盖章,详见湘医险函〔2006〕68号文,标准参照湘劳社政字〔2005〕22号文执行。

五、工亡待遇的申报:

参保职工在受到工伤后死亡,由单位专管员按要求准备资料到我处申报工亡待遇。

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幅度提高,为了增加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湘医险函[2011]29号文,对工亡职工情况进行公示,并在申报待遇时提供公示表格及公示照片,除此之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供养亲属的工亡待遇申报材料:

材料一:《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表上需详细填写工亡者信息,单位负责人、单位专管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该表格在湘医险通字[2005]36号

材料二:工伤认定书。由设区的市级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看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材料三:户口注销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具,需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无原件,复印件必须由收取原件所在部门签字盖章。

材料四:工亡职工社会关系证明。由单位或是工亡者家属填写,单位加盖公章并由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加盖公章证明。

材料五:《湖南省直管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表》。表上需详细填写工亡者供养亲属信息,单位负责人、单位专管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该表格在湘医险通字[2005]36号。

材料六:《湖南省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公示表》及公示照片

材料七:《湖南省工伤认定备案表》(湘人社发[2011]149号文规定的湖南省工伤认定备案表)

材料八:无收入来源证明。需原件,由供养亲属所在地民政局或是政府部门盖章证明。

材料九:关系证明材料包含结婚证(供养亲属为配偶时提供)、出生证明(供养亲属为子女时提供)能证明供养亲属与工亡者关系证明的户口本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工亡职工及工亡亲属必须提供二代居民身份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未成年子女未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必须提供近期户籍证明,孤寡老人还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材料(原件)。

材料十: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其 他:交通事故死亡需提供交通部门调查事故的相关材料,因突然疾病48小时死亡的需提供医院抢救的相关病历、救护车出车记录及单位考勤记录。

2、无供养亲属工亡待遇申报材料:

材料一:《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表上需详细填写工亡者信息,单位负责人、单位专管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该表格在湘医险通字[2005]36号。

材料二:工伤认定书。由设区的市级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看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材料三:户口注销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具,需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无原件,复印件必须由收取原件所在部门签字盖章。

材料四:工亡者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材料五: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等

材料六:《湖南省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公示表》及公示照片

材料七:《湖南省工伤认定备案表》(湘人社发[2011]149号文规定的湖南省工伤认定备案表)

其 他:交通事故死亡需提供交通部门调查事故的相关材料,因突然疾病48小时死亡的需提供医院抢救的相关病历、救护车出车记录及单位考勤记录。

3、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条件:政策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情况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无收入来源的

情况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若未满此年龄必须有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且无收入来源的

情况三: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18周岁后会停止享受待遇)

4、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处理

除了上述材料,还需提供

材料:一:《湖南省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

材料二:《湖南省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

申请书必须有农民工所属地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并有所在单位签字盖章,详见湘医险函〔2006〕68号文,标准参照湘劳社政字〔2005〕22号文执行。

备注:

1、所有享受长期待遇(伤残津贴、护理费或抚恤金)单位需留存待遇享受人员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根据湘医险函[2005]14号文每年都将会对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申领资格实施年审。对于未能递交年审资料的长期待遇人员,将会根据文件予以停待。请各单位务必要注意!

2、一次性待遇会直接拨付到单位工伤保险帐号上,长期待遇将会以存折的方式按月发放,由单位专管员凭盖章签字后的待遇审核支付汇总表、专管员证和单位介绍信到银行(识字岭建行)领取。

3、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身份证都需是二代身份证。

六、老工伤申办流程

1、有关单位收集整理本单位老工伤人员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并填写《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情况公示表》和《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公示表》(具体公示表见湘医险函【2008】43号文附件一和附件二)。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在职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有关单位向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工伤保险事务处。提出初审申请,同时提供材料:

材料一:《公示表》

材料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材料三:劳动能力鉴定表

材料四:退休审批表

材料五:伤残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

材料六:其他能够证明其工伤的有关材料

材料七:改革改制企业还需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在职人数、退休人数、参保情况、欠费情况、破产改制后人员拟分流及安置情况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伤费用预留明细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或省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改制的有关文件等。

备注:上述资料留存原件;不能留存的,看原件,留存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3、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用人单位根据初审意见重新修订《公示表》,经待遇享受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及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由用人单位将《公示表》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并在观众较多时拍照。

4、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湖南省省直管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基数申报表1-2》、《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待遇享受导盘电子表》,由有关单位将已签字盖章的《公示表》、公示照片、《湖南省省直管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基数申报表1-2》、《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待遇享受导盘电子表》及上年度老工伤待遇支出证明材料报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5、经省医保局与有关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6、按照《协议》要求为待遇享受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7、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按《老工伤指导意见》执行,有关费用划拨到省医保局账户后次月起,由省医保局发放,在此之前的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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