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建筑重点工程64个时间节点

时间:24-05-12 网友

一、招投标关于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有效期 ≧20天。

2、招标文献修改:提交投标文献截止前15天。

3、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4、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献后7~28日内。

5、投标人发现招标文献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献7日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6、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天,订合同后5日内。

7、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投标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8、评标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毕。

9、拟定中标人后15日内提交招投标报告。

10、发出中标告知书后起30日内订立合同。

11、订立合同后7日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二、合同履行期内关于时间

12、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

13、工程师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以书面确认。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规定,此规定48小时内答复,不予,则以为已确认。

14、不能按合同商定日期开工,承包商至少提前7天阐明理由,工程师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批准。

15、工期可以顺延状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16、工程师不能准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规定,延期不能超过2天。

17、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节状况发生后14天内报告工程师。

18、予付款在商定付款时间后7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19、工程师接到已竣工程报告后7天内核算,并在核算计量前24小时告知承包人。

20、进度款: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承认。

22、竣工验收报告承认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28天内发包人核算,确认结算价款。

23、承包人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移送发包人。

24、质量保证期满14天内,退还保修金。

三、变更与索赔关于时间

25、变更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7日内确认。无理由确认时,自报告后14天后自行生效。

26、索赔时间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告知,此后28天内提交关于资料,工程师28天内答复。未答复,则视为承认。持续发生事件,阶段性提出索赔意向,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后索赔报告。

四、FIDIC合同条件下关于时间

27、工程师口头批示,在收到承包商书面确认规定后2日内答复,由口头指令变为书面指令。

28、业主替代工程师,须提前42天告知承包商。

29、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30、业主在收到履约担保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31、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开工。

32、工程师在开工日前7天发出开工告知。

33、承包商在收到开工告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进度筹划。

34、履约保函和予付金保函交给工程师后,21天内工程师签发支付予付款告知。

35、进度款:收到承包商支付报表28天内签发支付证书。

36、业主支付进度款不应当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月进度付款申请后56天。

37、竣工检查:承包商提前21天拟定日期告知工程师,工程师在该日后14天内进行。

38、接受证:达到基本竣工规定后,在可以完毕移送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工程接受证。工程师在此申请后28天内,颁发。

39、竣工结算:颁发工程接受证后84天内,承包商报竣工报表,28天内签证,支付结算款。

40、缺陷告知期期满后28天内,工程师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肩负工程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履约证书。业主在证书办法后14天内,退还履约保证书

41、最后结算:履约证书颁发后56天内,承包商提交结算报表,工程师28天内签支付证书,收到证书后56天内支付。

42、工程师对争端决定:84天内将其决定告知双方,若70天后,双方均未交仲裁告知,则此决定为最后决定。

43、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做出决定,若不满意,28天内向对方发出不满告知,并提请仲裁。

44、仲裁必要在裁决委员会做出决定后56天才干申请。

五、发生事故关于时间

45、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关于部门报告。

46、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时间:2小时。

47、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关于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她关于部门报告。

48、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普通事故30日内补报。

49、事故解决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她: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

50、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六、劳动者关于时间


51、加班时间限制:普通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因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2、非全日制用工:普通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合计不超过24小时。

5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4、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55、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种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6、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转正后来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7、经济性裁人: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阐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半年内重新招用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58、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59、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种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月工资。

60、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1、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期间:为1年。

6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公司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十年。

6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发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原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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