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放射假管理制度

时间:24-05-01 网友

医院职工放射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放射工作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权益,规范放射假管理,确保医疗工作的有序进行。

2.标准

2.1 定义。

2.1.1 放射工作单位: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科室。

2.1.2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2.1.3 放射工作人员: 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2.2 放射假的审核程序。

2.2.1 相关放射科室负责人提供享受放射假人员名单报送医务部或护理部。

2.2.2 医务部审核医生、技术人员的放射假申请,护理部审核护理人员的放射假申请。

2.2.3 人事部审核申请人员的放射工龄,确定放射假的天数并发放假单。

2.3 休假时间。

2.3.1 专职放射工作人员已转正定级的,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5年的,享受放射假10个工作日;已满5年不满10年的,享受放射假15个工作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放射假 20个工作日;已满20年的、享受放射假20个工作日并于休假期间可享受医院规定的健康疗养。

2.3.2 不直接或非专职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给予放射假5-10个工作日。

2.3.2 休放射假期间仍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及双休日。

2.3.3 放射工作人员因病事产假等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的,根据实际在放射诊疗岗位的工作天数计发放射假。

2.4 休假要求。

2.4.1 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各放射工作科室负责统一安排本科室放射工作人员的休假。

2.4.2 放射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2.4.3 休放射假的审批流程为:个人提出休假申请→科室负责人同意→休假单随同当月考勤报人事部备案。

2.4.4 副病区级以上管理干部、副高以上职务人员休假按照医院外出请假管理办法执行,由分管领导或中心领导审批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2.5 其他。

2.5.1 本制度的内容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2.5.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和各相关管理部监督执行。

2.5.3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心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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