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时间:24-04-07 网友

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

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复垦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扎实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宣传贯彻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

做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我省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同时也留下大量废弃地、塌陷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市、县务必高度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与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农林水等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强化监管力度,全面做好本地土地复垦工作。

要加大学习和宣传工作的力度,形成全社会注重耕地保护、注重土地复垦的舆论监督氛围。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搞好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宣传,树立节约土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社会道德意识,树立“谁破坏、谁复垦”的社会责任意识,向社会及土地复垦责任人广泛宣传、讲解,督促生产建设活动中毁损土地的责任人及时落实复垦责任,并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网上培训系统和省厅国土资源大讲堂等,认真组织好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学习,全面把握精神实质,在具体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土地复垦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监督管理。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统一要求,全面摸清本地区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基本情况,做好土地复垦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一)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1、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必须按照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及省的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对已投产运营的矿山没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采矿许可证颁发权限和临时用地、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督促生产单位于2014年3月底前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逾期仍然没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备案手续乃至收回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使用证,并责令土地复垦义务人复垦其已损毁的土地。

对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扩界、变更的,应当一并提供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单独选址尾矿库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和土地复垦义务的履行,由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违反复垦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擅自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使用证和批准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的,应按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负有关责任。

2、加强对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规定权限审查备案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与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附件1,以下称监管协议),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的时限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及时报告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

监管协议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使用证及批准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的必备材料。已经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但未签订监管协议的,在2013年11月30日前签订。逾期未签订监管协议的,应收回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使用证,并责令土地复垦义务人复垦其已损毁的土地。

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实施复垦时,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附件2),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费用。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申请七日予以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土地复垦义务人支取土地复垦费用后,应向银行索取《土地复垦费用支取回执及土地复垦费用账户情况》(附件4),报县国土资源局。

3、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循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监管。

(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1、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认定。县级国土资源局对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认定,明确土地复垦责任,并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告。

2、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调查评价。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所属区域内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逐地块进行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做出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和效益分析,按要求录入“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产权产籍调查上报系统”。

3、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增减挂钩整治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筹措资金,实施复垦。按复垦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资金使用范围积极筹措资金,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出年度复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三)土地复垦验收和后期管护。

1、土地复垦验收。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或分阶段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后,组织自查。自查合格的,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完成的土地复垦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对阶段完成进行终验。

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项目(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项目)竣工后,由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验收,报省厅备案。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项目(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或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县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附件3)。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投资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2、土地复垦验收后的资料管理和复垦项目的管护。各级国土资源局要对土地复垦方案、监管协议、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验收等有关资料和电子数据建立土地复垦资料档案,归档管理。

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后,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对复垦区域的耕地、树木、道路、排灌工程设施等进行管护;移交当地村集体后,由村集体统一进行管护,并制定管护措施,责任到人,管护到位。

(四)落实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1、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复垦后,可按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申请。具体退还耕地占用税的程序和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2、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部份,经县、市国土资源局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厅复核同意,录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可以由市、县政府出资购买。

三、加强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负全责,建立损毁土地、复垦情况的监测、监管制度,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例行检查、在线监管等形式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在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复垦规划、复垦项目安排等政策、计划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按照省厅统计信息报表要求,将报告期内的土地复垦相关情况及生产建设项目发证、复垦方案审查、《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复垦费用的存储情况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书面逐级上报省厅,上报数据应与土地复垦监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一致,省、市每年将对各县(市、区)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附件:

1.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2.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3.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4.土地复垦费用支取回执及土地复垦费用账户情况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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