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合伙企业注销公告

时间:24-03-23 网友

合伙企业注销公告

【篇一:各种企业公司注销公告及通知债权人日期等总结】

各种企业公司注销公告及通知债权人日期等总结: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

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 合伙企业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 公司合并的,合并各方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各自的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总结:合并、分立、减资的日期规定是一样的,合伙企业解散和公司解散的日期规定是一样的。

【篇二: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登记

1. 提交材料目录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

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

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

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

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

托书。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

资的确认书。

(6)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

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

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

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

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

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

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

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

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

的评估作价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

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

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填表说明 (1) 经办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

(2) .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

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

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

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6) 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

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7) 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栏可以不

填。

(8) 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人数一栏不填。

(9) 从业人员数一栏,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

量。

(10) 认缴出资金额填写各合伙人认缴的货币出资及

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的和。实缴出资金额填写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

价金额的和。认缴出资金额、实缴出资金额均以人

民币表示。

(11) 经办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主要的经营场所”、“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

道门牌号码。

(12) 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时,合伙人以货

币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出资金额,评估方式不填;合伙人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的,出资方式填写“实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认缴

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

“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

额填写全体合伙人对该劳务出资的估价金额,评估

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13) 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14) 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

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二)变更登记 1.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9)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 填表说明 (1) 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 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

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经办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

事项未变的不填

(5) 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

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注销登记

1.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

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

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

定书。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 说明 (1) 经办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

(2) 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篇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字:申请日期: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相关说明:

1、 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签字,字迹应清楚。

2、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合伙人、执行合伙

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 第2项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该委托书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

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合伙企业的证明文件,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4、 第3项其内容包括:

(1)合伙企业解散的原由和时间; (2)清算人的名单及职责; (3)清算步骤和具体安排;

(4)合伙企业债权债务及其处理; (5)清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6)清算人履行职责情况; (7)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5、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准

予注销登记决定书。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委 托 人:被委托人: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修改任何材料;

2、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3、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注:1、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由股东、出资人盖

章、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由全体董事签字;公司、非公司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由本企业盖章;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由全体合伙人签字,变更、注销登记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投资人签字。

2、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后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领取核准注销通知书及归档情况

注:领取人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其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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