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清单要求,做好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
摘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是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切实履职、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清单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
关键词:落实 清单 做好、水利工程监督
2012年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建后,省政府每年开工“10+2”个项目,开工项目数量逐年增多、面广、项目推进任务重等实际,中心站根据专业人员情况、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了10多个规范性工作制度及规程规范。2019年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中心站及时跟进,全面落实工作清单要求,强化政府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统筹做好质量监督各项工作。现就几年来强化质量监督工作、落实清单要求谈谈几点做法:
1.
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做到监督全覆盖
根据不同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质量监督机构主动作为,积极联系项目法人、按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要求,要求项目法人提供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第三方检测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对一些不满足资料要求的情况,如法人单位未明确项目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第三方检测单位未落实等情况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发联系函方式敦促项目法人尽快完善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对满足办理要求的项目及时签定质量监督。
1.
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确保监督到位
为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建设工期长短、重要性等,制订了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同时,按跨年度实施情况,编制了年度计划。
监督计划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水利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项目站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质量监督依据,监督期限、监督方式、监督范围,质量监督到位计划,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程序和内容等。监督计划的编制,对规范参建单位施工质量管理活动、切实履行政府质量监督起到了积极作用。
1.
复核责任主体资质、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制度运行正常
项目站在开工初期对项目法人组建等文件及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等单位的资质以及主要岗位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复核,确保参建单位资质满足要求,主要岗位人员资格满足要求,按照合同要求及相关规定,检查主要人员是否按要求现场到岗履职。
针对有的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变动较频繁,项目站及时跟进,了解变动情况,加强监督,督促参建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工作要求。在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1.
确认项目划分及外观质量评定标准,保证施工质量管理
在工程开工初期、要求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针对个别项目,项目法人迟迟不报送项目划分及外观质量评定标准,项目站采取书面通知,要求项目法人尽快组织参建单位进行项目划分及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制定,并将结果上报项目站。
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1.
按“监、帮、促”要求,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站以抽查为主的方式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第三方抽检等检验检测制度;建立材料设备全过程质量追踪溯源机制和假冒伪劣材料设备曝光机制。
强化实体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按照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要求及监理规范做好施工“三检”及监理平行检测;加强对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加大对参建单位执行技术规程、质量标准情况检查;对重要、关键部位加强检查力度,严格单元工程及工序质量评定;严格按照重要隐蔽工程验收、法人验收要求,加强检查力度。
加强对工程全过程质量检测管控,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全过程检测。
每次巡查发现的问题,巡查结束后在现场和参建单位交换了意见,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针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参见单位今后质量管理水平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巡查后项目站及时下发了整改通知、针对工程现场检查发现的实体质量、参建单位履职不到位、制度不健全运行部不到位、资料不规范不完整等提出了整改要求、整改时限,项目法人基本能在整改时限内及时进行了整改回复,对部分整改回复资料不完善、无支撑材料等情况,要求项目法人重新上报整改材料。
1.
建立质量监督检测机制,强化工程现场实体质量
检测单位按监督检测计划,对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及工序施工质量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测,针对监督检测发现的问题,省质监中心站以文件形式下发项目法人,提出了整改建议和整改要求;参建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处理方案,按处理方案对问题进行了处理,并对处理后的工程质量重新进行了评定。对存在质量缺陷,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填写了质量缺陷备案表,按要求报项目站进行了缺陷备案。
1.
严格质量问题处理,确保工程安全
针对监督巡查及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责成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对较大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委托咨询机构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发生质量事故后,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按“三不放过”原则,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对情节较恶劣的参建单位采取约谈、全省通告等方式进行处罚并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1.
编写质量评价意见、质量监督报告
项目站根据平时质量监督开展情况,结合项目划分情况、参建单位编制的检测计划及检测情况、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制度运行情况,各参建单位规程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单元工程评定资料抽查情况、施工单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检测情况,监理单位平检情况、第三方抽检情况及质量监督检测情况、施工现场监督抽查情况、质量评定核备情况及巡查整改情况等编写质量评价意见、质量监督报告。
十二、总结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是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切实履职、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
参考文献: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5、《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6、《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七号
7、《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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